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制度是判決不合情理的根源
2005-8-29
最近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針對玻璃娃娃摔死判重賠案,受到社會各界的矚目。許多人批評法官沒有考量到「情」、「理」,對於判決提出許多質疑。其實問題的癥結並不在於法律或法官而是在於「司法制度」本身,因為我們民事訴訟制度太僵化了,法官只負責寫判決書,使得起訴後除非原告撤回,否則就一定要判決,絲毫沒有商量的空間,只會造成兩敗俱傷的結果。
以美國民事法庭制度為例,明顯強調替代性解決紛爭的機制,諸如調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早期中立評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或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等,卻是以審判作為最後解決紛爭的工具,訴訟進行中,法官可能會說下次開庭不要到法庭來,直接到協商室進行和解會議,法官與當事人圍成圓桌面對面協調,將心證以及可能的結果告知當事人,由法官主導勸喻當事人和解的方案。事實上,社會許多民事糾紛的發生往往是基於一時氣憤,雙方經過時間的沉澱,聽到法官要雙方互退一步的說明,多數人都能接受,達成雙贏的局面。
美國這種能夠不要使用就最好不要使用的態度,使得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訴訟案件,在判決出來之前,皆因和解成功獲得解決,對於降低當事人時間、金錢與勞力的支出,法院審理案件的延滯,以及法官工作的負荷量,皆大有助益。更重要的是民眾糾紛獲得解決,達成雙贏以及社會和諧的良好結果。
反觀台灣,從玻璃娃娃乙案相關當事人的反映,看得出來原本可以再協調的案子(原告要學校賠償,陳同學只需道歉),由於法官受理後必須判決,不可以私下與當事人協調,判決出來輸的一方就繼續上訴,這種時間、勞力及司法資源的耗費,是國家競爭力的大敵。因此根本原因在於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太過僵化,訴訟中沒有促成和解的空間。
司法審判的威信不是建立在威攝人民之上,應該是埋藏在獲得人心之中;不是源於嚴刑峻罰,而是在於教化人心,獲得人心、教化人心才是國家司法權行使的目的所在。因此,期盼有關當局思考有關民事訴訟制度的設計,是否如同美國擴大調解的機制,不必侷限訴訟後法官就準備要如何寫判決書,開庭時不敢進行和解,也不必避諱公開心證有何不妥,因為法官公開心證,舉出原告或被告可能尚無法說服法官之處,不僅讓審判過程公開、透明,更能促成雙方訴訟中達成和解,對於審判的效能,法官清廉度的指標,以及當事人信賴法院的程度,均能大幅提升。
※ 刊登處:2005-8-28/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