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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與法律

最近幾則與「性別」有關的新聞,頗值得大家注意:其一,立法院在六月四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明文保障未婚懷孕學生的受教權、建立校園性騷擾處理機制,並加強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其二,行政院游院長最近為國內生育率屢創新低,鼓吹大家:「愛台灣就要多生孩子」,但輿論不「買帳」,反而認為國家法律政策的制定,難以為台灣女性提供生養小孩的優良環境。其三,兩年前開開心心依「兩性工作平等法」向安麗公司申請二年育嬰假的邱姓女職員,日前在向公司申請復職遭拒後,淚灑記者會。

以上幾則新聞背後,似乎均透露人們希望藉由「法律」的手段,達到某些與性別有關的政策目的。事實上,不論根據我國憲法第七條對「男女平等」的要求,或目前世界的潮流,「性別與法律」及「女性法學」的研究不但已成另一種顯學,且越來越能影響國家政策的制定與執行。換言之,不同於早期「自由主義女性主義」、「差異主義」,與七0年代麥金能教授(Dr. C. MacKinnon)所提出的「宰制理論」(Dominate Theory)等「學說」,今日的女性法學已能具體帶動「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的風潮,倡議所有國家法律政策的執行,都應考慮性別平等的問題,甚至應該設置類似性別平等部或性別平等委員會的專責機構,針對各部會的政策,從性別平等的觀點予以監督、考核及協助規劃。

以國內而言,在婦運團體多年的努力下,「性別平等」與「性別主流化」的觀念,也已漸獲行政、立法部門與民間的重視。以民國九十一年通過的「兩性工作平等法」為例,即是國內首部促進「職場」兩性平等的法律。另外,今(九十三)年六月甫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則希望透過師資培育、教材編撰、學校資源的投入,讓「校園」成為性別友善的環境。值得注意的是,短短不過兩年多,「兩性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有關性別的意識已有所不同。以新近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為例,其中多處提及「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的性別特質及性傾向」(第十二條)、「學校的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的差別待遇」(第十三條)、「教材內容應呈現多元的性別觀點」(第十八條),足見該法所關注的已不再侷限於「兩性議題」,而強調「性別多元」的價值,亦即人類除了傳統生物上男性與女性的區別外,其餘包括所謂溫柔漢、男人婆、男女同志的性別,都應受到法律保障與社會尊重。單憑此點,其實已是我國法律的一大突破,至於未來政府是否能儘速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進一步制訂更多保障「性別少數」(gender minority)的法律(此處所謂「少數」非以人口數量,而係以經濟資源與政治權力分配的多寡來論),則仍有待觀察。

當然,要達到性別的實質平等,不能僅靠法律的手段,否則前述「安麗員工事件」也就不會發生。因此,未來如何透過法律政策的制定與社會運動的雙管齊下,或許才是真正務實的作法。事實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的研究,也顯示創造性別平等的工作環境與社會共識,是提高生育率最有效的方式,台灣若能做到此點,政府又何須擔心國民不願生孩子呢?

※ 刊登處:2004-6-18/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