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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需要友善的司法及人權環境~看見新移民司法及人權處境記者會

司改會就大陸配偶梅大姊涉犯侵占罪之案件,協助其提出再審,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再字第1號開啟再審,今日終於以103年簡上再字第1號宣判其無罪,此代表對新移民極不友善的台灣司法,有了重大改變,實值肯定。

梅大姊遭一名自稱為其過世丈夫之子的男子小詹提告侵占,因梅大姊意圖變賣過世丈夫所留下之遺產,熱水器及洗衣機各1部。原審法院採納小詹的主張,從而判梅大姊犯侵占罪,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二年。

再審改判之關鍵為:法院經調查後認定,小詹並非梅大姊過世丈夫之子,無遺產繼承權。小詹究竟是否為有繼承權之人,乃侵占罪成立與否之前提要件,梅大姊曾多次向原審法院主張,法院卻未予調查。

此顯示新移民被捲入微罪案件時,可能面臨的司法處境:法院對微罪案件不見得願意認真調查,弱勢被告難以有效向法院主張對已有利之事證。

一旦獲有罪判決,縱使是微罪,對新移民影響即非常嚴重。因現行的《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2款,都以「無犯罪記錄」作為新移民取得台灣身分證的要件。

以越南籍配偶小燕之案件為例,本案經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中簡上字第23號判處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三月。然據小燕的說法,其於喪夫後認識一位有意與之交往的男性,該名男性表示因做生意需要多隻手機門號,故請小燕提供居留證辦理手機門號。誰知該名男性竟透過該手機門號進行恐嚇,致小燕被牽連。小燕因該罪名而無法取得身分證,一旦出境即喪失居留權,且於其子女成年時即會遭驅逐出境。

身分證之取得涉及國民基本之權利與社會福利之保障,除有重大理由,不應限制之。新移民可能因各種生命境遇,意外背上刑事罪名。不論犯罪情節輕重,一律剝奪新移民取得身分證之權利,實屬嚴重侵害人權。再加上目前法院對弱勢被告涉嫌微罪之案件處理草率,更顯得以微罪為由剝奪取得身分證之權利,欠缺正當性。

尤美女立委指出,國籍歸化影響當事人權益甚深,現行歸化要件之一「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流於恣意解釋、標準過於嚴苛。尤委員舉例說明,過去南洋姊妹會曾經遇到的微罪案例,如:越南籍配偶小江在下班途中,因天雨路滑,騎機車閃避不及撞上已被前車輛撞倒在地的行人,致其重傷不治死亡;小江提出歸化申請時,因上述過失致死案件,被認定不符「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要件,而遭駁回。另一位外籍人士小紅,於工作過程中,將玻璃窗靠置於走廊牆邊,行人不慎撞上玻璃倒下受傷,小紅被告過失傷害成立,亦以不符「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要件,而無法申請歸化。

因此,我們共同呼籲內政部及法務部應正視移民人權,勿再阻擋修法。而主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陸委會,亦應盡速檢討陸配相關修法草案提交立法院審查,以維移民人權。

附件

  1. 基隆地院,103年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2. 尤美女等立法委員所提出之國籍法修正草案(節錄)

出席

當事人/大陸配偶梅大姊、越南籍配偶小燕
立法委員/尤美女
台灣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理事/肖小翠
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祕書/洪滿枝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榮志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祕書/林瑋婷

新聞連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 林瑋婷02-2523117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