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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真兇?

監察院新出盧一份調查報告糾正警政署、台南市警察局及第五分局。內容是關於發生在民國八十六年的一件擄人勒贖撕票案。調查被告指出本案警方有不當訊問、違反偵查不公開程序、以自首減刑詐騙當事人認罪、沒有依法全程錄音錄影、鑑定血液唾液等檢體有疏失、測謊作業流程有疏誤……等等問題,因此提出糾正案。

不過,應該記住的是,這名被告盧正,已經在八十九年遭處死刑。這一切疏失究竟是誰造成的,對他已經一點也不重要了。我們感謝監察院有委員願意在當事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繼續對案子追蹤調查,不過,也因此更應該追問:那調查的意義在哪裡?如果這份調查報告不能阻止下一個悲劇的發生,似乎就完全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報告中說警方誘騙、不當偵訊,甚至有一個「靈媒」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在現場「協助偵訊」。這些手法我們並不陌生,但是,除了追究警方之外,我們難道不更該問,難道不是因為法官盲目採信,才鼓勵警方以不法的方式取供嗎?難道不是因為法官以自白為有罪判決的依據,才讓警方明目張膽的詐騙嫌疑人嗎?報告中還說,警方沒有依法全程錄音。警方一向以「經費、設備不足」推卸責任,但是反問,白紙黑字寫在刑事訴訟法條文中的規定,又豈能以沒有經費來討價還價?有那個老百姓可以因為沒錢繳稅就不用扣繳的?法律只給老百姓遵守,身為執法者的警察就可以豁免,這又是什麼道理?報告中還說本案的鑑識過程有問題,包括血液、唾液,到測謊的程序都出現問題。事實是法院竟然可以在沒有任何一份鑑定報告指向盧正的情況下,判下死罪的重刑,連唯一所謂的「物證」——鞋帶,上面都沒有任何血跡反應或指紋痕跡,甚至曾經遭到檢方的排除,這就是我們司法的證據水平。

這幾年司法改革的呼聲嘹亮,常常讓我們誤以為今天的司法和過去已經不可同日而語了,不過看一下這個案子,不到兩年前才執行的死刑,簽執的人就是今天的法務部長。我們的人權水準並沒有隨著政權輪替而有什麼大改變,同樣的警察、檢察官、法官,還是用舊腦袋在思考,政權是新的,想法是舊的。

而關於盧正究竟是不是這起命案的兇手?司法沒有找到答案,卻決定奪去盧正的生命。這份遲來的調查報告,只是告訴我們,司法之所以沒有找到兇手,是因為他們自己犯了錯。不過,這些犯錯的人或許會被記個過,或許繼續升官;而盧正,卻因為他們的錯失去了寶貴的生命;而這起命案則因為他們的錯,再也無法追究誰才是殺害被害人的真兇。

※ 刊登處:台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