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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統中的「微小」與「巨大」

第一次見到梅阿媽大約是在一年前。那時的梅阿媽看起來有點胖胖的,雖然頭髮灰灰白白而且牙齒也掉了,但精神狀態感覺還不錯。陪同梅阿媽來的社工幫她寫了一份陳情書,也告訴了我們關於梅阿媽的故事。

梅阿媽是中國江西人,第一任丈夫過世後改嫁給一名台灣老兵老張,於2004年來到台灣。梅阿媽和老張相依為命,一起住在金瓜石的一間破舊小房子裡,共同生活了5年,而梅阿媽也打算在台灣落地生根。但是,就在梅阿媽即將取得身份證之際1,老張卻過世了…。

老張生命的結束,也是梅阿媽一切災難的開始。有一名男子阿宏自稱是老張的兒子,要把梅阿媽從她與老張相依為命、在台灣僅有的小小住處趕出去。在老張生前,其實梅阿媽就有聽說老張有個兒子,但老張再三保證阿宏並不是他親生的。直到阿宏要趕梅阿媽出家門,她才到處向當地的耆老打聽,才進而得知阿宏的身世…。

老張娶梅阿媽之前,曾娶了個女子。這名女子無法生育,於是花了四兩黃金從基隆買了一名男嬰(阿宏)。而在這名女子嫁給老張之後,或許是為了在名義上延續香火,老張並沒有以收養而是以認領的方式,將阿宏登記為親生兒子。

雖然梅阿媽不斷表示,阿宏不是老張的親生兒子,但是在法律體系中,阿宏就是老張的兒子,也是遺產的繼承人。阿宏將梅阿媽趕出去,將梅阿媽的家門上鎖,因為阿宏認為他才是這個家真正的繼承人;而梅阿媽想家,於是也請警察、里長幫忙,反將鎖剪斷。兩人衝突不斷,終而互相提起刑事告訴。而在訴訟過程中,阿宏全都獲得不起訴處分,但是梅阿媽就沒那麼幸運了。她被認定犯下侵占及誣告,各處拘役20天及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

對於一個有身份證的國民來說,緩刑2年或許算不了什麼。但是對於一個沒有身份證、沒有工作、沒有親人的70歲老阿媽來說,這卻意味著面臨絕境!身為國民,如果生活陷入困頓可以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但是對於非國民的人來說,根本沒有辦法享有這些大家視為理所當然的社會福利。老阿媽有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等等各種老人病,需要健保;老阿媽被趕出來,需要有地方住;老阿媽沒飯吃,也需要三餐。而因為被判刑,老阿媽不符合取得身份證的條件。因為要成為台灣人,你的條件是「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2

這就是社工帶著梅阿媽來司改會的原因。梅阿媽身上背的案子,讓她沒辦法取得身份證,生活陷入了困境。

司改會接了梅阿媽的案子,結果發現這個案子真是十足的冤枉。因為在梅阿媽刑案定讞的隔一年,民事法院就認定阿宏並非老張的親生兒子。而梅阿媽當初被判侵占罪,就是因為法院認定她侵占了應屬其他繼承人(阿宏)公同共有的「一個熱水器及一個洗衣機」。而誣告的部分,則是因為梅阿媽認為阿宏數度闖入她家中,從而提出侵入住居的告訴,但是告不得法反而變成誣告。不過可惜的是,誣告罪的定罪依據最主要是法官如何詮釋梅阿媽錯誤提告的主觀意圖,主觀意圖的認定基本上靠的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根本沒辦法用客觀的證據去推翻。所以最終司改會只針對了侵占的部分,為梅阿媽提出了再審聲請。

2014年7月4日,梅阿媽聲請再審的案子開庭了,這次再見到梅阿媽,我覺得梅阿媽好像變瘦很多。梅阿媽告訴我,她確實瘦了十幾公斤。她說她前一陣子大病一場,不知為何頭皮一碰就痛,而且不斷咳嗽,整晚難以入眠。眼睛一閉就是像在演電影一樣,腦袋裡浮現的就是她的日子要怎麼熬、要怎麼才能過得下去。我看著梅阿媽,我真的不懂,為什麼司法系統中的人們,就不能多用點心來處理這些看似微小,但嚴重影響一個人生活的案件呢?

