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保障人權 司法界應省思

中時報導「彭紹瑾被殺案判錯凶手」引起社會輿論的關注,個人認為此案至少有三處值得國人與司法實務界省思:

一是「罪疑唯輕」的證據法則未能貫徹:所謂「罪疑唯輕原則」是指法官本應注意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證據,如果證據顯示仍然有許多疑點,而不能完全證明被告是犯罪人的時候,法官應秉持人權保障的理念,作出有利於被告的無罪認定。

可是,本案中卻沒有落實此原則,被害人於案發之初即否認是林錦燦行兇,且因被告自白與事實多所出入,由被害人以「被告並非真兇」聲請上訴,卻歷經十年,三十六位法官審理,才在更四審時,作出無罪判決,試問人生有多少個十年光陰?

二是「自白」為證據的迷思:我國司法實務受傳統中國刑獄影響,警察辦案重視被告自己承認犯罪事實,不強調科學採證與偵辦技巧,致使警方移送的證據中,有許多都是被告自己承認犯行,到法院再來否認自白的效力。實務不應再只求「自白」的取得,忽視其他科學辦案的進行。

三是「交互詰問」的改革值得肯定:三年前台灣刑事訴訟制度施行交互詰問,造成實務因人力不足的反彈,但真理只有越辯越明。以美國人為例,詰問是民主原則的表現,不僅立法權,在司法及行政機關,對於政策或個案,均舉行雙方辯論的聽證會,讓雙方各抒己見,最後由主持人作出決定,這就是民主辯論形成共識的過程。台灣要落實民主,就要從尊重他人有權表達意見開始。

本案更三審是採用新制,也許是新制運作尚不靈活,期盼日後行政及司法機關,能更落實聽證詰問的程序,使民主化深植人心。

※ 刊登處: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