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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為什麼不受尊重?

對「最高法院回應」之回應

  1. 先前恣意,之後慎重何用?
    1. 「變更見解很隨性」係指個案裁判時,最高法院常不受先前見解拘束,亦未引述判決先例予以論證,說變就變。
    2. 之後產生了裁判歧異,就算召開極度慎重嚴謹的民刑庭會議,也不過是亡羊補牢,人民之權益已受侵害在先。
  2. 坐實「公不公告很隨便」的指控:
    1. 最高法院對「公務員身份」之說明,恰恰坐實該文「公不公告很隨便」的指控。
    2. 至於所提《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不過是《法院組織法》之授權命令,法位階甚低。判例對我國實務界影響甚鉅,能否以授權命令為據選編、變更,已非無疑。
  3. 重點是不想透明、不受監督:
    1. 實則,《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根本就是最高法院自己所頒布,司法院也只能函准備查。泱泱大院,未思利益迴避、還拿著位階甚低的雞毛當令箭,未免有失風範。
    2. 何況,判例報請「備查」,並不必然代表就要「公告」,這可以是兩件事。最高法院之辯解,實有魚目混珠之嫌。
  4. 綜上,最高法院的上開說明,只是再度印證了:
    1. 個案裁判見解與先前不同時,「不需要理由」;
    2. 民刑庭會議「程序自訂」,內容也不需要全部「公開」,想公布就公布、不想公布就不公布,就連會議紀錄也是無法查閱;
    3. 會議討論的過程,也不需要「透明」,不歡迎外人參與、不可能錄影或轉播;遭受質疑時,「不需要過問、不需要監督」等等的指控。

最高法院的法官,操守佳,學問好,多是一時之選。又是終審裁判,掌握人民的生殺大權,牽引下級審法官的判決思維,理應備受尊榮。只是,似乎向來不太受到人民的尊重,也不是很受法官們信賴,追根究底,主因應是「說話不算話」。

最高法院「說話不算話」,最典型就是展現在「變更法律見解」。坦白講,隨著社會變遷,法律見解變更,是常態,重點是要充份的說理。問題出在最高法院「說變就變」,現在和以前見解不同,想改就改,說改就改,沒有理由。

變更見解很隨性

更扯的是,這個法官和那個法官,見解不同,也不必統一,各庭堅持己見,人民上訴全憑運氣,「好運得時鐘、壞運得龍眼」,矇眼射箭。不管是固執的堅持,或是鄉愿的漠視,本應最重視「法安定性」的一群人,出爾反爾,信用破產。

向來,最高法院亡羊補牢的方法,就是選輯一些判例要旨,或是召開民事庭和刑事庭的總體會議,用表決的方式作成決議,以求法律見解的統一。只是,由於不是「個案式」的裁判,像極了「一般性」的法律決定,招致侵害立法權的批評。因此,近來司法院一直在提倡「大法庭」制度。

公不公告很隨便

在這個問題脈絡之下,妄身未明的「民刑事決議」制度,最近卻變本加厲,猶如霧裡看花,令人「越看越花」。日前最高法院官網宣稱:「本院民、刑事庭會議之相關資料及決議,不再對外公告。」 在「大法庭」制度未實施之前,民刑庭會議不廢除就算了,最高法院「不廢又不公告」,這是哪招?

最高法院不公告的理由是「內部」參考,第一直覺,指的應該是「最高法院內部」,這樣也才比較符合公告內文所稱:「決議內容之法律見解,由各庭透過具體個案展現於判決或裁定中,請參閱其後本院相關之判決或裁定。」

根據官網說明,民事決議的公告至「101年度8月份止」,刑事決議至「102年度3月份止」。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光是在最高法院「首頁」的「最新公告」欄位,輕易就可找到「102年度8月的民事庭決議」與「102年度12月、103年3月的刑事庭決議」,說不公開,卻又隨便就找得到,這是在開玩笑嗎?

