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怪獸又來了?對司法制度改革審議委員會設置條例草案,本會聲明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於今(10/17)日通過擬請院會將林滄敏等53位委員所提「司法制度改革審議委員會設置條例草案」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民間司改會認為該草案問題重重,有破壞憲政體制之嫌,在此特別呼籲立法院三思。

自民國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以來,司法改革的進程不如人意,民眾對司法的信賴一直無法提升,司法院確有應檢討之處。而當初參與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者,多半為法律人,未能廣納其他民間的聲音,也造成民眾對司法改革議題的疏遠。此外,政府其他部門對於司法改革的漠視,而相關司法改革重要法案也無法完成立法,在在都影響司法改革的進程及效果。因此,立法委員們願意提出相關法案推動司法改革,尤其是打算仿效日本在1999年所進行的「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邀請社會各階層的代表共同研議出人民所希望的司法制度,民間司改會不僅樂觀其成,更願意大力促成。

然而,此次林滄敏等53位委員所提之「司法制度改革審議委員會設置條例草案」,讓人至為駭異,雖稱效法自1999年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但與日本作法又不相同,而有破壞民主法治國家權力分立原則之嫌,民間司改會期期以為不可,特舉例說明如下:

  1. 日本1999年「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是設置於內閣之下,在經過二年調查審議後,於2001年9月提出「最終意見書」給內閣,由內閣參照其意見進行司法改革。但是極為重要的一點是,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的定位僅為一諮詢機構,負責提出意見而已,並不會凌駕內閣之上對司法改革相關事項直接做決策,最終決策權仍然在內閣。反觀「司法制度改革審議委員會設置條例草案」第二條,該司法制度改革審議委員會對於司法改革相關之興革事項有調查審議與提出改革方案之權,而司法院必須全盤接受並要在限期內提案由立法院審議,所以該司法制度改革審議委員會顯然已成為「太上司法院」,完全架空司法院,卻不必負擔責任。因此,委員版的「司法制度改革審議委員會設置條例草案」有破壞憲政體制,混淆權力分立原則之嫌。
  2. 「司法制度改革審議委員會設置條例草案」第三條就委員的組成完全排除現行從事司法實務之人,包括現職律師在內。因此,組成委員與法律有相關者,僅法學教授而已,則其所提出改革建議,可行性如何,實令人懷疑。雖然民間司改會亦贊成應廣納非法律人的聲音進行司法改革,也贊成非法律人比例應較法律人高,但完全排除司法專業人士,似太過極端,令人疑慮。
  3. 「司法制度改革審議委員會設置條例草案」第三條與第四條,就21名委員之遴選,除3名由司法院長擇定外,其餘委員類似真調會與NCC,由立法院依政黨比例推薦。然而,此種提名遴選方式業經大法官解釋第585與613號指明,除立法權下所設機關(如第二屆真調會),可由立法院院會依政黨比例通過任命外,其餘干涉到其他首長人事權的立法院政黨比例推薦方式,都會混淆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原則,有違憲的問題,所以「司法制度改革審議委員會設置條例草案」顯然難以通過違憲審查。
  4. 「司法制度改革審議委員會設置條例草案」以三年為期,除設置了主委與副主委二位特任官外,更要求設置主秘、顧問、組長、科長、專員等十至十一職等之官員,甚至允許設人事室,還可以聘任僱員,而且毫不考慮三年後的退休、撫卹問題,這種完全侵奪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行政權力的立法,已明顯越權。
  5. 再者,「司法制度改革審議委員會設置條例草案」第2條對於委員會的「調查審議」範圍與程序並未明定,卻於第13條規定委員會可以要求行政、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及各律師公會提供資料、派人出面說明、陳述意見,或為其他必要之協助,也可以召開聽證會。從而,若委員會的調查涉及審判中或偵查中的具體個案,恐怕會有侵犯審判獨立及偵查不公開之疑慮。

由上述說明,已足見「司法制度改革審議委員會設置條例草案」不妥之處。其實由真調會、NCC等相關組織條例引起的爭議可知,立法院膨脹擴權而不自知,實非國家、社會之福。

民間司改會贊成也支持相關提案委員對於司法改革的熱心與看法,更認為廣納非法律界的一般民眾意見進行司法改革是非常重要的,司法院的確應該走出本位,去除盲點,但是思慮未周的躁進改革,甚至訴諸民粹的作法,都會造成災難。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結論經過八年,容或有再重新審視的必要,但與其用一個怪獸組織來重新審議,還不如儘速將當初結論中有極高共識的法官法立法通過,透過法官法來進行人的改革,相信司法一定會有不一樣的氣象。

因此,民間司改會呼籲朝野,對於「司法制度改革審議委員會設置條例草案」請再三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