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不是倒楣

去年曾經轟動一時的新光三月集團吳如月住宅強盜案,在經過曲折的誤抓四少年,警方使用不正方式使其中兩名少年做出「認罪自白」,直到「碰巧」真兇落網才真相大白後,又有了一波新發展。那就是當年被誣指為強盜的四少年對警方提起了國家賠償的訴訟,並經判決台北市警察局需賠償四少年各五萬元。另外,四少年也對當時以脅迫、疲勞偵訊方式逼其自白的警察們提出刑事告訴,當時擔任士林分局長的洪春木、刑事組陳義德遭公懲會記過一次,刑事組分隊長吳三福則依強制罪判處三個月徒刑、緩刑三年。

這個事件的新聞性自然遠遠不如當年新光集團吳宅遭劫的消息來得震撼,說實話,五萬元代表什麼?一支大過又如何?最重的懲罰不過三個月徒刑,當然是易科罰金了事。也難怪在媒體上引不起大家的注意。但是對於警方錯誤頻仍的司法程序而言,這個追究到底的結果卻具有重大意義。

如果換做別人,失去五天的自由和差一點被當成強盜的侮辱,只要最後真相大白,大概都會當作流年不利霉運當頭,吃碗豬腳麵線去去霉氣消災了事。不過,我們的司法卻往往正是因為這種「自認倒楣」的心態,讓做錯事的人總是不必付代價,縱容了可能的錯誤、降低犯錯的風險,於是一錯再錯成為常態,甚至還能聽到振振有詞的反擊:「我們又不是神!哪裡能不犯錯!」似乎錯了也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這是台灣小老百姓的悲哀,我們總是得習慣被沒有尊嚴的對待。遇到不合理的事,只能當作自己倒楣,「吃虧當吃補」的自我消遣,忘記了做錯事的人若不知道自己錯了,下一次永遠有人受害。

吳宅搶案被誣陷的四少年和他們的家長願意堅持「討回一個公道」,正是宣示了「不是因為我倒楣,而是因為有人犯錯」的認知,區區五萬還是三個月的徒刑其實都無法彌平當時內心的恐懼與驚慌,重要的是,我們的警方學到了什麼?他們是不是開始發現原來老百姓要求的不過是個公道,就算辦案不能百發百中,也不表示就可以刑求逼供。站在司法的最上游,我們的警察有沒有聽到百姓渴望清白辦案的心聲?

※ 刊登處:台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