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判決書與社會接軌
2002-8-22
日前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林輝煌,就被告劉登河案(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八號刑事判決)製作「自創風格」的判決書,內容流露林法官對當事人處境的同情,判決書文字也一改傳統判決書艱澀難懂的印象,改以白話、通俗的筆調完成,造成各界的熱烈討論。司法院對此一現象表示,司法院致力推動裁判書「通俗化」、「去艱深化」,期讓一般民眾易於閱讀和了解,以適切傳達裁判意旨,但並非要法官書類「小說化」、或者為了美化文章,而放入無關事實理由或判決結果的內容。
為何一位法官的判決書會形成各界討論的新聞話題,可能要從我國目前的判決書文體談起。我國傳統的判決書文體並非白話文,而是接近文言文體並夾雜著法律專業用語,與一般公文的感覺較為接近。但因判決書必須交代案件的事實及法官判決的理由,需要相當的篇幅才能交代清楚,其內容比起公文更難讀懂。一旦有一位法官寫出一份大家都看得懂的判決,自然有如大旱逢甘霖,覺得它親切可愛。然而擺脫傳統,製作「自創風格」的判決書,勢必會引來傳統勢力的關切,如果判決書本身抒發過多個人感情,就更容易引起爭議了。
推動判決書的通俗化,應是官方與民間一致的共識,但如何實現,卻是困難重重。本文認為,司法人員首先要體認,判決書是要寫給當事人及社會大眾讀的,判決書的文體及內容必須與社會接軌,司法與社會才能進行良性的互動,進而建立一個尊重司法的社會。一篇文字或一場演講,總是要設定特定的閱讀者或聽眾,文字或語言才有親近閱聽者的可能。國小老師和高中老師對學生講話的態度一定不同;法學教授的學術論文和律師寫給當事人的法律意見,行文的感覺也應該不一樣。如果司法人員將判決書定位為一種公文,所寫的文字自然艱澀僵硬,難以讀懂。如果司法人員在寫判決書時,心裏想著這篇判決是要讓社會大眾讀的,結果或許不能盡如人意,但總會不忍心用些艱深難懂的字眼,增加閱讀判決書的難度。我們期望在司法人員的訓練課程中,對此一議題能有所討論。
要判決書與社會接軌,也需要在學校及社會中施以持續不斷的法律教育。林輝煌法官在被告林慶松(雲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的判決結論中提到,「….在本院揣想、推斷的諸多可能狀況併存下,法官對本案真相的判斷,沒有把握,乃不得不對被告林慶松為無罪宣告。然而,經本院宣告無罪的被告林慶松,也沒能證明自己清白,仍然嫌疑隨身。」這是近代法治國家所講求的「罪疑惟輕」的觀念。如果此觀念能成為一般國民具備的觀念,也就不必林法官在判決書中費心地著墨。基本的法律教育可引領社會大眾接近司法,認識司法,使其成為人民心中真正的解決紛爭的機制。
司法改革不僅僅是制度的改革,同時也是文化的改革。司法裁判書類的文體是我國法律專業人員累積數十年的訓練、習慣所形成的結果,將其通俗化的目標恐非短期內可達成。法律知識則是由外國引進的外來文化,要在本地生根還有賴法律專業人員、教育人員持續播種。文化的改革惟有本地的政府與人民,在每個事件發生時審慎地自我反省,相互砥礪,才能見到文化蛻變的一天。
※ 刊登處: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