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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Life】Ch18 有些話是不能亂說的

杜平因為上回(EP13)執行台生的任務失敗、後來(EP14)和正妹吃個滷味也被臨檢,心情真的很鬱悶,只好一直坐在熱炒店猛灌啤酒,試著澆熄心中的不痛快;但或許酒精遇上火會燃燒更旺吧,杜平越喝越氣,也開始大聲的咒罵警察以及最近發生的大小事。

坐在臨桌的明傑,一名剛從外國來台的僑生,被杜平的大聲嚷嚷吵的感到不舒服,走向杜平、禮貌的用還不是很熟稔的國語說:「不好意思,可以請你小聲一點嗎?」

杜平愣了一下,望著五官深邃、皮膚黝黑的明傑,心中的不悅再次被放大,因此故意模仿著明傑的口音說:「你們這些下等的歪國人就是最喜歡多管閒事膩?我們高貴的天龍人也輪得到你來嘴?」明傑對於杜平的魯莽感到意外,但還是耐著性子回答:「請不要這樣亂罵人。」

杜平一聽,酒精衝腦,破口對明傑大罵:「我剛剛沒有罵你呀,我只是瞧不起你們低劣的族群!要罵就要像這樣:X%*&@$#O……(請把你腦中所有想得到的髒話套入)」明傑一聽,以更大的嗓音喊:「你怎麼可以亂罵人呢?」杜平回答:「我不但敢罵人、我還敢打人!」隨手把桌上的酒瓶砸向明傑的腦袋……

問題意識

  • 什麼是歧視呢?法律有什麼規定?
  • 什麼是妨害名譽?
  • 在偵查及審判過程中怎麼請通譯?

什麼是歧視?法律有什麼規定?

「歧視」最常通俗的定義,就是「等者不等之」,特定人們可能因為特殊的身分或因素(例如性別、種族、宗教、國籍、身心障礙等等)而受到差異性的對待。

歧視除了國家公權力的差別待遇外,也可能發生在人與人之間,因此國家透過制定相關的法律落實平等權。

例如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僱用員工不可以以種族、性別、性傾向、年齡等事由而歧視;性別工作平等法也是為了落實男女同工同酬的工作權、平等權保障。

入出國及移民法也很抽象的規定不可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歧視在我國境內之人。這些立法就是為了消除社會中可能存在的歧視問題,違反者可能會遭受到行政罰。不過當今國內尚未有「種族平等法」等特別針對反種族歧視的法規,近年來族群平等的意識越來越被重視,可期待未來更我國建立更完善的反歧視規範。

什麼是妨害名譽?

無緣無故被人家罵,心情一定會很不悅,可能會想要透過法院來為自己討討公道!但罵人會有什麼責任呢?

在刑法上,「罵人」會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影響,因此刑法中定有「妨害名譽」章的罪責。不過妨害名譽並不是特定的罪名,而是「公然侮辱」和「誹謗」等罪的集合。

所謂的「公然侮辱」,就是在公開場合對他人抽象謾罵(例如罵人髒話),讓人感到難堪或不愉快。
例如唐三藏罵孫悟空:「你是豬八戒」,但很顯然的,孫悟空不是豬八戒,因此,孫悟空可能可以控告唐三藏公然侮辱。
既然是「公然」侮辱,罵人就一定要公然,也就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可能可以聽聞到的場合。相對的,唐三藏輕聲細語的在孫悟空耳邊悄悄的說「你是豬八戒」,沒有其他人可能會聽到,那唐三藏就不會成立公然侮辱,但要注意的是隨著時代演進,若唐三藏在公開的臉書說孫悟空是豬八戒還加「#覺得徒兒越來越胖」,就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

所謂的「誹謗」,就是散布可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例如豬八戒向大家說孫悟空會受到唐三藏重視是因為老孫私下都塞紅包給唐以爭取主角威能;如果豬八戒不只是用嘴巴說,還用文字、圖畫抹黑孫悟空,更會加重罪責。

然而,如果豬八戒能夠證明孫悟空確實和唐三藏之間有金錢往來,就不會受到誹謗罪的處罰。但是如果豬八戒的陳述單純只涉及個人的私德而和公共利益無關,例如向大家起底孫悟空的私生活淫亂跟白骨精蜘蛛精洗碗精等都有一腿,除了讓大家知道孫悟空很不檢點、滿足大家八卦的慾望外,對整個社會沒什麼幫助,那麼縱使這件事屬實,豬八戒還是會成立「誹謗罪」。

不過如果行為人在特定情況下的發言是基於善意,即便可能侵害到他人的名譽,但也不會被處罰。包括以下情狀:

  1. 自衛、自我辯護或保護合法的利益、
  2. 公務員因職務需要而報告、
  3.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做出適當的評論、
  4. 對於中央及地方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的記事,而為適當的載述。

在偵查及審判過程中怎麼請通譯?

什麼是通譯呢?通譯就有點像是法庭中的翻譯員,如果當事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不精通國語、或是本身為聾啞人士,為了化解他們在法庭上的溝通障礙,法庭設置語言翻譯人員協助當事人,才能保障他們的訴訟權益。在法院組織法有規定,地方、高等、最高法院及各檢察署應該設置通譯。

根據司法院指出,目前法院共有手語、客語、原住民語、廣東話、英語、日語、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柬埔寨語、馬來西亞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法語、德語等國語言的通譯(但品質、各地配置完整度等,都還是有加強的空間);法院和檢察署在個案中處理到不精通國語或聾啞人士,也應該主動詢問有沒有聲請通譯的需要。

而當事人在訴訟或偵查階段時,也可以以不通國語或無法以國語順暢表達意見為理由,向法院或檢察署提出「使用通譯聲請書」、檢附相關證明(例如身心障礙手冊、護照、居留證等影本),聲請提供通譯。

故事該怎麼繼續

明傑在送醫緊急治療後出院,在警察的協助下對杜平提起告訴,而檢察官在偵查中對明傑訊問時,也主動提供精通外語的通譯協助明傑表達,也確定了明傑對杜平提起告訴的意願。

最後檢察官決定對杜平提起公然侮辱及傷害等罪名的公訴。

相關條文

就業服務法
第5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條:「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62條:「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刑法
第311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2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3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法院組織法
第98條:「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