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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退休的五個(世代)不正義

黃世銘申請退休了。對比之前寧玉碎、不辭職,無論如何,死也要「堅守岡位」的「演出」,印證了傳言:就是為了退休金。依法,黃世銘當然有退休的權利。只是,他動見觀瞻,代表的意義太多。就這樣退休,還在《法官法》從優退休的規定生效時,趕在第一波退休,搶在刑事官司判決前領錢。對照他強化自己司法「鐵漢、硬漢」,也彷彿可以為了司法正義,犧牲一切、在所不惜的形象,這樣的退場身影,實在是太令人不忍卒賭。同時,黃世銘的退休案,也彰顯了官官相護的不正義、檢察官優於法官的不正義、也優於一般公務員的不正義、檢察體系老世代與新世代之間的不正義,以及剝奪整個台灣年輕世代的不正義。

人民不欠檢察官

黃世銘出生於民國39年(1950年),民國77年時38歲,就當選十大傑出青年。今年64歲,已經當了三十幾年的檢察官。黨國時期的法官也好、檢察官也罷,操守不佳,收紅包、受賄賂。在威權體制的浸淫下,更是作威作福,魚肉百姓。

當然,這不代表黃世銘必是其中一員。只是要強調,在解嚴之前,多數的法官和檢察官,效忠的是錢(收賄)與權(黨國),他們對不起人民的多,人民其實並不太虧欠他們什麼。

1990年後社會運動蓬勃,也連帶推起了司法改革運動。只是,若以1999年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為分水嶺,之後的司改運動,才算有比較全面性的進展。其實,這也不過是15年左右的光景。

若再比較法官與檢察官內部發起的改革,1993年12月由台中地方法院303室發起的法官獨立運動,影響力貫穿,迄今干涉法官判決幾乎絕跡。並且,2013年仍有563位的法官連署,要求改革最高法院。顯示法官內部的改革意識,或有消漲,但從未止歇。

反觀檢察官的內部改革,以檢改會為代表的改革力道,在設立特偵組之後,似乎就遁入體制。而陳聰明與黃世銘相繼被彈劾與被起訴,特偵組搖搖欲墜,改革派似乎灰頭土臉、青黃不接,改革力道也顯得欲振乏力。

號稱確保檢察獨立的「檢察一體陽光化法案」,即便已經規定進《法官法》,實踐上檢察署仍不當一回事。檢察官會議聊備一格,分案、成案、結案,仰賴檢察長鼻息。上級檢察官還是隨意指揮下級,不願意下達書面指令,以閃避可能的成敗責任,缺少制度性的屏障,下級也無力或無願反抗。

莫怪政治力介入檢察體系的質疑聲浪,有越來越高的趨勢。對照司法院極力想和法務部「分家」,而法務部深怕被司法院「甩開」,一直「緊巴著不放」的態度。普遍而言,檢察官在改革的意識與行動上,表現令人失望,但又想和法官享受相同的待遇,享有更大的權力,卻拒絕更多的監督。我們不禁要問:究竟憑什麼?

剝奪整個世代的不正義

尤其是黃世銘所代表的世代,早期權力龐大,欺壓人民者所在多有。程序觀念與人權法治素養,更是遠遠不及現在的年輕檢察官。時間過去,這個橫跨威權體系的世代,反倒是掌握了檢察大權,讓優秀的年輕檢察官難以出頭。

隨著國家司法與檢察體制逐漸上軌道,為了讓法官與檢察官無後顧之憂,待遇也逐漸優渥。然而,目前「終身職」或「優渥退養金」的保障,卻又是建立在層層的不正義之上,如何能令人民服氣?

