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法律不只是法條

印象中,刑法老師有一次很生氣。他的法官學生跟他說:「刑法根本一點也沒用。」老師問為什麼?法官學生說:「因為事實是由法官認定的,如果有必要,在證據允許的範圍內,裁剪一下事實就好了。」又說:「沒有法官會在寫判決書時,討論那麼多精緻的理論。花時費力,判決又容易被廢棄,這是自找麻煩。」

老師很生氣,但是也不怪他的學生。畢竟,案件太多,判決書寫不完,這是現實。何況,法官對自己的期許,是「挖掘真相」。尋找蛛絲馬跡,拼湊事實,只要一天不全然是檢察官的責任,法官就會永遠攬在自己身上,並且以之為「天職」。找事實就已經花了不少力氣,套套法條、說文解字一下,也就交代得過去。再說,理論太抽象,套起來容易不像樣。如果判決書也不在乎人民看得懂、看不懂,何必再搬理論來自曝其短。

槍傷連勝文的價值判斷

當然,理論是很有趣的,尤其當它直接指出背後的價值判斷時。例如,馬面想殺議員卻誤傷連勝文,子彈還貫穿,造成台下民眾死亡。馬面誤認連勝文為議員,理論上叫作「等價的客體錯誤」。議員是人,連勝文也是人,都是被殺的「客體」。刑法不在乎馬面想殺的是「議員」或「連勝文」,只要是殺「人」,就是殺人罪。

連家一直很在意,馬面是不是「針對連勝文」而去,當然,這會有政治鬥爭、買凶殺人的問題。但是,法律並不在乎這一點,「人人」平等,殺人就是錯的。針對誰,不重要。針對人,就是嚴重的犯罪。這是法律的價值判斷。

比理論更抽象的法理

有趣的是,刑法裡頭,並沒有所謂「等價的客體錯誤」的條文。沒有明文寫成法條,但法官一直在用,算是廣義的「法律」。依英國近代法實證主義者的說法,不論是立法者所制定,或是司法向來的判決,都算是「實證上存在」的「法律」。

說得具體些,最高法院的判例、決議,各級法院普遍接受的學說理論,都是廣義的「法律」。這是非常務實的觀察,也和英國向來強勁的「經驗主義」哲學背景有關。更進一步,法理學家德沃金,把這種「法律」稱呼為「規則(rule)」,在此之外,還有更加抽象的「原則(principle)」,也是法律體系的一部分。

絕大部分的案件,都可以運用「規則」來判斷,然而,一些所謂的「艱難案件(hard case)」,就非得要動用「原則」來討論、詮釋、衡量、論證、與決斷。例如,持有槍械就是違法,這「規則」清清楚楚,毫無模糊空間。

但考量原住民有其文化風俗,要深入論證原住民自治權的界限範圍,就不得不進入「原則」的層次,這牽扯到了我們對於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最佳詮釋」。也就是比理論更抽象的法理,簡單說,就是憲政價值美德的衡量與取捨。

兩公約是法律體系的一部分

兩公約固然是國際人權法律體系,但也不是憑空而出,各個國家,上至憲法,下至法令,都可以找到類似的法律規定。台灣用「施行法」的方式,把兩公約「橋接」過來,成為「內國法」的一部分。就此而言,只是「實證」了,它也是台灣法律體系的一部分。

當然,兩公約有比較具體的「規則」,例如:第6條第5項「未滿十八歲不得判死刑」;第8條「禁止奴隸制度」。清楚明白,毫不模糊,相信也不至於有法官會質疑,這些「規則」完全沒有法律效力。

兩公約也有比較抽象的「規則」,例如:第6條第2項「情節重大之罪」才可以科處死刑;第7條禁止「酷刑」;第9條人身自由「依法」才能剝奪。個案的適用,就誓必要再去論證,什麼是「情節重大」、何謂「酷刑」,如何才算是「依法」。

沒有法條可以抄,沒有理論可以協助判斷,法官就必須要自己從事價值論述。用德沃金的說法,法官要從事「建構式詮釋」:先蒐羅整體法律體系中的「規則」,包括立法者的法律、作為國內法的兩公約、行政機關的命令,以及司法者的判決先例、決議、判例等等,先爬梳其中的法秩序,並釐清其中的可能爭論。之後,再援引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憲政價值「原則」,作出最融貫、整全的論證。

爬梳與釐清既存的法秩序,是很辛苦累人的,但也是基本功。後續依據法律原則的建構式詮釋,融貫又整全的論證,才是法律最迷人之處,也是法官之所以高貴、值得我們崇敬的根本原因。

法官真正的「冏」

我們理解,兩公約的內容是很「龐大」的,一下子全部倒入我國,法官難免會有難以爬梳整理之感。但直接稱呼為「舶來品、外國貨」,或化約其僅有「宣示」之效力,都是昧於現實的說法。

簡單說,就算沒有簽兩公約,民主法治國家,成文或不成文,也早有類似的法律規定。更何況,施行法「橋接」了兩公約,是進一步的「實證」,它是台灣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但論證時,不可能閉著眼精,跳過兩公約。

最難的,其實是針對憲政價值美德,融貫又整全的論證。這在台灣的法律系,向來是學校不教,司法界又「恭敬地」移交給大法官的「專屬」任務。法官本來就欠缺這種能力,避之唯恐不及。或者說,工作量太大,有能力也「沒命」再寫下去。

判決的論證,只到抄抄法條與判例的層次,這才是台灣司法最令人厭惡之處。也是法官之所以一點都不高貴,不被人民崇敬的根本原因。法官的「冏」,和兩公約實在是一點關係也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