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法官積案應對症下藥,而非急病亂投醫
2003-1-06
日前法務部陳定南部長與司法院高層間針對法官辦案速度的論戰,雖宛如「冬天裡的一把火」,引起社會各界沸沸揚揚的議論。但看在民間從事司法改革工作者的眼裡,我們實在希望院部之間能少一點口水、意氣之爭、多一點解決問題的良方。
當然法務部長一番「黑金案件應速審速結」的談話,引起許多民眾的共鳴;另一方面,司法院高舉憲法第八十條「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預」的大旗,也的確有憑有據、言之成理。然而,在院部各有道理、各有立場的情況下,我們不禁要感嘆:一位頻頻對具體個案「放話」、把審判機關與偵查機關等同視之的法務部長,究竟如何為我國民主法治樹立「典範」?同樣的,一群不在少數的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每每將「審判獨立」此種工具性格的制度保障(按:審判獨立充其量只是追求公正裁判的手段之一),無限上綱,甚至把它當作司法「反管理」、「反監督」的堂皇藉口,如此曲解審判獨立的真義,又怎能落實司法改革?
事實上,姑不論陳部長這次發言的內容是否妥當、中聽?但司法院及各法院法官應深切體認,人民對於司法效率不彰,裁判品質低落,確已到了難以忍受的地步,這個問題大家一定要認真面對,否則司法贏得人民信賴的一天,恐將遙遙無期。
或許有許多人士(包括陳部長)認為要求法官「速審速決」,是解決積案的良方。然而,在此我們必須嚴肅地回應:一味要求法官速審速決,不但容易流於草率,且提高當事人上訴率、增加上級審負擔,也無助於積案的解決。因此,解決積案仍應從根本做起,以下提出幾點意見,就教各界先進:
首先,有組織就有管理的必要,這是全國上千名法官都應認清的事實,也是司法行政人員責無旁貸的工作。不過在此應強調的是「司法的重心在審判」,司法行政系統存在的價值,也應在協助法官建立一個優質的審判環境,因此如何引進企業精神的管理,降低法官行政作業上的不效率、如何增聘法官助理,減輕法官工作負荷、如何在審判上鼓勵法官使用鑑定人、專家證人甚至專家參審制度,協助法官形成心證…,一方面為司法院建立優質審判環境,所應努力推動的管理措施;另一方面,也因其能有效排除讓法官延滯案件的成因,積案的問題自然而然可以消解,如此大多數法官得免於終日案牘勞形,訴訟當事人也可獲得「即時的正義」,豈不皆大歡喜!
其次,不可諱言的是,審判是一件艱鉅而每每令凡人陷入天人交戰的工作,尤其在面對十分複雜而困難的個案,法官空有責任感、正義感,而沒有辦案經驗、專業能力,是絕對不夠的。因此,如何藉由通過建構金字塔型組織架構的「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讓資深、優秀的法官願意從二、三審法院來到最容易接觸事實原貌的第一審法院從事審判工作,而讓資淺、能力不足的法官擔任合議庭法官或助理法官,加強歷練,必能提高人民儘速獲得公正裁判、減少案件上訴的機率。
再者,為加速審結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各級法院法官也應體察民心、共體時艱,以特殊的工作分配方式來回應社會殷切的期盼!以台北地方法院及板橋地方法院為例,這兩個法院的法官們就曾達成「承辦重大案件的法官,可停止分案一年,但在其審結該案前,不得調動」的共識,如此一來,分配到重大案件的法官可以加速辦案、其他同院法官也可以分擔多出的案件量,避免侵害其他訴訟當事人的權益。在現行不夠完善的審判環境中,還有這樣有心又有能力解決積案的法官們,實在值得人民為他們喝釆!
最後,倘若用盡以上種種方法,仍無法解決某些法官積案過多的問題,則我們不禁要嚴正呼籲「不適任法官應予淘汰」,且有效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機制,也應儘速建立!畢竟司法承載了全民對「公理正義」的深切期盼,實不容少數不適任的法官,阻礙整個司法改革的進程。
※ 刊登處: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