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無門,法院豈可袒護國家暴力!~最高法院應撤銷「324行政院暴力驅離自訴案件,泛濫認定是『同一案件』判決」記者會
2014-12-30
3月24日凌晨,在行政院,國家動用警察暴力驅離和平集會民眾,傷者頭破血流的畫面震驚全國。受害者們在義務律師協助下,先後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自訴,控告應負責任的官員及員警。(參見附表)
首先提出自訴的是76歲的周老先生。周老先生3月24日凌晨4時許在行政院前靜坐,因年紀關係無法在武裝警力抵達時馬上離開,竟遭到員警棍打、腳踢、盾牌撞擊及被強力水柱沖擊,導致肋骨、腰椎衡突骨折並且腹腔血腫,他在4月1日對馬英九、江宜樺(時任閣揆)、王卓鈞、方仰寧(時任中正一分局局長)提出控訴。
後來,另一位傷重的王醫師,也在4月15日提出自訴,王醫師是在3月24日凌晨3點在院區靜坐時,與妻子目睹警方執法之兇殘之後決定起身離開,一旁的鎮暴警察一邊對他們說「嘿,很好,快點離開啊」,左手搭著王醫師的肩膀,右手卻向王醫師腹部出拳,隨後以警棍重擊頭部。本欲離開卻仍遭警察暴力相待的王醫師遂倒地昏迷,並發生抽搐現象。
未料,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以及台灣高等法院竟認為這兩案屬於「同一案件」,對後來王醫師的自訴做出「不受理」判決,導致王醫師案件求助無門。判決一出,引發律師團及學者譁然,一旦這種法律見解成立,影響的不只是王醫師以及所有324行政院案件受害人,更嚴重的是:往後,如果有大量被害人的案件,尤其是國家暴力案件,只要有人「先」提出自訴,其他的受害者都自動喪失提起自訴的權利!法院判決剝奪人民自訴權,侵害了憲法與公政公約第14條、第16條以及第32號一般性意見所保障的訴訟權,同時更包庇了該為暴力負責的加害者。
義務律師團已經緊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並嚴正抗議這種「只想推案子、不想惹麻煩」踐踏人民權利的法律見解,義務律師團的訴求如下:
此案件彼此間並非同一案件,因為被告不同且犯罪事實不同(被告指揮鏈不同:周老先生控告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及方仰寧等人,王醫師則控告江宜樺、王卓鈞及方仰寧等人;被害人不同、下手打人者不同、受傷地點等均不同)。
此外,無論是否為同一案件,在有多數被害人時,僅因較晚提出自訴便喪失訴訟的權利,是剝奪被害人的訴訟權。何況,僅受理第一人的案件,顯有差別待遇且侵害後案當事人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因此,最高法院應拒絕高等法院剝奪人民自訴權的不當見解,以免包庇了國家暴力的加害者。
如前所述,此案件爭議點涉及人民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利及平等原則,屬於「具有法律上重要意義或價值的刑事案件」,籲請最高法院行公開言詞辯論,確立兩案是否為同一案件。
提出自訴日期 | 自訴人(共46人) | 被告 |
2014/04/01 | 周老先生(台北地院103年自字18號 開股) | 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 |
2014/04/15 | 王醫師(台北地院103年自字21號 交股、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2971號 民股) | 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 |
2014/04/16 | 周倪安委員(台北地院103自字61號 戊股) | 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北平東路後門現場指揮官 |
2014/04/25 | 林oo等18人(台北地院103年自字29號 能股) | 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不知名員警、不知名指揮官 |
2014/05 | 蕭oo | 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涂欣安、不知名員警 |
2014/05/07 | 黃oo等22人(台北地院103年自字35號 瑞股) | 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涂欣安、不知名員警、南港分局長楊鴻正 |
2014/06/30 | 周oo | 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涂欣安、不知名員警 |
2014/09/12 | 江oo | 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不知名之員警 |
律師團/顧立雄律師、尤伯祥律師、高涌誠律師等25位義務律師
當事人/周倪安委員、黃銘崇等13位受傷當事人
學者/胡博硯教授
社團代表/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副秘書長洪申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陳雨凡
聲援社團/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經濟民主連合、台灣人權促進會、324政院暴力鎮壓真相調查小組、永社、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民主鬥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捍衛苗栗青年聯盟、AI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樹黨、台左維新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陳雨凡律師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