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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與社工保證人地位
司改會的參與、立場與改革主張

2026 年 4 月 16 日,剴剴社工案一審判決認定陳社工具有「保證人地位」,並以過失致死罪判刑兩年;業務登載不實部分則判決無罪。檢辯雙方均已上訴,目前二審審理中。這個案件涉及的不只是個人責任,也包括社工專業、司法程序與社會安全網的制度分工。司改會持續參與,本頁彙整我們的行動歷程、觀點與改革主張。

檢辯雙方均已上訴|二審審理中(資訊更新:2026 年 10 月 13 日)

案件背景

剴剴案發生什麼事?

2023 年,一名即將被出養的嬰兒「剴剴」(本名劉○○)在寄養於保母家期間,遭受長達三個月的凌虐,於同年 12 月因低血容性休克死亡。案件曝光後引發社會強烈震驚,是近年最受矚目的兒童保護事件之一。

本案分為兩條並行的刑事程序:保母劉姓姐妹案,一審分別判處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 18 年,二審於 2026 年 1 月 27 日維持原判;兒福聯盟訪視社工陳○○案,於 2026 年 4 月 16 日一審就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業務登載不實部分無罪。依本會 2026 年 10 月 13 日發布的〈當社工遇上刑事案件(三)〉,檢辯雙方均已上訴,社工案仍在二審審理中。

▲ 保母劉姓姐妹(殺人罪)
無期徒刑、18年
2025 年 5 月 13 日一審判決
2026 年 1 月 27 日二審判決
▲ 社工陳○○(過失致死罪)
一審:有期徒刑兩年
2026 年 4 月 16 日判決
業務登載不實部分無罪
檢辯雙方均已上訴,二審審理中

社工案一審的重要爭點,在於法院認定陳社工對剴剴具有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再進一步認定過失及其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成立不作為的過失致死。保證人地位並非單憑職業決定,也不等於當然有罪;一審判決更不是未來所有社工案件的標準答案。

什麼是「保證人地位」?
法律上,多數犯罪是因為「做了什麼」(作為犯)。但某些情況下,「不做什麼」也可構成犯罪——例如父母放任孩子溺水不救。要成立這種「不作為犯」,前提是行為人對特定危險具有法律上的防止義務,這就是所謂的「保證人地位」。這裡談的是刑法上防止特定結果發生的義務,須依個案中的實際照顧、保護承擔與風險管理能力判斷;與一般的服務、通報或行政義務不能直接畫上等號。即使具有保證人地位,仍須分別檢驗過失、因果關係等要件,才能判斷是否成立犯罪。

司改觀點

為什麼這是司法改革議題?

剴剴案表面上是兒童保護事件,但它觸及刑事司法的幾個根本結構問題:

一

刑事案件偵查程序監督

本案自偵查程序便有不當上銬情形,司改會立即發起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抗議連署,有超過200個社工團體參加。審理中也有出現證人反應筆錄不實、筆錄出現不明手寫字問題,因此本會持續監督本案中程序問題。

二

刑罰是填補社會安全網漏洞的正確工具嗎?

刑事犯罪發生後,社會十分容易導向「僅有重判才能解決問題」的思維,實則有許多社會改革必須持續討論。例如剴剴案中,走的是收出養完成前的「臨時托育」,而非正式的「安置」,導致公部門對托育現場的監管完全缺位——沒有任何政府單位直接追蹤剴剴的狀況。這個灰色地帶長期缺乏法規規範,是悲劇得以發生的關鍵漏洞之一。

三

司法透過判決,造成社會連鎖效應,司法與社工專業之間如何彼此理解

一審判決後,全台逾一千六百名社工走上街頭。固然司法信任之建立不僅在結果,也在透過法庭活動、法庭觀察累積的過程,一審判決書在論理上衝擊社工實務之處,仍是法律與社會學關注重點。

