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全國最大的法庭準備上線啦!

今天(12/04)立法院完成「大法庭制度」(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的黨團協商,本會期很有可能三讀通過,一旦生效,過去飽受批評的判例與決議制度將正式走入歷史!!未來將由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設置的大法庭來進行統一法律見解的工作。

大法庭制度是為了解決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大家常說,法院見解初一十五不一樣,上法院就像賭博,造成判決的公信力受到社會質疑。最常被討論的例子,大概是前總統陳水扁在龍潭案碰到的「實質影響力說」,過去最高法院的見解向來採取法定職權說,也就是被告收賄的行為,必須落於被告在法律上的職權範圍以內。例如某公務員收了錢,在自己的職務範圍內幫行賄的人打點一切,就是屬於法定職權說的守備範圍。實質影響力說則不討論你的行為是不是屬於你的職權範圍,而是由法官認定這件事是不是因為你的實質影響力「喬」出來的。這兩個見解雖然都有人採用,但顯然會因為法官採取不同的解釋方式,而有不同的結果。

本次修法正是要解決分歧見解所帶來的無所適從,將在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設置民事、刑事與行政大法庭,解決終審法院各庭法律見解不一。當個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承辦案件的庭,見解與過往其他庭不同時,該庭應該提案給大法庭進行審理。

以下是這次修法的三大重點:

  1. 大法庭法官人數與產生方式(草案第51條之6)

    每個大法庭由11名法官組成,由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互選」,並保障每庭至少有1名法官成為大法庭庭員。為了避免選出來的都是庭長,也規定大法庭的庭員,庭長不得超過2分之1。

    司改會點評

    避免互選都選出庭長,理由有兩個,一個是因為如果都選出庭長,那大法庭與過去的決議制度沒有差異,都由庭長出席,只是舊瓶裝新酒。另一個是因為庭長雖然資深,但他們的法律見解未必最合適,我們認為大法庭庭員的法官必須能夠做成好裁判,大法庭統一的法律見解才會是好見解。草案採用法官互選的方式選出大法庭庭員,但實際上法官不太有時間把所有法官過去寫的裁判看一遍再投票,所以互選的機制並不能保證可以選出做成好裁判的法官。

    我們主張,大法庭庭員應該採用遴選的方式,由司法院、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提名人選,再由遴選委員會檢視提名人過去所撰寫的裁判和期刊文章來選定,較能選出適合的法官。很可惜地,這個做法未被採納,仍維持原先的規劃,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互選。

  2. 大法庭採「二階段審查」

    所謂的二階段審查的大法庭,是說提案庭提交有爭議的法律見解到大法庭,大法庭作出統一見解的裁定後,這個見解必須再次回到提案庭,由提案庭將法律意見套用到個案事實中,做出符合大法庭法律見解的裁判。

    在二階段審查之外,另有「一階段審查」的主張,也就是提案庭提出爭議的法律問題後,直接由大法庭表示統一後的法律見解,並做出最後的裁判。與二階的差異是少了之後的回流提案庭,簡化流程,並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人民的猜疑。

  3. 大法庭的中間裁定取代判例、決議

    未來,大法庭會將統一的法律見解做成一個裁定,原本的提案庭受到拘束,必須根據大法庭的法律見解做成最終的裁判。過去的判例與決議制度,在大法庭制度實行後,便不再存在。

    過去的判例將法律見解抽離個案事實,可以影響原來個案以外的其他案件,遭受許多批評,往後大法庭的裁定明文規定只拘束原本的提案庭,使得法律見解必須依附在個案事實,讓下級法院法官能夠有更大的空間,在不同個案事實中,表明自己的法律見解。

值得注意的是,協商結果,法院組織法在草案第57條之1第三項規定了法案生效後三年的緩衝時間,讓因為實施大法庭制度而失效的判例、決議,可以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益。也就是說,在這三年的緩衝時間,人民認為過去因為判例或決議而有違憲的情形,可以向憲法法院尋求救濟,三年的緩衝期過後,不能再以判例或決議作為審查的標的,以維護法律的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