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頭套與攝影機

這兩天司法院與法務部頒訂了一個讓媒體很頭痛的新政策,就是禁止攝影機進入法院及檢察署,未來我們將無法看到類似柯先生或自焚者在法院內表演的精彩畫面,更別說某大亨或明星們被麥克風逼到角落的SNG落難鏡頭。

對於習慣了近身逼視名人隱私,以及每天以司法案件做新聞開場的我們來說,這個措施還真是一時無法適應。不過,這項被質問有沒有妨害知的權利的政策,比起前幾天才公布的「可向法院申請配置頭套」政策卻是合理的多了。這兩項政策同樣出於一種美意——重視司法案件當事人的隱私權。不過這兩種政策卻採取了兩個相反的角度,其一是遮住當事人,當不願意曝光的人拿起頭套蓋住自己,那媒體自然沒輒,雖然我們仍然會看到「帶著頭套的×××」。其二是阻止攝影機進入法院,這麼一來,我們自然不能看到這些當事人究竟是以什麼面貌出現在法院。兩種政策立即出現人權標準的高下。

在前者,我們看到當事人的感受被忽略,司法行政單位只能無奈的告訴當事人:如果不想曝光,就把自己遮起來吧!而後者卻轉身告訴媒體:這不是你的權利。事實上,只要法院仍然允許採訪者的進入,就沒有妨害所謂知的權利。反而是所有的觀眾都該瞭解,攝影機傳達的並非真相,不過是演出的一部份,與其說透過攝影機我們得到了什麼知的權利,不如說透過攝影機我們滿足了窺視的慾望。當阻止攝影機進入法院的同時,也許我們得到了一個機會重新檢視:「究竟什麼才算是知的權利?」

不過,真正促使司法院斷然採取這項政策的關鍵因素,應該歸功於長期以來以法院為舞台的表演者,當他們徹底蹂躪了司法的莊嚴性之後,司法院終於忍無可忍而祭出絕招。但是,我們必須提醒,如果司法行政不能面對就算是沒有表演者的法院,一樣沒有尊嚴的窘境,就無法說服社會接受這項政策。因為真正需要維護的是法院的莊嚴性,撤調攝影機不過是減少混亂的方式之一,卻並非全部。攝影機不見了,只表示我們看不到,不代表法院就有尊嚴。

從頭套到禁止攝影機進入,司法院在人權上前進了一小步,不過,下一步的問題也許是該面對像菜市場般的法院,法院究竟能不能在攝影機的鏡頭外建立起受尊敬的莊嚴。

※ 刊登處:台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