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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著噴射機,顏清標離開監獄

毫無意外,顏清標先生在上週五獲准假釋離開台中監獄。我想像著其他在監的同學們讀著顏清標的新聞,有些羨慕也有些心酸地對著室友說:「人家是顏清標啊!他報假釋沒過才應該算是新聞吧!」

這次假釋案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是獄方認為顏清標表現良好,第一次提報假釋便通過。依照法務部統計,近年來假釋出獄的收容人,在監執行率大約是八成,假釋門檻雖有新舊法的不同(舊法規定初犯服刑超過三分之一,累犯超過三分之二即可提報假釋;新法分別改為初犯二分之一,累犯三分之二),但無論執行時間長短,還需有「悛悔實據」才可通過假釋,有人提報42次均未通過,也有人1次即出關。

「悛悔實據」4個字有實有據,似乎是很具體的事情,但其內容卻是相當抽象,監獄可自行裁量,假釋審查的程序爭議往往落在被認定「無悛悔實據」的案子中:「明明服刑已經超過比例,也沒有違規被扣分,怎麼還是無法通過假釋?」過去假釋被認為是一種優惠,法外之地,司法難以介入,然而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已經講明,如不服假釋被駁回,可請求司法救濟,但這條法院之路對於在監獄裡的人而言很難走過,一旦提起救濟,驚動上層,反被當作麻煩人物得耗上更久的時間才能出來,而訴訟資源的缺乏(欠缺專業協助)、訴訟成本過高(裁判費、提解費)等,都讓假釋被駁回的人只得等待下一次提報的時間到來。欠缺中立機關的有效監督,於是顏清標第一次就通關毫不令人意外,而一般人默默被駁回個幾次也只是剛好。

第二點,也是本次稍微讓人嚇到的一點是假釋案公文出台中監獄到顏本人走出台中監獄,僅花了4天,報載過去最快也需要兩個禮拜,連媒體記者都誤判以為最快六月底才可出監,但這一次4天便出來,儼然形成一道顏清標障礙,令人好奇下一個突破這道障礙的人到底要多大咖?

如果一次就假釋通過是因為有悛悔實據,那麼4天的公文流轉該如何解釋?究竟6月3日這天,全台監獄向矯正署提報多少件假釋案?6月5日矯正署又通過多少件,並有多少人在6月6日這天出監?矯正署應向社會大眾說明。而不論有沒有其他人跟顏清標搭上同一班噴射機,為免受人質疑矯正署開出特例,矯正署不應讓顏清標障礙存在此處,等待下一位大咖來突破,假如不是特權,每個通過假釋的人都應該有權乘著噴射機離開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