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阿帕契開火 司法官/觀不堪一擊

阿帕契「貴婦團」,整團不起訴,輿論沸騰。不爽情緒之外,這案子其實帶出了不少值得探討的「司法觀/官」問題。第一,檢察官追究刑事責任,為什麼要聽國防部的?第二,為什麼檢察官「撐不起」這個不起訴?檢察官不獲人民信任,怪得了別人嗎?第三,法官和檢察官,兩者究竟有何不同,連行政院副院長都「傻傻分不清楚」。連司法體系,也習慣混稱「司法官」?體制上有沒有問題?第四,分不清檢察官不起訴和法官無罪判決,我們究竟是該訕笑副院長的沒常識?還是背後其實也有一些深層的體制亂相?

最後,全民不爽阿帕契案不起訴,似乎認為檢察官應該大動作起訴、求處重刑,才是正辦,才能大快人心。只是,大家直覺勞乃成等人,應該要負起某些責任,但是否必然是「刑事責任」?有探討空間。就結論而言,依過往的實務案例,觸犯《要塞保壘地帶法》,很少有什麼嚴重的結果。檢察官倘若起訴又請求從重量刑,「喊價」後法官卻輕判,並不是很妥適的作法。只是,這並不代表他們不應該負起嚴厲的行政責任。

檢察官撐不起的空白刑法

檢察官不起訴的主要理由,就是拿國防部來背書。所謂「空白刑法」,就是刑法本身是空白的,要由國防部來定義。空白刑法在理論上就常被批評,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嫌疑。

簡單說,空白刑法的內容很不固定,常隨著行政機關的一個決議令函,說變就變。作為一種要處罰人民的刑罰,這種處罰的不確定性太高。再說,侵害人民的法律,本來應該由立法院審議通過,空白交給行政機關來定義,也是有違法治原則。

本案正是適例,檢察官是否應該對國防部的決定,照單全收?完全不需要再考量任何的法律原則?斟酌國防部指定要塞的一致性標準?這些非常值得討論。(當然,如果國防部事實上沒指定,檢察官認為依一致的標準應該指定,在刑法禁止類推適用的要求下,還是必須作出對有利於被告的解釋。)

事實上,問題根本不在這裡,真正的關鍵是,人民對檢察官沒信心。檢察官在面對權貴時,常常瞻前顧後,顯得軟趴趴。面對平民小老百姓,動輒起訴,顯得追殺到底。阿帕契案是全民對權貴的憤怒,檢察官直接全部不起訴,難免招惹眾怒。再加上拉國防部來背書,更是雪上加霜。

說句公道話,檢察官不起訴,並不算很離譜的法律判斷。只是,不起訴書不公開,我們也不知道檢察官辦案,究竟是上窮碧落下黃泉,賣命查緝仍一無所獲。或者只是虛應故事,反正國防部函來就照辦。

不公開,就無法替檢察官講話。加上實務上向來低落的起訴門檻,甚至普遍抱著給人民「跑個程序、得到教訓」的心態,都讓人民對檢察官的信心度不高。也因此,舉凡權貴們的案件,就「撐不起」在法律上可能是無甚爭議的不起訴。

檢察官不想被法官「掃地出門」

自民國69年開始實施「審檢分立」,到現在仍殘留不少問題。古諺云:「必也正名乎」。以台北地檢署為例,迄今都還是叫「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這招牌,究竟是法院?還是檢察署?還是,設在法院裡面的檢察署?

大家都承認法官和檢察官的功能不同,職掌不同。因此,最理想的方式,應該是從軟體到硬體,都一目瞭然,區分的清清楚楚。分不清楚,是因為歷史因素,過去「黏在一起」。但早在民國69年,就決定不一樣的政策走向。

現在不想分清楚,主因是檢察官擔心,憲法保障「(司)法官的終身職」會不見,因此不想分的太清楚。一起混用「司法官」這個名詞,也覺得比較安心些。但這其實應該是兩件事。

檢察官要有獨立性,其重要性並不低於法官,身份的保障,也不當然低於法官。但在功能上的區分,卻是必然的。否則,法官把自己當檢察官,對被告窮追猛打,被告就算後來無罪,也不會感謝法官。檢察官一旦起訴,全民就認定被告有罪,這也不是國家體制之福。

平心而論,檢察官為了身份保障而不願與法官明顯區分,實在是有虧於國家體制與社會大眾對檢察官的期待。試問,倘若涉及自己利害相關的事務,就無法持平客觀,人民又真能期待檢察官辦好案件?甚至賭上自己的前途也在所不惜嗎?

於是,我們可以說,在我國,檢察官其實是若有似無的,希望大家把他們當成法官看。這也解釋了為什麼連行政院副院長,也還是會「傻傻的分不清楚」。然而,「傻傻的」副院長,把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當成是法官的無罪判決,某程度而言,其實有一些道理。

懂一點法律的人,可以分的清不起訴處分與無罪判決,然而,依現行法律,不起訴處分與無罪判決無異,具有相同的效力。一旦確定,就無法翻盤。就這個相同點而言,把不起訴處分和無罪判決混為一談,還真有那麼個幾分道理!

只是,如果以「審檢分立」原則來追根究底,是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效力太強。不起訴根本就不應該有與無罪確定判決一樣的效力。也因此,對於分不清不起訴和判決的人而言,他們的用語或許是錯的,但法感覺卻是對的:檢察官的權力很大,不起訴就是無罪確定了!

認真看待「刑罰謙抑性」

最後,全民不爽阿帕契案不起訴,應該是希望檢察官「懲凶除惡」,起訴求處重刑,才大快人心。我們的傳統文化,喜歡用「刑罰」來處理所有的紛爭。然而,法治國的原則是「刑罰謙抑性」,國家動用刑罰權,非得是「最後的手段」不可。刑法,要謙虛,要壓抑。不能動不動就噴發出來,尤其是隨著暴怒的民氣。

實務上,觸犯《要塞保壘地帶法》,法律很少真正去追究什麼嚴重的責任。因為這是「最外圈」的法律,真正的國防機密,要靠人、要靠制度、要靠技術來確保。指定為「要塞保壘」,只是要防止「閒雜人等」動不動就闖進來。

真的需要「嚴防」的處所,必定會擺佈重兵防守,必定是重點中的重點、核心中的核心。所以,才說這只是「最外圍」的法律。當然,大家直覺勞乃成等人,應該要負起責任。但是,沒有刑事責任,不代表他們不應該負起嚴厲的行政責任。

至於國防部,無止境、無限期、無底線的「腦殘」演出,不過又再次展現軍隊裡人治、軍紀渙散、無中心思想的顢頇。對外界質疑的手忙腳亂、莫衷一是,更是反映出慣於侍從權貴的心虛。無奈這卻是我們最熟悉的國軍,哀莫心死,不值一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