臺灣兒少安置流程與挑戰 原生家庭/社區 含醫療、學校、警察、里長等社區網絡 因家庭問題 孩子需要離家 未婚生子、貧窮、藥酒癮、 家暴等問題造成 53,463 名孩子被通報需協助 被安置的孩子(當年底仍在安置) 4,792 人 家庭問題未解決 孩子無法回家 需心理、親職教育、 社福資源等協助修復家庭, 讓孩子得以返家 能返家的孩子(含歷年內被安置) 433 人 家外安置系統 臺灣家外安置系統有哪些類型? 安置 4,590 人 兒少機構/育幼院 青少年為主 團體生活(15-60 人) 支薪專業人員輪班照顧 46% 寄養家庭 幼童為主 穩定的家庭環境 志願爸媽受訓後照顧 33% 孩子在各類安置 內仍會流動 團體家庭 青少年、特殊需求孩子為主 小家環境(5-8 人) 支薪專業人員輪班照顧 3% 其他 含類家庭、親屬安置 全日保母、醫院留宿等 類家庭:幼童為主,聚落式環境 14% 親屬安置:幼童為主 手足盡量同處安置 收養 202 人 照顧者經調查評估,成為法律上的父母 0-3 歲幼童較有機會 目前以機構式照顧最多,需提升家庭式照顧比例 待收養 468 人 2025 年前不計入安置人數 安置類型比例 家庭式照顧 54% 機構式照顧 46% 收養4% 寄養家庭33% 團體3% 其他14% 兒少機構46% 目前以機構式照顧最多,需提升家庭式照顧比例才能提供更細緻的照顧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重製整理|資料來源:多多益善參考2023 年衛福部社會福利公務統計一覽表所製成

司改會的行動

我們如何參與這個議題

 
2024 年 3 月 13 日
就社工不當上銬發表聲明
剴剴案爆發後,警方公開上銬押解社工引發爭議。司改會隨即聲明,指出此舉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並就「星光大道式押解」的制度性誘因提出批評,促使警方對相關人員申誡。
 
2025 年 12 月 22 日
發表《當社工遇上刑事案件》
由執行長李明洳律師執筆,從偵查、審判各階段,具體說明社工面對刑事程序時的法律權利,以及「保證人地位」法律意涵的實務解析。
 
2026 年 4 月 2 日
發表《當社工遇上刑事案件(二)》
由李明洳律師、賴秋惠律師、鄭家豐律師共同執筆,進一步說明通報義務的法律標準、業務紀錄書寫原則,以及機構在社工涉訟時應建立的支援機制。
 
2026 年 4 月 9 日
主辦「誰來保證社工?」論壇
與公益團體自律聯盟、台灣社工教育學會、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共同舉辦論壇,開放報名不到一天、500 個名額隨即額滿。邀請台大法律學院院長王皇玉教授、中正大學法律系盧映潔教授(同為司改會董事)及社工實務代表,從法律與實務兩個角度深入剖析爭議。
 
2026 年 4 月 14 日
發表《不作為的「惡」?——簡介「保證人地位」於我國實務發展的輪廓》
整理我國「保證人地位」的實務判決脈絡,以具體案例說明標準的模糊地帶,並指出有保證人地位不等於必然成罪,法院仍須嚴謹審視「可避免性」、「期待可能性」等要件。
 
2026 年 4 月 16 日
一審宣判,執行長接受媒體訪問
判決出爐後,執行長李明洳接受《報導者》及公共電視台語台訪問,就保證人地位的建構方式與社工體系影響提出法律觀點(當日法院僅公布新聞稿,判決全文尚未釋出)。並說明法院建構保證人地位的兩條路徑(危險源監督、自願承擔保護者),以及「資訊排他性」如何被轉化為刑事責任的邏輯,並指出此為台灣司法首次論斷社工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
 
2026 年 4 月 26 日
「志棋77」節目專訪上線
內容涵蓋判決邏輯、社工界反彈原因、兒虐辨識難度,以及台灣社安網系統性漏洞的深入對談。
 
2026 年 5 月 4 日
接受「台灣正發生」節目專訪(ep.150)
與石明謹、黃郁芬共同討論:剴剴案社工被判過失致死合不合理?誰可以發現兒虐真相?為什麼社工界這麼憤怒?
 
