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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人選的人權理念,應禁得起官方與民間的雙重檢驗

司法權向為國家憲政體制和社會公平正義之基石,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過去不僅在台灣民主化及憲政發展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且就闡釋憲法保障人權之功能而言,亦貢獻良多。尤有進者,現任大法官即將於今年〈九十二年〉十月二日任期屆滿,下一任大法官(含司法院正副院長)更是首度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新制進行提名、任命之「憲法守護者」。基於以上體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澄社、台灣法學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等六個團體,乃於去年(九十一年)十二月中旬,發起籌劃「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人選聯盟」(下稱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希望透過民間社會自發自主之觀察監督力量,督促總統與立法院善盡提名任命與審查同意之職責,並喚起社會大眾重視司法院大法官之功能,藉以普及憲政理念與人權意識。

今年四月下旬起,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為客觀評鑑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之不適任人選,特籌組一由十五名委員組成之評鑑委員會,針對每位大法官受提名人之相關背景及資料,逐一進行調查、研究、評估與討論,最後並經由無記名秘密投票之方式,以超過全體十五名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票數,將城仲模先生評鑑為不適任大法官及司法院副院長之人選。

根據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今年八月十七日所公佈之「城仲模先生不適任大法官暨司法院副院長評鑑報告書」(下稱評鑑報告書)所載,該聯盟評鑑城仲模先生為不適任人選之主要理由為「城仲模先生於擔任法務部長期間,核准死刑執行有嚴重瑕疵,顯現其對人權保障認知不足」。有關此點,以下可分從監察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所作調查報告(下稱監察院調查報告)與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所撰之評鑑報告書,詳加論述:

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稱:「法務部對死刑犯周峋山、莊清枝、Jonathan Maala Burgos、柳彥龍及湯銘雄等之死刑執行核准程序『確有瑕疵』」,而其中周峋山、莊清枝,及菲律賓國民 Burgos等三件個案,即發生在城仲模先生擔任法務部長任內,顯見城仲模先生任職法務部長期間,就死刑執行核准程序之處理確有可議。以周峋山案為例,監察院調查報告直指:「最高法院檢察署在被告周峋山收受判決書當天,即將相關案卷陳報法務部,致使被告辯護人幾無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之可能性。死刑之執行,十月十四日由承辦人簽擬,歷經法務部各層級主管,翌日由部長(即城仲模先生)核定,在一天之時間內,如何期待及相信法務部長及各層級主管即已確實詳閱判決書及相關案卷,並審核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事由。」(按:周案歷經更五審判決,共有高達十四宗之卷證)此外,莊清枝與菲律賓國民 Burgos執行死刑之情形,與周峋山案幾無二致,監察院調查報告亦指出:「法務部超乎快速的執行死刑」,讓死刑犯之家屬及辯護人「幾無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之可能性」,「死刑之執行需經法務部令准之立法目的,係在於對生命權之尊重,使此一經執行即無從回復或救濟之極刑,得經由最嚴謹、慎重之機制施行」,然而,城仲模先生於擔任法務部長期間,不但「審核程序流于形式,且其審核之迅速,難辭急於執行之嫌,於人權之保障實有重大瑕疵」。

對於上情,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於其評鑑報告書指出:「死刑之執行攸關生命權之剝奪,屬於一旦執行即無從逆轉之刑罰,本應審慎為之,現代法治國家甚少聽聞司法救濟途徑用盡後一日內,即由法務部長快速核定死刑之執行,抑或辯護人尚未收受確定司法判決文書即先行執行死刑之駭人事例。然而,時任法務部長之城仲模先生在核准周峋山、莊清枝,及菲律賓國民 Burgos等死刑犯之執行程序中,卻出現諸多可議之處。」;尤其,「城仲模先生當年取得法學碩士之論文,即以死刑之廢止為其研究主題。然而,城部長在手握死刑執行大權時,竟如此不慎重,也讓外界對其維護學理及人權信念是否堅定,深感憂心忡忡。」再者,「由前揭監察院調查報告之記錄可知:城仲模先生在八十七年十月間明知其核准周峋山之死刑執行程序後,已引起民間人權團體之軒然大波,居然『再接再厲』,同樣以極為快速之處理模式,分於同年十一月及十二月間核定菲律賓國民Burgos與莊清枝之死刑執行案」,「其對死刑犯生命去留所表現出來之心態粗疏,實令人難以苟同」。

綜合以上監察院官方報告與民間社團評鑑報告之意見,我們不禁懷疑在人權紀錄上有如此嚴重偏失之城仲模先生,是否適合擔任捍衛人民基本權利之大法官一職?倘若總統所提名之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人選,在人權保障之理念與落實上,無法禁得起官方與民間之雙重檢驗,未來又怎能期待相關人士在我國民主法治及憲政人權之發展上,扮演良善之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