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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頭違法,檢察果然一體

日前士林地檢搜索內湖區公所,檢察長林朝松,涉嫌在搜索前打電話給市長柯文哲。廉政署搜索葉世文、遠雄集團時,署長賴哲雄,涉嫌在搜索前打電話給法務部長羅瑩雪,羅並自爆打電話向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希望長官不要在狀況外」。這些情形,其實都和檢察總長黃世銘,帶著監聽內容直奔總統府,向馬英九報告的情形如出一轍。荒謬的程度,正如同黃世銘為自己辯護和「知名憲法學者」胡佛的說項一般:「(總統是)行政首長,對檢察(總)長有行政指揮監督權」。

這些檢察高層們,搞錯了自己應該效忠的對象,是法治、而不是長官。也搞砸了檢察體系一直以來,想努力維持的外部獨立性。首長們根本才是「引清兵入關」的凶手,彰顯檢察高層才是有很高「侍從性」的群體,不斷壓迫基層檢察官的獨立空間,也「上行下效」,敗壞檢察文化與風氣。再加上台中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周紀宏,收賄遭羈押禁見,檢察長楊秀美,涉嫌在事後下達「封口令」,不准辦案人員對外聲張,凸顯檢察體系內部,仍有很高的「不透明性」,哪怕只是合理的質疑或簡單的訊息揭露,都習於打著「偵查不公開」的招牌,暗黑行事。最後,也是最難讓人忍受的,就是在被揭發後,濫用法條呼攏,是法治最負面的教材。還「以身作則」。

何時才想洗刷侍從性的污名?

有沒有打電話,是很簡單的問題。柯p說有,士林地檢說沒有,表示有一方說謊。士林地檢第一時間否認,事後承認有打電話,已使本事件蒙上陰影,有必要努力釐清。出示通聯紀錄,比對搜索時間,還檢察長一個「清白」,相信並不難。

何時打電話,何時搜索,也是很容易證明的事。先打電話後搜索,就是違反偵查不公開。林朝松、賴哲雄、羅瑩雪,不僅有行政責任,也涉嫌和黃世銘相同的涉密罪。問題是,有檢察官敢偵辦嗎?如果沒有,檢察總長又敢指定偵辦嗎?真不樂觀。

如果是先搜索才打電話,可能沒有違法洩密的問題。問題在於,為什麼這麼「好禮」,還要打這個電話?這個問題,只有這些檢察高層們自己知道答案。如果不好說出口,「草民」們的企求,也希望就可以「比照辦理」。就像吳副總統的孫子在機場臨時辦護照,「並不是特權」,還造福一般人民。請檢察長一一打電話致意。

「選擇性」的偵查不公開

相較於法院早已打開大門,廣邀民眾進入,檢察體系還是習慣「秘密」辦案,不願意被檢視。哪怕只是任何初步的質疑,或是簡單的訊息揭露,想不理就不理。搜索內湖區公所,調查弊案,本是美事,檢察長打了不該打的電話,又說法不一,讓美事大打折扣。也讓議題失焦,打擊偵辦檢察的士氣。

台中地檢聲押自家人,更是值得嘉許。勇於任事,又不護短。孰料檢察長不知哪裡來的靈感,要求辦案人員封鎖消息。竟認為在資訊發達的今日,還能夠隻手遮天,未免太過天真。

果然連中檢自家人也認為太過火,匿名向媒體爆料。經記者查證,中檢第一時間還是否認。後來紙包不住火,襄閱主任檢察官張曉雯,才向媒體緩頰表示,「基於偵查不公開」才未對外宣揚。(不知道中檢有沒有分案調查,那個「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自家人呢?)

張檢察官的說法,似是而非。偵查公不公開,又不是她說了就算。論者早已指出,這是典型的「選擇性」偵查不公開。用白話講,我想公開就公開,我不想公開就是偵查不公開。

濫用法律—最負面的示範

偵查不公開,有原則,有例外。這不過是法律解釋最基本的ABC。「證實某一個人遭羈押」,如果也算是偵查不公開的範圍,就請中檢以後都照此標準辦理。如果辦不到,如此主張的楊秀美檢察長與張曉雯檢察官不用道歉嗎?有沒有行政懲處的問題?

最讓人難以忍受的是士林地檢,從否認有打電話到承認;從柯p口誤的主任檢察官打電話,到令人驚訝的原來還「勞煩」檢察長親自打電話。記者不斷質疑之後,更搬出刑事訴訟法第149條來「護航」。

《刑事訴訟法》第149條:「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祕密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顯然是基於搜索恐會危及機密安全,因此要長官或代表人在場。一方面可以讓搜索順利進行,一方面在有必要時,也可以維護機密,預先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於是,如果檢方搜索內湖區公所後,才「事後」通知柯文哲,何需引用刑訴149條?士檢完事走人,市長也沒到場。硬要引用這個條文,表示檢察長打這個電話的目的,是希望柯p到場。但柯p似乎並沒有接收到這個訊息。究竟是士檢又在亂扯一通,還是柯p太白目,聽不懂檢察長的「真意」?

柯p的直白個性,傳統官僚氣息的人遇上,就像是踢到了鐵板。「待人處世不錯」的林朝松,應該是很後悔打了這個電話。沒有邀到功、討到人情,還反而被柯p把一切都攤在陽光下。懲處小事,違法大事。

沒有違法,就認錯、道歉、了事,應該不難。如果很難,更讓人覺得,其中定有不可告人之處。但無論如何,這些檢察首長、高級長官,總會有卸任退休、引咎下台的時候。

拜託別再濫用法律護航,這才是摧毀檢察形象的頭號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