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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Life】Ch1車禍惹,怎麼辦?

「呃啊…」潔芸邊緊咬著牙、邊用雙手撐起身體,才發現刺痛的感覺正提醒著她雙手雙腳已滿是和著地面上的沙土和不斷從傷口沁出來的暗紅色血液;抬起頭,潔芸看見臥倒在不遠前方的老太太,使她忍著疼痛、慌忙的湊身關切。「阿婆!阿婆!」潔芸呼喚著,不過老太太已經昏厥無意識。

今晚一如往常的,這個段路總是這麼的漆黑,隔遠遠才設幾盞路燈,依然不足以打亮被暗沉夜色吞噬的道路,特別在這月黑風高的夜晚,更顯得車燈所能投射的明亮範圍是如此勉強。偏偏潔芸,大學法律系四年級的學生,從打工的飲料店收工、騎車回學校宿舍就是必經這條路。

老早就習慣這樣路況的潔芸,依然如往常的迎著當面拂來的涼風、口中輕哼喜愛的歌,享受那與自己獨處的時刻。騎著騎著,一名老太太踩著腳踏車緩慢前進的背影出現在潔芸的視野,也使她放輕了油門,拉近與老太太的距離。

忽然間,高亢的引擎聲及白亮刺眼的車燈同時自前方衝來,一台白色轎車急速的自潔芸和老太太身邊呼嘯而過,老太太不知是否因為緊張而重心不穩、或是被車子擦撞到,整個人往潔芸機車的方向倒下,兩人也因此重重的摔倒在地,然而那台車子卻依然沒有停下,車聲逐漸的遠去而消逝,只留下道路原有的昏暗及寧靜,以及倒下的潔芸和老太太兩人…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條文可以知道,要構成刑法的肇事逃逸須要符合以下條件: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行為人必須駕駛透過電力或是引擎動力而推動的交通工具,而不論是柴油、汽油、電動的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屬於條文所指的「動力交通工具」;相反的,如果是腳踏自行車(非電動)、牛車、馬車等交通工具,自然不會是本條適用的範圍。

  2. 「肇事致人死傷」

    是指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導致他人受傷或是死亡(不管駕駛人有無過失)。

  3. 「逃逸」

    指駕駛人在發生交通意外事故後,沒有留在現場處理,卻離開現埸。

總的來說,客觀上只要開車或騎車發生車禍而有人受傷或死亡,前後之間有因果關係,不論自己有沒有錯,都應該都要留在現場而不應隨便離開,否則就會構成犯罪;而且本條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即便對方沒有要追究,警察還是可能會找上門喔。當然,本條文的立法目的,是要求駕駛人可以在發生車禍後給予傷者援助、並確認相關責任。如果駕駛人發現肇事後,立即開車載送傷患前往醫院、或是離開現場到一旁的公共電話報警,都不能視為肇事逃逸。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肇事逃逸罪必須要駕駛人知道有發生車禍而導致他人死傷的事實發生為前提;如果駕駛人完全不知道自己已經肇事而導致他人死傷時,自然也很難期待「即時處理」,缺乏肇事逃逸之故意。但實務上,對於駕駛人主張「不知道有肇事的情形」是採嚴格之標準,換句話說,如果沒有具體可信的事由及客觀的憑證,就很難用「不知情」而推託責任。

此外,如果致人死傷而肇事逃逸,除了有刑責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的規定,也會有行政責任例如被吊銷駕駛執照等;相對的,如果車禍沒有使人傷亡,而只有財產上損失的情況下肇事逃逸,雖然不會觸犯刑法的肇事逃逸罪,但還是可能會被吊扣駕照一到三個月。

從以上的說明可以知道,只要發生車禍而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不管到底是誰對誰錯,都不要立刻發動引擎走人。實務上常常發生以下的情況:例如發生車禍後,看看對方,只有車子受損而人沒有怎樣、或是對方只有輕微的小傷,好似沒什麼大不了的,雙方講講「沒事啦」,之後就各自離開了,結果回到家不久就收到警察局通知自己觸犯肇事逃逸罪!那真的是挺冤枉的。畢竟有些車禍所導致的身體傷害不會立即產生效果,在對方在回家後才發現事情大條、或對方就是希望獅子開大口要求更高的賠償費用。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才能最有效的保障自己權利。

遇上車禍應該怎麼辦呢?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處理的車禍事件比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要來的廣,除了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而導致有人受傷或死亡外,一般的車輛或財物損壞,也都有本辦法的適用。

而在本辦法的第3條就規定了發生車禍後,駕駛人應該如何處理。首先,可以簡單區分「有人傷亡」及「沒人傷亡」兩種情況。

  • 有人傷亡時

    1. 迅速給予受傷者救護,並通知消防機關。
    2. 通知警察機關。
    3. 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直到事故現場排除後才撤除。
    4. 不可以任意移動肇事車禍和現場痕跡證據,但如果當事人都同意移動車輛,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 沒人傷亡時

    1. 通知警察機關,不過沒有死傷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當場自行和解就不用通知。
    2. 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直到事故現場排除後才撤除。
    3. 如果沒有人傷亡而且車輛還能行駛,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車禍發生後要如何處理後續呢?

如果有一天自己突然收到警察機關要調查肇事逃逸案件的通知時,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車輛所有人應該依通知日期時間到場說明;如果通知單上所記載的車牌號碼雖然是自己的車,但車子不是自己開的,也應該提供警察機關車輛駕駛人的相關資料。如果不到場說明或提供駕駛人的資料,可能因此被吊扣汽車牌照一到三個月。

另外,交通事故發生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的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在一定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可以在交通事故的現場向警察申請提供。
  • 現場圖、現場照片:可以在交通事故發生7天後,向警察申請閱覽或提供。
  •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以在交通事故發生30天後,向警察申請提供。

故事該怎麼繼續?

潔芸趕緊從包包理拿出手機,播打110報警,告知警察車禍發生的地點,警察也在主動向潔芸詢問後確認有人在事故中受傷,表示將通知救護車前往。潔芸守在老太太身邊等到警察與救護車的到來,並進行包紮及接受警察的筆錄製作。

 

相關法條

  •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車輛所有人接獲警察機關查處肇事逃逸案件通知後,應依通知日期時間到場說明或提供車輛駕駛人相關資料。」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