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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簡介與評鑑說明

聯盟簡介

「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係由澄社、台灣法學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六個民間團體,於2003年1月間發起成立的組織。

2016年聯盟之成員為:澄社、台灣法學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婦女新知基金會、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十個民間團體。

本聯盟成立的宗旨有三:

  1. 監督總統提名司法院大法官及正副院長之程序。
  2. 對被提名的大法官人選進行評鑑。
  3. 監督立法院行使相關同意權之過程。

具體作法則可進一步區分為「程序監督」與「實質監督」兩部份。

程序監督包括:

  1. 要求總統應將提名過程法制化,總統府設立審薦小組,應公布審查過程及相關資料,並說明篩選標準,以接受社會公評。
  2. 要求立法院應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落實嚴格審查流程。包括:
    1. 應事先排定審查時程,審查時間至少應有一個月。
    2. 應事先發放問卷予被提名人並要求回覆。
    3. 應採兩輪審查機制-第一輪於小組審查,第二輪採全院審查。
    4. 各個被提名人應分別審查。
    5. 應舉辦聽證會,讓被提名人直接面對學者專家的詢問。
    6. 審查後應有報告產出,報告公布後一週,方能行使同意權。
  3. 呼籲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政黨不應動用「黨紀」影響立法委員。

實質監督則包括:

  1. 司法院大法官暨正副院長提名人選,應具備之積極資格為:有足以表彰其人權理念、民主素養及專業能力之具體事蹟。
  2. 司法院大法官暨正副院長提名人選,應具備之消極資格為:不得有品德操守之污點,及不符大法官聲譽之行為。
  3. 為促進性別平等,要求增加性別多元之大法官提名人選。
  4. 對被提名人選進行實質審查,並提出評鑑報告。
  5. 監督立法院審查品質,公布不適格之立委。

2016年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成員

召集人
瞿海源教授
成員
  • 澄社
  • 台灣法學會
  • 台北律師公會
  • 台灣人權促進會
  •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 冤獄平反協會
  •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
  • 婦女新知基金會
  •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評鑑委員及評鑑小組組成方式

  1. 評鑑委員來源:

    由聯盟成員團體推薦。

    本次推薦過程,台灣法學會、台北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改會皆主動迴避,未推薦評鑑委員。台灣法學會、台北律師公會因有推薦人選而迴避,民間司改會因前任董事長獲提名而迴避。

  2. 評鑑委員會組成:

    • 本次評鑑委員共15人,其中法官3人、律師4人、學者專家8人
    • 評鑑委員獨立運作,匿名審查

大法官被提名人評鑑流程說明

  1. 評鑑分組

    • 2016年評鑑委員依據被提名人之人數,分成七組進行評鑑。
    • 院長及副院長各由六名委員進行評鑑,其餘五位被提名人則各由三名委員進行評鑑,每位委員至多參加兩組之評鑑作業。
  2. 評鑑項目

    • 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評鑑項目包括:「品德操守」、「人格特質」、「學識與專業」及「憲政人權理念」等四項,並任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之被提名人,另增加「司改政策」一項。
  3. 資料蒐集與評量

    • 蒐集被提名人各類資訊,包含學術著作、投書及媒體發言等。
    • 寄送問卷予被提名人,請求被提名人答覆。
    • 依據所蒐集的資料進行評量,並依標準予以評分

      評等參考標準

      分項分數
      9~10分:在該項目中有明顯積極正面表現
      7~<9分:在該項目中有正面表現,且無顯著缺點
      5~<7分:在該項目中並無表現或有輕微負面表現
      0~<5分:在該項目中有顯著負面表現
      最後平均分數
      9~10分:非常適任(在所有項目中皆有積極正面表現)
      7~<9分:適任(部分項目有積極正面表現;部分項目無顯著缺點)
      5~<7分:不適任(多數項目無表現,或有負面表現)
      0~<5分:非常不適任(多數項目皆為顯著負面表現)
  4. 評鑑報告作成

    • 小組產出評鑑報告初稿後,送交評鑑委員大會討論並提出建議,最後再交由各小組之評鑑委員定稿。
    • 評鑑委員定稿後,將評鑑報告交付聯盟,由聯盟成員召開記者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