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婚姻平權關鍵之際,看見中國LGBT
2016-12-27
攝影/周強 2013.5.17國際不再恐同日,在中國湖南長沙舉行夏季同志反歧視街頭遊行活動。
12月26日早上,上萬名群眾聚集在立法院外,透過現場直播,見證婚姻平權法案在不同政黨長期的推動及努力下,送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歷史一刻,世界許多國家也都在關注法案未來的進展。本期電子報訪談了在中國致力於LGBT權益的小夥伴,在台灣的性別平權運動關鍵之際,也看見中國的性別平權。
1983年至1996年,中國衛生部認定同性戀是一種「變態心理的神經疾病」,在公共場合或聚眾性質的「同性戀行為」可能被定為流氓罪,例如發生在公共廁所的同性性行為,或者只是在酒吧或舞廳聚會交流,都可能因流氓罪而被法辦。
中國《刑法》第160條:「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罪在中國被認為是「口袋罪」,因其規定模糊、不明確,在實際執行時充滿了任意性,有一句話這麼形容:「流氓罪是個筐,什麽罪都往裏裝」。雖然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當時的中國社會,同性戀者以流氓罪遭到罰鍰、拘留、勞改和解除公職的情況並不少見。
直到1997年,刑法修正廢除了流氓罪,這一事件被認為是中國同性戀除罪化的里程埤。2001年《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修正才終於不再把同性戀視為疾病。
1997年後,雖然法律中不再視同性戀者為「流氓」,但社會普遍對非異性戀者抱持反感,並且對女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及跨性別者基本上沒有認知,看不見這些群體的存在。在這樣的情況下,LGBT在日常生活、求學及與人互動的過程中必須學會隱藏自己,其中最大的壓力,通常不是在意外人的眼光,而是無法回應親人的期盼,對原生家庭產生的愧疚與焦慮。因為傳統成家立業、傳宗接代的觀念,迫使非異性戀者必須走入婚姻,而「形式婚姻」就成了唯一的出口。
「形式婚姻」簡稱為形婚,是近年來興起的一種互助婚姻模式,雙方可能是由不婚者或男同和女同之間組成。表面上,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的「正常家庭」;但實際上,雙方並不具有實質的「夫妻」關係,目的是借由婚姻的形式,去抵擋傳統社會或外界的壓力。
受訪的小夥伴表示,他們一般處理最多的案件,就是形式婚姻以及伴侶權益相關問題。因為婚姻制度包涵了各式各樣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形式婚姻也具有一定的風險。小夥伴分享了當地社群的一則事件:一位女同與男同進行形式婚姻,沒想到婚後不久,「丈夫」因意外事故長期住院,「妻子」因此必須負擔照顧義務,在「丈夫」過世後,「妻子」也必須照顧「丈夫」的雙親,就算她向其他人說是「形式婚姻」也沒有辦法。
雖然形婚可能有各種風險,但在中國,每年走進形式婚姻的人仍然相當多。
因為LGBT群體在社會上較為邊緣,缺乏關注、了解,更遑論有效的法律救濟管道,隨著近年來性別意識的成長,許多中國的律師及法律工作者逐漸意識到LGBT群體面對的法律需求,各地開始出現許多由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組成的團隊,為LGBT提供法律諮詢和援助。像這樣對LGBT群體友善的律師被稱為「彩虹律師」。
照片/中國第一件成功被受理立案的同性婚姻登記案件,現場排隊等待進入法庭旁聽的民眾
2015年6月,孫文麟和其男友胡明亮去長沙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被工作人員拒絕後,以「行政不作為」對民政局進行提告上了法院,此案件由彩虹律師團的律師協助。案件於2016年1月被受理,是中國第一件成功被法院受理立案的同性婚姻登記案件,不論勝訴與否,都具有歷史的意義。
2016年4月法院公開審理時,到現場旁聽的民眾有將近兩百人,包括媒體記者、同志社群以及同志權益支持者等。案件審理了兩個半小時,雙方辯論的重點在於對《婚姻法》中「一夫一妻」的解釋。
中國《婚姻法》第一章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孫文麟和其男友胡明亮的代理律師認為,中國的《婚姻法》中並未「禁止」相同生理性別的雙方去民政局登記結婚,並且認為條文中的「一夫一妻」不是「一男一女」,而是「一對一」的概念,而非限制只有一男一女才能登記結婚。
代理律師也認為,婚姻登記並不是「行政許可」,而應該是「行政確認」。行政許可指的是需要政府認定資格,允許後才能進行,例如自然資源的開發。而行政確認是事實本來已經存在,只需要政府給予認定該事實的狀態,例如交通事故發生時,警察做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就是一種行政確認。在此邏輯下,孫文麟和其男友胡明亮之間的伴侶關係是已經存在的事實,而不是政府允許後才發生,只是需要政府確認這個關係的存在。
