偵查不公開專案成果說明
2009-6-19
本文刊登於全國律師月刊2009年09月號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檢、警、調等偵查機關對於偵辦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於所取得的偵查資料,例如搜索、攻堅影片、監視器畫面、嫌犯之姓名或照片、犯罪細節等,本應在偵查過程中拒絕對外公開,然而,在每日電視、報紙社會新聞上,卻總是可見到嫌犯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前,早已暴露在閱聽大眾的目光下。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公開」是件例外,但在日常社會新聞中卻似乎成為了「原則」。
本專案的目的在於瞭解相關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多少應秘密的資料已經公開在閱聽大眾前,並對於這樣的行為採取必要行動,以保障人權1。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第一步必需蒐集相關公開行為並統計其數量,畢竟,我們會因為習慣看到「偵查公開」而對於其行為的嚴重性失去了警覺。當我們嘗試將偵查公開的數量蒐集起來,就可以瞭解到,在根本未經司法程序認定有罪之前,每日每月有多少人的生活因此受到影響。第二是將蒐集到的公開行為類型化,不同的行為態樣對於個人權利的影響也不相同,有些行為是應該絕對禁止,有些行為可以在例外情況下被正當化。透過資料的統計、分析,可望對於檢、警、調等偵查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況,做一個更貼近事實的呈現,並使得這個現象成為議題,如此才有討論且進而改善的可能性。
偵查機關對於偵查中應秘密事項所公開的對象不一而足,其中對個人權利侵害最大的莫過於對新聞媒體的公開,而這種公開方式,對相關人士(嫌犯或其親友等)的影響也最大,此外,偵查機關往往有很大的動機將資料公開給媒體2,因此,此種公開行為為本專案蒐集之重點。
本專案資料蒐集時間自二OO九年三月起至七月止,共五個月的時間,於每日的中午十二點到兩點、晚上的六點到八點,共四個小時密切監看電視新聞,就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之片段予以側錄並每日統計整理。
下圖為三月至七月各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之總件數統計,以最少的是三月為例,公開蒐證影片有27件,公開蒐證照片有5件,公開監視器畫面有30件,總共是62件。最多的是六月,總共是101件,平均每月件數是87.2件。
圖一:偵查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件數統計
以下為三月至七月對於偵查機關涉及違反偵查不公開之件數統計圖,依違反之機關分為警政署(各地方警察局、派出所)、海巡署及法務部(調查局或地方法院檢察署)三類。以警政署為例,其隸屬機關三月份公開蒐證影片有21件,公開蒐證照片有4件,公開監視錄影器有30件,三月份總共55件。最多則是六月,共97件。
就警政署下轄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五個月總共是403件,平均每月80.6件;海巡署隸屬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五個月共11件,平均每月2.2件。法務部隸屬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五個月共22件,平均每月4.4件。
圖二:警政屬下轄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件數統計
圖三:海巡署下轄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件數統計
圖四:法務部下轄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件數統計
由圖一可知,從三月到七月中,每月偵查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件數,平均每月有87件,亦即至少有87個尚在嫌疑階段的犯罪行為人已經完全被公開在大眾的目光下,其中更可能涉及嫌犯的親友、犯罪被害人或根本無關的第三人,其數量之多,值得重視。
由以上圖二、三、四之比較可看出,警政署下轄機關就違反數量上,遠遠超過其他兩個機關,相差有數十倍之多。其原因在於警政署之職掌涵括大多數刑事案件,大至殺人小至竊盜等案件,均屬警政署之職掌範圍,所處理之相關案件量較多,違反之數量也隨之增加。
行為類型上,警政署下轄機關所違反之行為態樣以公開監視器畫面為主,主要在於警察局為社會治安單位,監視器向來被認為是維護社會治安重要工具,而為警察機關所廣設,也在犯罪發生後成為有利的辦案工具,然而,卻也因公開而產生侵害人權的疑慮。
本專案計畫主辦單位,包括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暨各地方公會,以及民間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曾於6月5日召開記者會,公佈蒐證結果並提出呼籲,期待各界(尤其是偵查機關)重視此問題。然而,從圖一中6月及7月之統計數據來看,似乎未見反應。在此之後主辦單位亦將相關資料函送予各機關,期待能獲得進一步回應。
截至目前,已有海巡署接於獲相關資料後,於7月16日成立專案小組監看新聞報導,並允諾將持續監督所屬機關確實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本專案小組亦將持續監督並拜會偵查機關,瞭解情況是否已有改善,若見改善,固值肯定,若否,亦將進一步移請監察院調查,並採取刑事告發手段,目的無非是期待各界重視此一問題,並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