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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謹慎看待的藐視法庭罪

照片來源/SalFalko

日前,陳瑞仁檢察官投書認為,訂立藐視法庭罪已是司改議題的最大公約數,建請新國會以訂立該罪作為司改的最佳第一步。此一見解,頗待商榷。因為在討論應否制定該罪前,應先討論藐視法庭的定義為何,並檢視該定義是否具體明確。畢竟,刑罰要件必須明確,否則將讓刑法的解釋適用不確定,造成人權侵害。

然而,制定藐視法庭罪的最大難題,就是無法具體定義何謂藐視法庭。以美國加州為例,舉凡法庭上故意不理會、遵守法官命令,或蓄意冒犯法庭秩序,都屬於廣義的藐視法庭。但如此定義,太過抽象。例如,何謂冒犯法庭秩序?在法庭上,大聲喧嘩是冒犯秩序,那大聲痛哭呢?如果律師喝斥證人是冒犯秩序,則換成檢察官怒斥證人,應否等同視之?既然,對於定義何種行為態樣屬於藐視法庭,仍缺乏共識,自不應過度躁進,貿然提倡立法。

此外,沒必要藉由藐視法庭罪來讓人民尊重法院。縱使沒有該罪,多數當事人仍會因為畏懼得罪法官將導致敗訴而尊重法官,豈有藐視法庭之膽?至於少數破壞秩序者,大多是重刑犯,相較於即將面對的長期自由刑,縱有藐視法庭的處罰也微不足道。他們仍會選擇逃亡、串供滅證,因為即便失敗被逮,頂多在原有的重刑,多加數月刑期罷了。無嚇阻力的藐視法庭罪,等同虛設。況且,只要善用我國現有的羈押交保、限制住居等規定,即可有效因應此類被告,無需再制訂該罪來疊床架屋。

最後,藐視法庭罪本身還存在致命的憲法爭議。因為法官在該罪的即決懲罰程序中,同時身兼犯罪追訴者及審判者的情況,完全顛覆我國現有控訴制度,抵觸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顯有違憲之虞。

由此可知,新國會若想提出完善的司改成績,難以定義、欠缺必要且有違憲之虞的藐視法庭罪,恐非妥適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