民政局的律師則表示:「你找一千個人,一千個人也會覺得《婚姻法》是一男一女,就算是一夫一妻制被改了,以後也是一個女的和很多個男的,或者一個男的和很多個女的,不會是同性戀。」
在雙方數次辯論過後,法庭看似認真的走完了所有流程,法官結束庭審進行休庭。休庭十幾分鐘後,法官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當庭宣判原告敗訴。許多人認為判決書可能是在還未開庭時就已經提前寫好的,因為在中國的審判中,當天開庭後即宣判的情況是相當少見的。
除了同性伴侶婚姻登記的案件外,近年來也有其他與性別認同及性傾向相關的案件。從這些案件中,可以看見中國LGBT群體所面臨的各種困境。
因為社會普遍對同性戀的偏見與歧視,雖然在2001年《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早已將同性戀從精神疾病的名單中刪除,但許多同志往往會因為壓力而被迫去「矯正」自己。現今中國坊間「扭轉治療」機構仍然相當普遍,這些機構雖然很清楚「同性戀矯正」沒有科學根據,但市場利益仍推動著他們繼續做扭轉治療。
在2014年,同志平等權益促進會協助了中國第一件「同性戀矯正」訴訟案。當事人小振是一位男同性戀者,因家中父母不斷催婚,心理壓力很大。於是他在百度網站上找到了重慶市心語飄香心理諮詢中心「矯正同性戀」的治療廣告後,前去諮詢與治療。心雨飄香對小振聲稱「同性戀可以被扭轉治療成功」,並對小振進行電擊療法,但結果並沒有任何效果。小振回到北京後對心語飄香提告。
2014年12月,法院一審判決心語飄香必須向小振公開道歉並且賠償,判決書明確指出「同性戀並非精神疾病」。這次判決在司法上確認了「同性戀矯正」是違法行為。然而即使有了勝訴的判決結果,但因政府部門之間互踢皮球,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個單位積極處理這些違法的扭轉治療機構,在中國矯正同性戀的心理諮詢中心仍然普遍的存在。
秋白是一位女同性戀者,也是一位大學生,在閱讀心理學教材時她發現,許多大學心理學教材都將同性戀視作「精神病」、「變態」,這對她產生了巨大的負面影響。2015年初,她就此事依中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教育部申請「信息公開」,希望教育部能回應說明政府對於學校使用教材的監督與管理責任是什麼,但教育部並未在期限內履行信息公開職責回應秋白。為阻止並糾正這些對同性戀者歧視的錯誤教材,於是秋白以「行政不作為」提告教育部。
秋白第一次提告教育部後,教育部承諾會有指定管道幫助她解決問題,因此雙方達成和解。但當她依教育部承諾的方式反應問題時,教育部仍然沒有對這些恐同教材有所作為。2016年初,她只好第二次提告了教育部。開庭那天,許多關注的聲援民眾前來支持她的行動,也有媒體直播了當天的開庭。
而法院最終駁回了秋白的請求,法院的理由是她在訴求中請求教育部履行糾正教材的錯誤,但法院卻認為這個請求與她並無利害關係,目前此案仍在上訴過程中。
C先生是一位跨性別男性。C先生在2015年4月在人事主管簡單面試後,進入貴陽慈銘體檢中心工作。然而在C先生工作9天後,人事主管發現他的生理性別為女性,但穿著打扮為男性,誤以為他是同性戀,以「影響公司形象」將其辭退。C先生提供了錄音證據證明人事主管的發言。
2016年3月,C先生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資,並且確認公司違法解聘應支付賠償。該公司回應「因為C先生不願意穿著工裝和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將其辭退。」最終,勞動仲裁只同意了支付工資的請求,未接受公司是違法解聘。
目前本案仍在法院一審中。其中值得一提的亮點是,在法院第二次開庭時,聲請了中國政法大學研究反就業歧視專家出庭作證,向法官說明公司的行為是否涉及隱性就業歧視,是就業歧視案件中第一次同意專家證人出庭解釋就業歧視的專業意見。
性傾向不同,對於社會而言,是人類多樣性的具體體現,對於個體而言,屬平等享有的、獨立的個體特質。它不是判斷人的品行和能力的標準,而是與工作能力無任何關係的個人隱私。每個人不因性傾向而受到歧視,是人格尊嚴的應有之義,也是法律所持的正義底線。
在中國,LGBT遭遇各種不平等的對待與壓力,最根本的原因來自於看不見,因為看不見所以更難去理解,各種污名與標籤隨之而上難以剝除。雖然這些案件僅是冰山一角,但透過一件又一件的司法訴訟,LGBT才得以發出些微的聲音,將一部分的艱困處境呈現在大眾的視野中,讓社會必須正視並討論LGBT的生存狀況。
雖然法律難以改變人們的偏見,但是法律不可以為偏見服務,
更不可以使人們的偏見因法律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力量。
在台灣,婚姻平權法案的討論及審查過程,受到中國LGBT社群高度關注。儘管我們對於LGBT議題的論述,以及同志權益的保障,雖仍有努力空間,但在東亞,我們已是一個對LGBT相對友善的社會,期盼台灣能順利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揚起平等與自由的風,並往西吹向中國,引動中國LGBT相關權益的推展,直到迎來虹霓。
照片/2016.12.26 婚姻平權法案的支持者至立法院前聲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