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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電話號碼自己管

近年來因行動電話的普及和功能日益多樣,伴隨的犯罪問題逐漸增多。從早期利用盜拷手機當作聯絡工具,到近期以簡訊傳送不實或騷擾信息,許多人因而受騙上當或備感困擾。據聞電信總局基於規範電信秩序打擊不法,有意與法務部共同研擬修訂電信法,增訂「發話號碼皆須顯示」之強制規定,讓個人隱私與犯罪偵防間的緊張關係再度升高,令人憂心。

以憲法層次而言,傳統上對秘密通訊的保護,雖以通訊內容不受侵擾為核心。然而,在現今數位化的時代,因資訊更容易被迅速取得、利用,故不被他人知悉的通訊秘密範圍宜予擴充,而應包括相關資訊,如「電話發話號碼」在內。因為其所代表的意義是,只要有相當普及且平價的電話號碼顯示設備,大多數人便多可藉電話號碼而確定正常使用該電話的個人身分。輔以電話使用是現今傳遞資訊頻繁且必要的工具,那麼使用電話時決定是否揭露身分或提供相關資訊,以現代社會的觀念而言,毫無疑問應屬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為了防堵部分人士可能產生的犯罪行為,就要求全部使用電話設備的用戶都要被迫顯示出電話號碼以利偵查,尚且先不論將使用電話之人視為潛在犯罪者的出發點妥適與否,單以公法上「比例原則」加以檢驗即問題多矣:首先是,確能因此而消弭犯罪嗎?意圖不軌的有心人仍有多種方式迴避發話號碼的追查,例如盜打盜撥或迂迴轉接等;再者,一般正常使用電話的通訊數量顯然遠高於犯罪之不法用途,全面強制公開發話號碼的做法,將使多數正常使用又不願揭示身分資訊的人隱私受侵害,根本不是一個損害最小的良方;又或許能藉以追查部分犯罪,但總難掩「以大炮轟小鳥」等傷害法治國基本原則的弊害。

尤其,現代民主法治國家重視的是國家掌管的資訊儘量「透明化」,而非反其道而行,要求人民所掌管自身的資訊,不斷透過立法讓渡予國家,讓人民的私領域節節敗退,甚至隨時存有被人監視或窺探的危險。況且,當國家的行政方向碰觸到人民的基本權利時,本質上公權力便應退讓並節制,只有在例外狀況才能對基本權利加以限制。然而,以犯罪偵防為由,強制個人將發話號碼等電信資訊公開給不特定人,不但違反前述「保護個人資訊」的原則,也出現本末倒置、侵害人權的謬誤。如此一來,整個社會未蒙其利、先受其害,這樣的措施有何良法美意可言?

事實上,目前各家電信業者皆已積極配合檢警調之要求,追蹤不法使用設備的用戶,並提供事證配合辦案。在此情況下,是否還需強制每個人公佈其使用的電話號碼?一再標榜「人權立國」的新政府,難道還參不透「有所為,有所不為」的道理嗎?

※ 刊登處: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