2026 年 5 月 12 日
接受「Right Plus 多多益善」節目專訪
內容涵蓋三層次論證陳社工有罪、保證人地位中的危險源監督、判決書三大爭議點、後續改革責任,以及法律人與社工之間的溝通困境。
 
2026 年 5 月 13 日
公視《P# 新聞實驗室》專題報導:社工具保證人地位?剴剴案判決是否衝擊社會安全網?
執行長李明洳受訪,深入剖析法院建構保證人地位的兩條路徑(危險源監督責任、資訊排他性與自願承擔),說明社工界對「組織責任轉嫁基層」的焦慮、兒虐辨識指標引用爭議,以及臨時托育公權力缺位的系統性漏洞。並就參考醫療法82條明確社工刑責標準、落實國家作為兒少最終保證人等改革方向提出建議。
 
2026 年 5 月 23 日(六)18:30–20:30
司思講座【台北場】|說了這麼多,為什麼還是聽不懂?——法律與社工對話
由清華大學蔡博方教授主持,執行長李明洳與臺北市社工工會副理事長沈後山主講。聚焦跨專業對話的誤區:法庭是高度制度化的決策場域,社工的實務經驗進入法庭時必須被翻譯成法律語言,原本細膩的處遇脈絡如何被重新定義?對話卡住的,往往不只是用詞,而是彼此背後整套不同的理解方式。
 
2026 年 5 月 30 日(六)14:00–16:00
司思講座【台中場】|說了這麼多,為什麼還是聽不懂?——法律與社工對話
由東海大學黃炤愷助理教授主持,執行長李明洳與臺北市社工工會副理事長沈後山主講。同一主題的台中場次,探討法律與社工專業在不同場域(法庭、公眾討論、政策辯論)的溝通困境與背後的結構性原因。
 
2026 年 10 月 13 日
發表《當社工遇上刑事案件(三)》
由李明洳律師整理宣判後各場講座與第一線提問,從一審判決的罪名與論證出發,說明保證人地位、過失及因果關係的不同層次,並延伸討論社工作證、個案紀錄、個資保護與涉訟支持。文章確認檢辯雙方均已上訴,目前二審審理中。

法學觀點與司改立場

這個案件,法律界怎麼看?

一審判決後,法學界出現了值得梳理的不同觀點。理解這些差異,有助於讀者掌握本案真正的爭議核心。

❶ 保證人地位本身有疑問

  • 王皇玉教授:社工本質是「協助者」,與案主並非控制關係,跨機構合作屬水平分工,可適用信賴原則,無須為他專業的失職負責。
  • 盧映潔教授:依德國法比較,社工若未獲授予公權力、未實質進行密集照護,就不應課以等同「實際保護承擔者」的刑事責任。
  • 核心主張:沒有相應的制度權限,就不應有保證人地位。

❷ 保證人地位須個案判斷,過失與因果關係仍是關鍵

  • 保證人地位不能按職業一概肯定或否定,而須檢視個案中的實際保護承擔、資訊掌握與風險管理能力。
  • 真正的問題是:法院對「過失」的判斷是否嚴謹?是否有充分的專業知識支撐這個判斷?
  • 另一方法論問題:法院保證人地位的論證聚焦在「對保母的監督」,但更精確的基礎應是「對案主的訪視、觀察與回報義務」。
  • 法院混用保證人地位與過失兩個分析層次,容易造成外界誤解。
兩種觀點的共同關切:無論是質疑保證人地位的建構,還是強調過失判斷應更嚴謹,法學界各方都指出——現行判決的論理方式,存在可能讓未來個案責任無限擴張的風險。本案的二審,正是釐清這些爭點的關鍵時機。
補充:過失認定中的兒虐辨識問題
一審判決引用「兒少虐待臨床表徵12點提醒指標」,認定社工具備辨識能力。然而此指標原是設計給醫師診視時使用,而非社工工作規範;且其發布日期(2023年10月28日)晚於陳社工前幾次訪視的時間點。鑑定人呂立醫師也在庭上指出,兒虐辨識是高度專業的判斷:有傷不一定是兒虐,沒有明顯傷勢也可能有兒虐——剴剴案最終的認定,是綜合所有專家、由結果往回推論的。在保母蓄意掩蓋的情境下,要求第一線社工僅憑三次訪視即「拼湊出」真相,其合理性值得深究。
補充:關於「危險源」用詞的誤解
判決書中將保母定性為「危險源」,引發不少人批評,認為這是在污名化托育工作。徐偉群教授進一步說明,「危險源」在法律上只是「風險管轄」的技術用語——任何有一定風險的社會分工都可能構成危險源,法院的目的僅在界定風險管轄關係,而非在道德上譴責相關行為。就像把房客帶進自己的房子並不是壞事,但房東依然對房子的安全處於「風險管轄」地位。這個術語本身是從外國法翻譯而來,確實容易引發字義上的誤解,值得法律人在溝通時更加留意。
最新分析:有保證人地位,仍不等於有罪
〈當社工遇上刑事案件(三)〉指出,一審以危險源監督與自願承擔保護義務建構保證人地位,但仍須分別檢驗過失與因果關係。過失判斷應回到訪視當時可取得的資訊與專業工作條件,避免把事後完整資訊當成第一線當時已知的事實;因果關係則須檢視「若積極查核或通報,是否足以避免死亡」的推論。跨專業合作中能否合理信賴其他工作者,也是值得持續討論的問題。閱讀完整分析 →

