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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賠償 衝擊手機軟體業

攝影/蔡名修

日前,有熟稔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民眾,很技巧地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廿八條第三項,向手機軟體設計業者請求五百元的損害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受限於原告之請求額度,以「小額訴訟程序」這種無法深入探討爭議法律問題的程序,處理了一個「手機軟體設計者可得如何運用資訊」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應保護個人權利至何程度」之困難問題。其中,更以「『知悉特定號碼是否屬於何一電信業者』是否因此使該號碼持有者『足以受到識別』而導致其隱私權受到侵犯」,此一問題被台北地方法院以小額訴訟程序所回答,令筆者疑懼。

究竟,筆者在取得一個號碼,而透過一個方便的手機軟體來了解號碼所繫屬的電信業者為誰,讓筆者可以進一步決定,要用哪一種門號回撥,這應該是一個手機使用者的基本權利。畢竟網內、網外收費大不同。究竟是怎樣的公民感覺自己如何的隱私受到侵犯,而需要刻意使用一個「法院無法詳細調查的訴訟程序」攻擊軟體設計業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八立法理由第二點「為使民眾就其日常生活中所發生之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之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升國民生活品質,爰增訂小額程序。」簡單的說,雙方當事人因為爭執較小的利益或權利,立法者希望法院以相對簡便的程序解決紛爭。這原本是非常合理的事情,但是可能也會有例外。

就這五百元賠償案而言,筆者都認為法院在受理小額案件時,應當特別謹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爭點是否高度複雜、其判決結果是否會影響特定產業的營運現況,而職權改用較為謹慎之訴訟程序,避免小額訴訟程序之美意受到濫用。

此案之法律上爭議,已深刻影響我國手機軟體業者生存發展,上級法院應該謹慎思考,原判決解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之方式,是否明顯違背該條立法理由第三項之意旨,而接受此一案件之上訴,進一步重新審視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運用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