最莫名其妙的是,最高法院在6月24日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公立大學教授如果報假帳,研究與採購,不是行使公權力,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也就不構成貪汙罪。」說決議不公開,卻又放在官網的首頁,還怕全國媒體錯過,大費周章發了新聞稿。嘴上說不公開,手上卻頻頻「大放送」,最高法院到底在幹嘛?想幹嘛?

不受監督是重點

仔細查閱「愛現不現」的民刑庭決議就會發現,有些公告、有些不見,或許,資訊的片段隱匿和公布不全,才是最高法院的心中真意。自己喜歡「七十二變」,卻極不願意人民查覺它的改變。

所謂「官大學問大」,反正一切都是「最高」法院說了算,不需要理由、不需要程序、不需要公開、不需要透明、不需要過問、不需要監督。想擴大法律見解的影響力時,就「用力放送」,任由不明就理的媒體傳播、人民複誦,形成既定的見解,牽引或逼迫下級審獨立審判的空間,這樣「高來高去」的「最高」法,誰會信服?

司法權具有「一槌定音」的功能,本質上要「不告不理」,不能「訴外裁判」,要依據「一般性」的法規範,在「特殊性」的個案裡,表示法律見解。法官貼著個案,闡述法律,不能過度擴張、預先解釋,這是法定義務。最高法院動見觀瞻,「禁反言、重然諾」,更是最基本的要求。

時代改變,以官威逼人的時期,已然過去,以理服人的時候,已經降臨。最高法院若不能查覺這個時代轉換,認知到因為自己手掌大權,就該受到更多嚴謹法制與程序的拘束,就永遠不可能在人民與下級法官的心目中,建立應有的地位,受到應有的尊重。這不是最高法院之福,也不是人民之福。

最高法院就民間司改會高榮志執行長指陳本院
變更見解很隨性等之回應新聞稿

發稿日期:103年7月3日
發稿單位:書記廳
連 絡 人:法官兼書記官長 邱瑞祥
連絡電話:02-23141160#6711 0910027699

民間司改會高榮志執行長於昨日(7月2日)在PNN公視議題中心表示:最高法院變更見解很隨性、公不公告很隨便、不受監督等事,本院鄭重澄清如下:

本院受理之民、刑事案件年逾上萬件,且因審判獨立,各庭所持法律見解可能有不同,故依「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民刑事庭會議及民刑事庭總會議議事要點」規定,有民、刑庭會議之設置,由院長或各庭就具體個案有不同見解時,即擬具法律議案,提請民、刑事庭會議討論,經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庭長、法官出席,深入鑽研、反覆論辯(每次會議時間約2.5小時,且曾就法律議案召開研討會,邀請不同見解之專家學者表示意見,以明瞭各個不同見解之思考脈絡),並獲得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能作成決議。且本院於101年度召開民、刑事庭會議20次(作出決議9則),102年度召開35次(作出決議16則),103年1月至6月已召開18次(已作出決議13則),開會之頻率甚高。本院在變更見解及統一法律見解之過程,實極為慎重。

近年來,外界對於本院以民、刑事庭會議統一法律見解,並公布內容供外界參考之方式,有所議論。因本院民、刑事庭會議之相關資料及決議係為統一本院之法律見解,使相同案例事實之當事人均能受相同之裁判,且僅供內部參考,乃不再對外公告,由各審判庭就決議所得之法律見解,透過具體個案,顯現於判決或裁定上,以受外界之公評。至近日有關公務員身分之刑事庭決議,因影響全國各地檢署偵查中之案件,法界、學界均極為關心,且已有部分媒體報導,因此乃將決議結論以新聞稿方式發布,使社會大眾知悉決議之全貌。

另高執行長指陳於本院網站查得102年12月、103年3月之刑事庭決議乙節。因本院判例變更時,依「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應予公告,並報請司法院備查。故本院網站中公告102年12月10日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2則、103年3月18日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6則,均係依上開規定所為,且於公告內均已載明公告依據及不再援用之判例要旨內容。

綜上,本院不論統一法律見解、公告不再援用之判例等,均依相關規定為之。高執行長指稱本院變更見解很隨性、公不公告很隨便、不受監督等事,實係未能瞭解本院目前實際運作情況及誤會相關規定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