首先,是對「終身職」的解釋「無限上綱」的不正義。法官是終身職,不代表就不能有「退休年齡」。我國抄德國憲法時,只抄了前半段的終身職,有意或無意卻漏抄了「法官退休年齡由法律定之」的後半段。

這還不要緊,要命的是,之後,又漫無邊際的擴張解釋,得出無論法官多老、法官體力多麼衰弱、無法勝任工作,都不可以令其退休的奇怪結論。也因此,才產生為了鼓勵法官退休,採用「優渥退養金」、以「促進法官人事新陳代謝」的畸形結果(付錢、了事、走人?)。

其次,是相對剝奪整個台灣年輕世代的不正義。銓敘部「法官及檢察官人事制度相關問題之研究-兼論法官法未來研修重點」的專題報告中已經提及,由於「高齡化」與「少子化」的社會發展,以及世界各國「退休制度的改革趨勢」,退休金的「所得替代率(退休領的錢相較於未退休時的薪資比率)」,我國公務員不應超過80%。

實則,我國公務員的退休金,優於一般私人企業,更不說遠遠高於藍領階級。退休制度改革之前,甚至有「退休領得比工作薪水高」的怪現象。銓敘部建議我國公務員80%的所得替代率,已經高過歐美公務員的標準。只是,「一山還有一山高」。

依《法官法》第78條第2項,法官與檢察官的所得替代率,最多可高達令人匪夷所思的98%。這不僅是一種世代相對剝削的不正義,也是優於一般公務員的不正義。

為了保障法官與檢察官的「獨立性」,大幅提高他們的待遇。待遇提高後,每個人的最高級俸,都可以達到「部長級」的水準。資深法官檢察官的薪水動輒十幾、二十萬,退休的所得替代率,優於一般公務員,甚至達98%。

換言之,就算用月薪二十萬來計算,退休和不退休,只差了4000元,還可以領19萬6千元。一般公務員的優渥退休金,就已經可能拖垮財政,法官檢察官高得誇張的所得替代率,豈是事理之平?

為何急著退?

黃世銘急著退,顯然並不是「急流勇退」。而是要趁著政治尚未改朝換代、法令未及改弦易轍、判決依舊未卜難測之際,鑽出最大的漏洞,得到最大的個人利益。再度解消了神化他個人的「檢察官神話」,也體現了制度上的世代不正義。

就通案觀察,銓敘部已經預言,《法官法》關於法官檢察官退養金的部分,誓必要修改。不僅是為了世代正義,也為了永續經營。講白些,就是不要讓國家破產。同時,類如黃世銘的這群資深檢察官,與法官相比、和年輕世代相較,可說是為人民和人權貢獻度最低的人。在可預見《法官法》必會修正、調降退休金之前,反而是拿走人民納稅錢最多的人,法官和年輕世代的檢察官豈能服氣?

就個案言,《法官法》限縮檢察官懲戒的移送機關,只剩下監察院與法務部。先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把「情節較輕」的陳守煌送法務部,立刻被羅瑩雪懲處;「情節較重」的黃世銘送監察院,兩次彈劾均被擋下,反而未受任何懲處,早就已經是非顛倒。

在監察院的「政治角力失敗」,原則上,監察院對同一案件,恐怕也不會再處理。法務部由羅瑩雪部長「固守」,她捨不得對黃世銘作出任何懲處(怕送到職務法庭後黃會被修理?),黃被起訴之後,也捨不得將他停職(停職就暫時不能申請退休,也不會有這些媒體批評他「爽退」的紛紛擾擾)。

而且,縱算黃世銘被判決有罪確定,還是有可能不會被法務部行政懲處(護短到底?),退休金也就「入袋為安」。畢竟,追回檢察官退休金的規定不明,就算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要件也非常嚴苛。何況,黃世銘或許還會大言不慚說他是受「獨立」身份保障的檢察官,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的拘束。儘管說來諷刺,他正是因為「不獨立」而受到刑罰。

通篇文章,無意針對黃世銘,但似乎也無法不圍繞著黃世銘。因為,黃世銘代表的不止是黃世銘,而是整個世代間,檢察體系的不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