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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修法騙騙騙?變變變!

圖片/PNN公視議題中心

食安風暴不斷,《食品安全及衛生法》五年來修了不止五次。如果有效,早就有效。如果依然藥石罔效,大概是願景有問題,策略有錯誤,一言以蔽之,是思維沒有轉換。昨(11/18)日食安法又修正三讀,唯一的亮點,四個字可以形容,就是「加碼演出」。把罰金的上限提高10倍,自然人由2千萬變2億,法人由2億變20億。中心的思維沒變,內容只是舊瓶裝新酒,說穿了,就是「治亂世,用重典」。這種思維與立法,與其說是要讓食品安全,不如說是要讓人民假安心、真閉嘴。執政者只會用「亂世重典」來治國,人民也習慣或麻痺,惡性循環,刑罰越來越高,問題還在原地。

賠本生意沒人做

食品安全的修法,其實只有兩個重點:一是對廠商的嚇阻要有效,二是對消費者的保障要有力。

生意人不是笨蛋,做生意就是要賺錢。不會賺錢的生意沒人做,風險太高的行業,容易被放棄。要讓黑心廠商絕跡,就是要讓黑心的風險很高、極度高、非常高,高到承受不起、會一敗塗地的程度。這樣,嚇阻才會有效果。

不管用什麼方法,要讓黑心廠商會痛、會倒,他們才會收手。於是,可以用重刑,把負責人抓起來關。可以用重罰,刑事可以罰金,行政可以罰緩,讓他們痛。終極的「大絕」,是要查扣不法所得。說穿了,就讓黑心錢全部吐出來,乾乾淨淨。

外國的立法,會把重點放在第三個,用盡手段,查扣不法所得。檢察官第一時間就扣押,法院的裁量空間縮小,錢先扣,其它再說。執行時,檢調與行政稽查人員聯手,才能滴水不漏。至於前兩者,有期徒刑或罰金罰緩,都是處罰,受限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大抵只能擇一處罰,反而不是重點。

分析至此,可知五年來的修法,還是重處罰、輕追錢,注定難逃失敗的命運。殺頭的生意有人做,關再久,也不過七年。留得青山在,出獄後,繼續有材燒。這才是最「理性」的經濟分析。

另一方面是對消費者的保障。最有力的,是直接把追到的不法所得,優先分配給被害人。最理想的,不論是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程序,只要處理一次,被害的消費者共同參與這個程序,就可以得到賠償或補償。新法還是要自己去法院提告,分擔律師費、舉證責任倒置、協助集體訴訟,都是支微未節。訴訟本身的「拖磨」,就太容易就讓人民卻步。

司法機關踢皮球

修法修成這樣,法務部和司法院也脫不了干係。一直在主刑、從刑上爭執不休,對於取消罰金刑,也分持贊成或反對的立場。這些概念式的區分,根本不是問題,外國早就有不少立法例可以參考。根本的問題,是在本位思考,只想推卸責任。

如前所述,查扣不法所得,才是治本的方法。然而,追查不法所得,卻是一門艱難的功課,實際執行起來,也非常地繁瑣。法務部不希望「招攬」太多業務,讓檢察官要花費很大的力氣與精神,去追查廠商的資金流向。所以主張取消罰金刑,讓行政機關裁處罰鍰就好。美其名是「罰得快」,一事不二罰。實則是本位思考,一事「不勞」二主。

再說司法院爭執「沒主刑(徒刑或罰金)、就沒有從刑(沒收或追徵追償抵償)」,追根究柢,也就是極度不願意碰這個爛攤子。要沒收、追徵、追償、或抵償,法官就要追查資金流向,就要計算半天,絕對是件苦差事。

而且,如果還納入被害的消費者可以參與訴訟,並且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依價獲得賠償。加上處理眾多消費者這塊,不累死法官才怪。這種苦差事,司法院敬謝不敏,寧可人民自力救濟。想要錢,自己告。告不成,如果又投訴無門,人民只能上街頭。

民怨必有去處,體制內無門,就是在體制外流竄。歸根究柢,只想卸責的國家機關,才是始作俑者。再加上根本不敢讓不良廠商倒閉的顧慮,這樣的國家,修法的願景真的是以人民為核心嗎?

敢問修法的願景?

就老百姓來說,對食品只有一個要求,就是要安全。卑微而基本的要求。面對廠商,該賺的,你們就賺,食品安全就好。面對政府,該管的,你們就好好管,食品令人安心就好。

本次的修法策略,實在令人不敢恭維,就此下去,就算罰金再提高到200億,修不到重點,只是自我安慰。真不知道政治人物的修法願景,究竟是放在哪裡?是要趁著選舉之前,騙騙騙,隨意給選民「一個交代」?還是,其實是該變變變,趕緊換「一顆腦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