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我多麼希望頂新案的法官有收錢

我多麼希望「頂新案」的一審法官有收錢。如此一來,社會的憤怒,就有了正當的出口。

這會是一個清楚又簡單的出口:對司法的懷疑得到印證,頂新集團的邪惡罪加一等。全民成功「滅頂」,指日可待。這也是一個輕鬆又省力的出口。不用認真釐清檢察官的起訴範圍,不必謹慎排除不應該進入法院的證據,不需討論證人和鑑定人的不同身分應適用不同程序,無須多費唇舌解釋食安法的適用標準,毋庸費心評量證據的證明程度。當然,也不用再甩法官到底有沒有在判決裡交代爭議,就可以輕鬆評論,加入棒打落水狗的行列。還可以甩掉那些惱人的法律用語、無用的法學概念,什麼無罪推定,什麼審判獨立,什麼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什麼證據裁判原則,什麼嚴格證明程序,什麼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法官如果收錢,頂新無罪判決所帶來的難題,馬上迎刃而解。然而「可惜」的是,截至目前為止,似乎沒有「法官收錢」的蛛絲馬跡。那麼,是不是該先認真看看想想,這個判決到底在堅持個什麼「鬼東西」?

幾個爭議

首先是對「攙偽或假冒」的定義。這大概是法官被圈內人批評最嚴重的地方,因為這個向來被解讀為「抽象危險犯」的立法,通常是只要有「行為」,就可以處罰,不必管有沒有「結果」。然而,大家普遍的解讀是,法官似乎「擅自」加上了「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這個「結果」要件,來限縮「攙偽或假冒」的適用範圍。這樣對嗎?

有人反對,批評這樣是「超越立法者」的審判,等於是變更了法條明定的「抽象危險犯」,變成「具體危險犯」。更有人重批這樣就是「違法審判」,因為法官已經扭曲了法律,不是依法審判。然而,法官強調,這樣的「目的性限縮」,並沒有「變更」了法律條文,沒有偷偷改了法律,沒有把「抽象」危險犯,變成「具體」危險犯。

換句話說,法官仍認為法條是「抽象危險犯」,加上了這個要件,其實是法官在要求自己,就算要判斷「抽象危險」,還是必須在每個個案之中,「實質」的判斷與評價「危險在哪裡」。用白話說,有沒有符合「刑法」的「攙偽或假冒」,還是要先判斷「攙進去」的是「什麼東西」,對人體有沒有可能有危害?法院的結論是,依據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沒有辦法證明「攙進去」的是「什麼東西」這點。法官並沒有說「成品無害,原料就可以亂攙(大便精煉說)」這樣的話,這句話可能只是媒體名嘴們的腦補。

其次,法官被批評不把「原料油」當「食品」(也是在指責法官認為「原料可以亂攙」)。由判決書觀之,這應該是誤解。法官承認「原料」也是「食品」(所以當然不能亂攙),也應符合「可供食用、對人體無害」的規定。只是,法官強調,何謂「可供食用的原料」,沒有具體明確的定義,需要檢察官舉證證明原料不能吃(檢察官只要能證明,原料確實有被加了大便,法官可能就會判有罪)。法官之所以判無罪,也是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

第三,法官明白認定,本案中的原料油,可以排除是「餿水油、回收油」的可能。因此,當然也沒有什麼蒐集「餿水油、回收油」也不違反食安法的問題。當然,法官有法官的論點和採證,坦白講,食品鑑定結果的判讀,都是高度食品專業的判斷,相信上訴二審後還有得吵。

第四,原料油含重金屬的部分,法官認為檢察官的採樣可能有問題,而且,重金屬縱算存在,如何進入原料油之中,檢察官也無法說明是被「人為攙進去」,或是搾取豬油的過程中「自然產生」。如果是後者,並且證明可以透過精煉程序除去,成品階段也符合標準,似乎就不能入人於罪。

第五,法官認為,無論是「食用油」或「飼料油」,都應該來自於健康無病的豬屠體。只是檢察官仍然無法證明,原料油的來源,究竟是否為病死豬或健康不良的豬隻?檢察官既然作出這樣的指控,就要能夠提出這樣的證明。最後,法官並不否認「原料溯源管理」的重要性,也就是說,廠商應該有責任提供原料的來源說明,並保證原料來源是正當且健康,符合食用的安全。只是,法官認為如果廠商無法說明或證明原料的來源,或許可以處以嚴厲的「行政罰」,但並不能用食安法處以「刑罰」。

這樣的標準算嚴苛嗎?

不可諱言的,法官一連串對法律的解釋、對證據的取捨、對事實的認定,都是對頂新非常有利。還排除了檢察官在越南取得的幾個關鍵證據,不採用檢方的鑑定報告,要求檢方頗高的舉證責任,也限縮解釋了法律。

然而,細心靜想,倘若不是頂新企業已經爆發過其它的弊案,並且幾乎已經引發社會輿論的全面圍剿,甚至還扯上政治角力,法院的判決應該不致於如此犯眾怒。這讓我想到許多毒品案件被告的心情,他們有時候對司法憤恨不平,是因為檢警偵辦、法官判刑,根本都不太在意他們的程序保障與證據強弱,只是因為他們有毒品前科。他們常說:「律師,坦白跟你說,我上禮拜有賣毒品、下禮拜可能也會賣,但是檢察官起訴我的那幾天,我真的沒有賣。到了法院,法官也是沒有在理我們,沒有在管有沒有證據,照樣判很重。沒有人在意我們有什麼程序保障,誰叫我們前科累累。」

圖說:聲援邱和順案於苗栗竹南龍鳳宮前所掛的布條

這是我們司法給人的壞印象,是一種經年累月的「共業」,可能要大家一起承擔。換句話說,我們不能要求一審法官「回歸低標」,審認證據、操作程序輕鬆隨意一點就好,而是希望所有平民百姓的案子,都能夠「拉高相同標準辦理」。平心而論,一審法官擷取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由整體判決書的脈絡看來,算是嚴守立場,苦口婆心。對於可能遭到質疑的地方,都有詳加解釋。這種社會矚目的案件,無罪判決大不易,肯定會受到嚴格的檢驗,法官心裡應該也有數。被圍剿成這樣,姑不論檢察官是否已經充足舉證,多少是社會大眾普遍有這種,讓「前科累累」的人「逃脫」的反射心態所造成。

先不管頂新的企業形象如何,就事論事,即便是依著彰化地院一審判決的邏輯,法官所採用的標準,其實都不算對檢察官太過嚴苛。判斷「抽象危險」,本來就需要「實質操作」,不是嗎?難道只是空想出「危險的感覺」就可以?法官也把「原料油」當「食品」,只要檢察官能證明原料油是「餿水油、回收油、病死豬、含有重金屬」的任何一種,還是可以把頂新「一刀斃命」。

在群情激憤之下,最應該小心的是「原料溯源管理」的法律效果,食安專家似乎大多認為,只要原料商拿不出證明書或證明的方法,就應該「處罰」,卻忽略掉所謂的「處罰」,必須再細部分成兩種。其實,沒有人反對應該「處罰」,只是,法官認為應該用「行政罰」,而不是本該謙抑作為最後手段的「刑罰」,就是這麼簡單。

只是,不知道對高風險現代社會的控管向來崇尚「重刑化」、也偏好用「刑罰」來處理所有問題的行政部門和立委諸公,能不能聽進去這樣的聲音罷了。


※ 原文刊登處: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