這個案子(侵占及誣告)檢察官聲請了簡易判決處刑,在短短的一個月間,梅阿媽未經開庭就莫名其妙地被定罪了。收到判決書後,梅阿媽急急忙忙地上訴,可是偏偏二審法官一開庭就丟給了梅阿媽一張「撤回上訴聲請狀」。這張聲請狀上案號、姓名都先填好了,具狀聲請人以及日期的部分則被畫上了圈圈,提示梅阿媽要在上面簽名並押上日期。梅阿媽覺得自己很冤枉,表示自己並不願意撤回上訴,而根據梅阿媽的說法,法官聽了就很不耐煩地說:「那我不管你了!」二審也當然維持了一審的有罪判決。

荒謬的是,在二審法院開庭時,梅阿媽在善心人士幫忙下,找法扶幫忙對阿宏提起民事訴訟,確認阿宏並非老張所生。二審法院明知阿宏與老張的血緣關係可能存在疑問,卻仍急著結掉這個案件!

為什麼,為什麼法院會這麼草率地判梅阿媽有罪?為什麼就不能等等民事判決的結果?這明明是決定著刑事案件有罪無罪的關鍵!下這個有罪判決的心態,或許要從以下這段文字的解讀中開始:「被告侵占其他繼承人之財物,破壞其他繼承人之財產安全,且不循正當途徑解決紛爭,率爾誣告其他繼承人,破壞司法威信,侵害其他繼承人權利,…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

簡單來說,就是法院認為梅阿媽先侵占了其他繼承人(阿宏)的財物,又利用誣告的方式來逼退其他繼承人,有必要教訓教訓她。但是這種遺產繼承糾紛明明在台灣天天上演,告來告去一堆,不起訴也一堆。但為何其他人沒有被定罪,偏偏梅阿媽被定罪呢?這讓我不得不懷疑,這跟梅阿媽的大陸籍配偶身份有關。梅阿媽的身份,關連到某種台灣人對大陸籍配偶的想像:「大陸妹」嫁給台灣的老榮民,只是為了圖他的財產。老榮民被騙得團團轉,把原本要留給孩子的財產都給了大陸妹。在這種身份想像上,法院這個機會教訓一下梅阿媽,也就不會是一件太奇怪的事了。

說起來,這種小小的歧視或偏見,在日常生活中也不是不常見,但是這種小小的歧視或偏見,一旦進入司法系統中,卻可能釀成嚴重的後果!法院或許覺得反正這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案件,就結掉省事,而且還可以順便小小地教訓一下那些奪人財產的「大陸妹」。但是他們或許沒有注意到,司法系統對人的界定,效果可不會只停留在司法系統中,而是可能引發一連串對於被界定為偏差者的控制與排除!在梅阿媽的情形,被處以緩刑根本不是暫時不執行刑罰,而是立即性的懲罰,因為她被貼上了「品行不端,具有犯罪記錄」的標籤,從而無法取得身份證。而無法取得身份證也就意味著,她無法被納入國民才有的社會福利保護網。無法被納入社會福利保護網,對某些人來說可能就是生與死的差別!

在開庭結束後,我們也到梅阿媽家進行家訪。我們跟著梅阿媽穿過陰暗而窄小的走道,進入一個僅能睡覺的小房間,這就是梅阿媽暫時的居所,是慈濟幫她付房租,她才有的容身之處。打開冰箱,根本是雜物堆,因為梅阿媽付不起冰箱的電費。打開小小的電鍋,裡面是非常稀的稀飯,這就是梅阿媽的晚餐。聽著梅阿媽跟我們訴說,有多少人曾經幫助她渡過多少生活中的難關,我就不禁想:握有權力的人們啊,你們曾體驗過這種生活在邊緣的感覺嗎?你們知道對你們來說一個小小不起眼的案件,對一個人來說可能是生與死的問題嗎?

註釋

  1. 根據2009年8月14日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的規定,依親居留滿4年,得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得申請定居。申請定居就可以取得身份證。而若在長期居留的階段,原本依親的對象死亡,則必須長期居留滿4年,才能申請定居(參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也就是說,如果老張沒過世,梅阿媽於2010年即可取得身份證。但因為老張過世,梅阿媽又要再晚兩年才能取得身份證。
  2. 參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