司改會的核心立場

1

保證人地位、過失、因果關係之判斷,持續觀察二審情形

無論從哪個角度切入,一審的論理都留下了值得深究的空間。保證人地位的認定標準是否有現實感?過失門檻的判斷是否有充分的社工專業知識為基礎?對「可避免性」、「期待可能性」等要件的審視是否足夠?期待二審進行更為嚴謹的分析,避免以「事後結果導向」推論責任。

2

司法信任從公平審判程序累積,不只是看判決結果

本案針對程序的監督仍有未竟之處,一審判決書針對偵查檢察官不實筆錄疑雲,認為無調查必要、簡單文字排除證據能力。本會將持續關注。

3

清楚的責任邊界,才能穩住社會安全網的人力,做好兒少保護工作

確保每個孩子都受到妥善保護,是國家的根本責任。案量超載、督導缺位、跨機構分工不清、出養安置的制度漏洞……這些結構問題早在剴剴案之前就存在,也不會因為對一名社工定罪而消失。社會的關注焦點,應從個人的刑事追究轉向制度的根本重建。讓第一線工作者能在清晰合理的框架下盡力服務,才是穩定社安網的根本之道。

社工實務與制度支持

除了個人小心,制度還能做什麼?

剴剴案之後,第一線的疑問從「判決說了什麼」,延伸到「如何寫紀錄、如何作證、遇到訴訟誰能協助」。〈當社工遇上刑事案件(三)〉整理了這些問題,也提醒:保護孩子,需要讓社工能在清楚的分工與足夠的支持下繼續工作。

一

紀錄留下工作痕跡,分清事實、來源與評估

本案業務登載不實部分一審無罪。紀錄的用字差異或事後補寫,不宜直接等同刻意造假;機構應訂明紀錄規範,將觀察內容、資訊來源與專業評估分欄,並保留調取資料、轉介與網絡合作的過程,讓工作當時掌握的資訊與限制可以被理解。

二

作證角色與保密義務,需要更清楚的保障

依文章說明,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的職業秘密拒絕證言權尚未納入社工,但不代表社工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其他拒絕證言或隱私保護機制。制度討論應先整理服務現場的倫理兩難,釐清哪些秘密需要保護,以及與通報義務的關係;出庭時也應區分證人、鑑定人與司法詢問員的角色。

三

法律支援與職業安全,應成為服務制度的一部分

涉訟支持不能只靠社工個人承擔。機構、公會與主管機關應建立法律協助管道,並討論職業責任保險及將相關成本納入政府委託服務。個資保存、送達地址與安全疑慮,也需要事前規範與出庭時的具體保護。

四

分工、資訊共享與資源配置,才是改革能否落實的關鍵

工作流程與跨機構分工應有明文,避免第一線成為孤立的資訊持有者。參照醫療法第 82 條討論責任標準時,重點應包括當時的專業裁量與工作條件;收出養業務轉由公部門承接後,也須持續觀察人力、安置資源與服務速度,才能讓制度改變真正支持兒少與工作者。

進一步閱讀:當社工遇上刑事案件(三)另整理被告與證人的身分辨識、律師陪同、手機扣押與搜索、家訪蒐證、資料調閱,以及 LINE 與 AI 處理個案資料等實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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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輯日期:2026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