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五月哪會這呢寒?

永遠無法忘記朱木炎先生為台灣贏得奧運金牌的那一夜!

當時周遭的人,不分黨派、不分老少,都早已熱淚盈眶……。如今發生受詐害的事件,實在令人不捨。

無奈的是,警方卻未能同樣給予相同的疼惜。偵辦過程中洩漏了案情相關證據給媒體,媒體竟也競相報導,滿足了腥羶新聞的追求者,卻已對金牌國手造成更嚴重的傷害。病態的社會現象固然是元凶,但警方完全漠視「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態度,最應檢討。雖然這已是警察機關長期存在的現象。

「偵查不公開原則」乃刑事訴訟法所明文規定。參與偵查程序的人員,除了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而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此規定之目的主要在於保障基本人權。洩漏者,即應受刑法洩密罪之懲罰。此次警方之洩漏行為,實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洩密罪,此罪為公訴罪,洩密的警員、與將之揭露的媒體,都在該條文之處罰範圍。但至今並未見有檢方主動偵辦,亦屬缺憾。或許這也正是警察機關經常漠視「偵查不公開」之主因。

律師界對於偵查程序中辯護權之爭取,早已不遺餘力,但仍經常受挫:至今不肯讓律師「筆記」警詢內容之警察機關,所在多有;更有部分警察機關,只允許律師「看得到」受詢問人,拒絕讓律師「聽到」詢問內容。就此現象而言,警方對於「偵查不公開」之解讀,已經出現雙重標準,亦即:可以「交付證據」給媒體,不可以有「聽聞機會」給辯護人。這種標準,非但違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嚴重侵害基本人權。

「在公開的辦公處所製作警詢筆錄」、「警詢過程錄音經常中斷,沒有連續錄音」、「製作警詢筆錄雖有錄音,但事後錄音帶卻遺失、消磁」等違法、荒謬狀況,至今每天仍不斷在上演。未接觸過刑事案件的一般民眾,肯定是無法想像的。

更令人驚訝的是,朱木炎先生在歷經警方、媒體的二次傷害後,卻又要忍痛出面召開記者會說明案由以「滿足」媒體的需求?公理、正義到底還存不存在於我們的社會?

朱木炎先生的受騙過程,在在顯示他的思想單純;但「單純」絕不是罪惡,社會無須嘲諷或譴責。該嚴厲譴責的是詐騙集團與洩密的警方。

冷酷、無情的批鬥方式,絕非文明社會的表徵。

不知五月的台灣社會,能否不再如此寒冷?

※ 刊登處:2005-5-28/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