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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律師會見難

大陸刑事案件嫌疑人被羈押的比率高於95%,律師難以會見被羈押的當事人,曾經是中國大陸刑事辯護長期存在的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近些年來,隨著法制的發展,立法的進步,普通案件的律師會見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觀。但是,在很多「特殊」的案件中,律師會見難的問題,依然突出的存在。

2014年6月5日,來自全國各地的三十多名律師在河南省鄭州市召開了一場名為「刑事訴訟法實踐檢討會──律師會見權」的會議(我是組織者之一)。叫「檢討會」而不叫「研討會」,在大陸不管是官方還是民間,都是第一次。因為在官方,他們認為自己是永遠偉大、光榮、正確的,不會認為需要檢討什麼;在民間,以往大概認為法律實施出現了問題,是立法者和執法者的問題,民間沒有義務或者也沒有權利來檢討。

之所以會在鄭州召開這麼一個會議,是因為在鄭州出現了一起非常嚴重的大規模侵犯當事人與律師會見權利的事件。長期從事公益案件代理的鄭州維權律師常伯陽、姬來松、揭黑記者石玉、民運人士于世文、陳衛、長期在全國各地義務為被拆遷者普法的賈靈敏女士(其本身就是強拆受害者)還有其他公民,共有十餘人在五月底被鄭州市公安部門刑事拘留,給他們定的涉嫌罪名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而據消息稱拘留他們的真正原因是,他們曾在今年的農曆正月初三,到中共前總書記趙紫陽的家鄉,河南省滑縣的黃河邊舉行了一場祭奠活動,祭奠與「六四」有關的死難者;而拘留賈靈敏是因為她長期為各地被拆遷者普法,鼓勵他們依法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而鬥爭,被一些地方政府視為麻煩製造者。

這些人被刑事拘留之後,全部關押在鄭州市第三看守所,該看守所以會見需要辦案單位許可為由,拒絕了這一案件當事人的所有律師會見,共計拒絕了六批次共幾十位律師的會見要求。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大陸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持律師證、委託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即可以到看守所要求會見當事人,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安排律師會見到當事人。同時,刑事訴訟法規定,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重大賄賂」的三類案件,在偵查階段會見需要經過辦案單位的許可。

根據這一法律規定,鄭州案件的當事人被羈押的罪名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並不屬於需要辦案單位許可才能會見的法定情形。但是,辦案單位隨意的擴大了三類案件的解釋,認為這些被拘留者雖然是普通罪名,但是已經「危害了國家安全」,所以會見需要許可,所以拒絕了律師會見的要求。

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北京。北京市公安局在五月初,以「尋釁滋事」罪名刑事拘留了五位社會知名人士浦志強律師、徐友漁教授、郝建教授、胡石根長老、劉荻女士,因他們參加了一個在私人家中舉行的「『六四』二十五周年座談會」。「尋釁滋事」這也是一個普通罪名,不屬於需要辦案單位許可才能會見的情形,但是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在允許五人的辯護律師會見了一次之後,長達一個多月的時間內,多次拒絕了多位律師的會見要求。(註一)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是什麼使得公安機關看守所不惜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不惜明目張膽的踐踏法律和基本人權,不准被羈押者會見到律師呢?

這得從大陸政府近兩年來對待持不同政見者的打壓手段更新開始說。近兩年來,和以往多年來一直持續的方式不同,大陸政府對待持不同政見者的打壓罪名,從常規的「(煽動)顛覆國政權」等涉及「國家安全」的罪名,更換成了普通的罪名,如去年發生的,以許志永為代表的新公民系列案件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浦志強、徐友漁等人、本次鄭州案、廣州系列案的「尋釁滋事」。

我認為這表明了大陸當政者想要造成「中國沒有政治犯」的意圖。而一則新聞則證實了我的這個判斷,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6月3日表示:「在中國只有違法者,沒有持不同政見者。」

但無論是什麼罪名,都掩蓋不了當政者打壓持不同政見者的實質。

同時,隨著互聯網傳播技術的發展,大陸的律師們慢慢地興起了政治辯護。辯護律師們對於涉及政治的案件,不再小心翼翼、謹小慎微,而是直指政治迫害的核心事實,並且利用自媒體對於這種政治迫害廣泛傳播、大膽揭露。這給當局的打壓行動造成了很大的被動。這一點在許志永等新公民系列案件當中已經得到充分的展現。

當局對此的反制手段之一便是不准律師會見被羈押的持不同政見者,特別是在案件剛剛發生、最具有傳播時效的時候,律師見不到當事人,自然無法進行及時的揭露和傳播。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能夠限制律師會見的案件只有前面提到的三類案件,這就使當局面臨一個困境:必須打壓持不同政見者,但不想以政治案件罪名治罪,那就得用普通罪名,那麼律師就能夠會見,會見則律師要進行揭露和傳播,則當局坐實政治迫害之事實。所以,為了掐斷這個迴圈,就從律師會見處下手,一定要把律師政治辯護的基礎掐斷:不准會見。

不准律師會見還有另一個原因,辦案單位往往是通過切斷被羈押者與外界的聯繫,同時給被羈押者施加強大的心理壓力,迫使被羈押者屈服、妥協。去年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以「修水管」為名,二十多天不准所有新公民系列案件的律師會見被羈押的當事人,同時密集的白天黑夜連續提審當事人,結果一名重要的當事人向當局認罪——他是新公民系列案件近二十位當事人中唯一認罪的。

所以,今日之中國大陸,在人類社會已經進入到21世紀的第二個十年,在號稱已經是法治國家的中國,竟然大規模的出現了被羈押者律師會見權利被強行剝奪的人權事件。

還有一些案件,比如法輪功案件,也不是屬於會見需要許可的三類案件,但是因為其特殊性,當事人律師會見權利往往也會受到各式各樣的限制、剝奪。

而至於需要辦案單位許可的三類案件的會見,法律規定的許可會見,幾乎等同不許可會見。

在正常的法治環境中,辯護權應當是刑事訴訟的核心,而律師會見他的當事人,是辯護權的基礎。在現在的大陸刑事司法環境當中,律師卻經常無法會見到他的當事人,很難想像,一個律師連會見他的當事人都不能,他還能開展什麼有效的辯護工作?

但這就是目前大陸刑事辯護的現狀。


注釋:

  1. 6月5日,五位被捕者除浦志強律師外,其他四位已經被“取保候審”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