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性侵害案件程序的司法改革

有關為避免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受到傷害,內政部正在推動減少性侵害被害人重複陳述制度,已由台北市、高雄縣、花連縣先行實施,今年除擬再加入台北縣、高雄市、基隆市擴大實施外,還擬以一次陳述為原則,准許有關被害人陳述部分可以錄影、筆錄取代,除非有必要,不必再傳喚被害人到庭。

由於此制度設立之目的無非是希望讓受到性侵害的被害人可以不必重複陳述經過,以免再受到第二次或第三次的傷害,內政部為達到保護被害人的用心,值得肯定。但若站在使事實真相如實呈現,並使犯罪之被告得以繩之於法,以避免再繼續危害社會大眾之情況下,恐需在減述流程制度實施後,仍需有其他配套措施以維司法正義之必要。

以筆者曾經處理性侵害案件為例,實務上,法官在處理性侵害案件時,普遍對於受性侵害之被害人,大多皆已抱持同情憐憫被害人遭遇的態度,故在問案上,已少了對於被害人咄咄逼人的態勢,反而處處留意是否有過於激烈地問案惟恐傷及被害人之心靈;甚至於有些法官,早已開始採取內政部所施行之一次訊問原則,有關事發經過逕行爰用被害人在警訊時所製作的筆錄以作為判案之依據。但遺憾的是,由於被害人在警訊時所陳述事件之所有經過,在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被告得以委請律師進行卷宗之閱覽後可以一覽全貌,並先一步對於被害人所述事件經過預行一定攻防之演練,以至於在法院訴訟進行中,如果被害人未能及時就被告所提不利於被害人之陳述部分進行辯駁,則被告獲判無罪之可能性將因而大增。而一旦在被害人鼓足勇氣挺身而出向法院提出告訴後,竟仍讓被告逍遙法外,對被害人而言,恐怕這樣的結果才是對被害人再次最嚴重的打擊及傷害。

雖然目前現行司法制度已力朝使檢察官全程蒞庭,並透過交互詰問方式使事件真相得以呈現,故咸有人認為上述因施行減述流程之流弊得以因而避免。但孰不知檢察官畢竟並非是被害人,在某些案件上,檢察官違反告訴人之意願,不願起訴者,亦所在多有,縱有起訴,在被害人只是證據方法之一,被害人所述事件內容真實與否,尚留待法院之檢驗下,此時被害人與檢察官並非立於同一陣線上,故期待被害人透過檢察官發聲,恐係汲汲不可為!所以在此建議內政部,在進行被害人之減述流程後,應使被害人委請告訴代理人,並責令法院使告訴代理人全程參與案件之進行並代被害人發言,以使在照顧被害人心靈之餘,亦能兼顧司法之正義及社會秩序之維護!

※ 刊登處: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