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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積案如山,如何解決?

報載最高法院積案萬餘件創下紀錄,其實這已不是新聞,近幾年上訴三審要等一年甚至兩、三年才能有結果幾為常態,問題是為什麼案子愈清愈多?筆者認為完全是方向錯誤所致。

司法當局早就發現上訴三審案件愈來愈多,於是在刑事案件就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案件在民國八十四條修正為不得上訴三審,另一方面民事案件上訴三審的門檻近年來也從新台幣三十萬元一路調高到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希望藉由提高門檻「防堵」潮水般的上訴三審案件,問題是這就像鯀築堤治水,事實証明結果失敗!

那麼問題出在那裡?今天二審案件上訴到三審太多有兩個原因,一是二審裁判不為當事人信服,所以拚命上訴,另外就是三審不斷將二審判決廢棄發回,製造更多的二審案件,這兩個源頭不解決,只是一昧調高門檻,除了有侵害人民訴訟權之虞,且招致民怨無濟於事。

先說二審裁判不為人民信服,近年來司法改革呼聲不絕,法官審理案件的態度改善不少,隨意漫罵的情形已少見,但是裁判品質仍然參差不齊。另外,上級干預雖少聽聞,但部份法官操守卻無法得到人民的信賴。品質不能全面提昇,操守又不被充份信賴,如何能叫當事人信服而不上訴?就此在法官法中無論以懲戒法庭或職務法庭方式使不適任法官去職,誠屬要務,可惜這一部攸關淘汰不適任法官而能激濁揚清的「法官法」,自民國八十七年由民間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法學會及司法院分別提出民間版及官方版的草案迄今,要在立法院「射球入門」仍然遙遙無期。

如果不適任法官不能淘汰,特別是二審的不適任法官不能淘汰,則要減少二審上訴三審的案件豈非緣木求魚?

另一方面,上訴三審的案件有一大半是來自三審撤銷原判決發回二審的回鍋案件,據統計上訴三審的刑事案件約百分之四十是判決不合程式而遭駁回,用白話說就是上訴理由隨便寫一寫,但值得注意的是,剩下的百分之六十只有百分之二十是以上訴無理由遭駁回,其餘的百分之四十是上訴有理由廢棄發回。所以誇張一點講,請個律師好好寫出上訴理由,有三分之二的機會會被三審廢棄發回成為二審的新案件;否則至少也有五分之二的機會,這樣的數據固然也可以用來說明二審裁判品質不佳,但另一方面,難道三審沒有該檢討的地方?常見律師在上訴理由寫了十幾點,最高法院每次指出一、兩點有問題就發回,二審就再查那一、兩點,案件再上訴,最高法院又指出另外一、兩點,就這樣子,案件就得一再在二審、三審間來來回回,試問司法院在一、二審推行集中審理制,要求當事人及早將爭點提出,嚴重時,甚至有失權的效果,但最高法院為何不能將有疑義爭點一次指明(至少當事人上訴理由可否採據予以說明)?甚至最高法院若一再認為事實審採認事實有誤,為何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九條第一款或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自為判決?如果認為事實真的無法辨明,依舉証責任歸屬原則,該判無罪或敗訴的就判無罪或敗訴,只是反覆發回,事實審難道就能作出更正確的判決?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不適任就要撤換,審判作風不合宜就要改變,如果不圖於此,只是在限制案件上訴或是多派幾個人到三審或是三審法官每個人多辦幾件案件上計較,人民只好繼續感嘆正義(?)何以如此緩慢?

筆者曾聽聞一個真實的故事,有一個案件在二審、三審間來來回回十餘年,有一個年邁的被告每一次發回後去二審開庭就老了一、兩歲,在某一次發回更審後,法官訊問被告有何意見,被告回答「你可不可以審快一點,要不然下次傳我,到庭的會是一具棺材!」結果法官竟然回答:「那我的判決書會比較好寫」(被告死亡依法無庸調查應為不受理判決),這樣的故事還要一再上演嗎?

※ 刊登處: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