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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心得:法庭上的喝斥與眼淚—反思法官維持審判秩序之兩難

個案評鑑制度,乃提供人民於發現法官、檢察官有違法失職、開庭態度不佳等情形時,可向特定機構申訴,並由這些機構向評鑑委員會提出請求,調查該位法官、檢察官是否須因其違法失職而受懲處。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即屬上述協助民眾申訴的機構之一。民眾透過電話申訴或諮詢後,將相關案件資料寄給司改會。司改會內部有專門人員與志工將案件先行處理,如初步釐清案情、聽取審理過程之錄音檔並繕打成錄音譯文等。整理過後的案件再交由律師團開會進行討論,會議中將決定該案是否請求評鑑委員會調查,同時亦可能提出調查或懲處上之建議。

我身為司改會的實習生,在實習期間以志工身分接聽申訴電話、參與案情討論、製作錄音譯文,後期亦旁聽律師團的個案評鑑會議。在過程中,見識法官處於維持訴訟秩序與安撫當事人情緒之兩難。

悲傷、無助、委屈、痛苦、不耐……法官與案件當事人在審理過程中,皆可能湧現許多情緒,而何種方式能讓法官有效維持開庭秩序,又不會過於偏激而使當事人產生不被尊重之感?這次的實習,啟發了我對這個問題的一連串省思。

在展開這趟思考的旅程前,讓我們先了解案情。故事是這樣的:

(以下人物皆以化名處理)

王旺認為其兄長王汪,於父母親過世後,自父母銀行帳戶內提領數筆款項,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繼承權,故與姐姐、弟弟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汪返還所提領之金額。

由於請求返還之款項為遺產且尚未分割,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避免訴訟結果於繼承人間產生歧異、求訴訟標的合一確定,全體繼承人應一同起訴一同被訴,故法院後以裁定追加王旺的姐姐──王阿玉為共同原告。

而王阿玉雖同意追加,但其想法與其他原告有所分歧。她認為原、被告彼此同為王家手足,事情為何一定要進法院爭執,希望大家可以好好談。於開庭時其他原告與王阿玉曾因此產生爭吵,不時有情緒潰堤、痛哭、打斷訴訟進行之情況。審理途中,亦發生本案承審法官拍桌、出言喝斥、怒罵王旺等人之舉動。

認為自己在訴訟審理過程受到法官不合理對待的王旺,將其卷宗資料及開庭過程的錄音檔寄至司改會,開啟司改會內部對於該位法官究竟有無送個案評鑑必要之討論。

最初接觸此案時,參與製作本案104年4月庭期之錄音譯文。該庭,法官情緒最為激動之處,以前後脈絡觀之,可發現法官本身並非情緒不穩定之人;而其高聲喝斥、拍桌之舉動,極可能因當事人在庭上數次情緒不穩,甚至打斷訴訟進行所致。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維持訴訟進行之秩序、避免案件進度之延誤,為法官之職責,故當時的我聽完該庭錄音檔後,對於法官以較嚴厲手段維持訴訟進行,認為合理。且法官也是人,亦有脾氣,若當事人干擾訴訟進行且屢勸不聽,法官對其產生情緒,並非無法想像。所以綜合上述的想法,當時我認為該法官審理態度可以再調整,但本質並無不妥。

後來我參與律師對本案的討論,在聆聽律師討論的過程中,有幾處當初自己沒有思考過、未注意的細節浮現,使我對本案又有更多的思考。

首先關於本案的性質。本案屬家事事件,在律師的討論中,得知家事事件的性質特殊,當事人在開庭時情緒激動,甚至當庭崩潰,較為常見。也就是在審理家事事件時,法官可能必須具備更多能力來安撫當事人情緒,才得以適當維持訴訟進行。惟本案法官在最受爭議的錄音片段中之言詞,過度激動,甚至有失中立之虞,此類言論雖為維持訴訟秩序之良善立意而出,但其內容對於當事人,恐怕無助於安撫其情緒,甚或使其更受刺激。最後律師們提出的一個意見讓我印象深刻,就是建請司法院增加法官對於相關衝突處理之教育訓練

自己參與本案至此,內心對於該位法官應不應送評鑑,又再啟思考。一方面認為法官亦有人性、情緒,在審理案件時若遇當事人不斷干擾,而心生不耐,可以體諒;但另一方面又想到當事人,可能不熟悉法律或法院開庭審理模式,不見得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乃「干擾法庭秩序」,只想著「一吐委屈」,宣洩自己的情緒,而在家事事件的特質之下,似乎也不能對當事人抱持著此種心態加以責備。究竟面對情緒潰堤的當事人,法官應該、或能採取什麼樣的行為呢?

也許回歸法官出言喝斥的目的,一切的初衷,就是為了維持訴訟秩序。由法官當下所為的行為,是否能合理維持訴訟進行來衡量。對於當下已因當事人舉止產生情緒之法官,要求其冷靜合理地指揮訴訟進行,以人性的角度或許不夠公平,但我想,法官審理案件時,因其職務,是有必要保持自己的冷靜,不因當事人的情緒而起舞。當事人情緒失控甚或抓狂暴走,不能成為法官以刺激之言語指揮場面之充分理由。此並非要求法官不得拍桌或高聲喝斥,而須視其行為是否有助於訴訟回復秩序。本案法官嚴厲或喝斥之情節,我仍認為合理,在某些情形更屬維持秩序之必須手段;但其在104年2月開庭時,有部分刺激當事人的言詞內容,本件當事人在法官語畢後雖不再干擾秩序,但同樣的言語亦有使當事人反應更加激動之可能。對此,或有受評鑑之必要。

至此,或許覺得法官對應情緒失控之當事人,所能使用的手段將大大減少,對於避免訴訟拖延將產生影響。對此,本人認為,當事人須增進關於法院如何運作、對於法庭審理應持何種態度等等知識,法官亦有義務學習如何有技巧安撫當事人。

身為法律人,如何與人互動,以什麼態度互動,不論作為律師或司法官,都是很重要的課題,但這在法學教育裡,普遍缺乏。更別提如何有技巧地應對各式各樣、可能非處於理性狀態之當事人。這是身為法律人必經的磨練。

司法官要以何種作風審理案件,可以有自己的風格。然而,若國家可以為司法官提供學習處理相關衝突的機會,讓司法官們有機會了解遇到狀況時該以何種態度、語氣、舉止,有技巧地安撫當事人,也許能更有效率使當事人情緒平復,而法官知道當下應採取何種方式應對當事人,也能較不受當事人情緒影響。

對於律師們提出這樣教育訓練的建議,我個人相當驚喜,覺得這是一個突破口,讓我有機會以其他角度省思本案。再反省自己,會發現自己也相當需要這樣的學習機會。提出這樣的訓練建議,之後究竟會不會得到回應,能不能實施、成效如何,縱然不能完全抱持期待,但這至少對於我,一個旁聽者來說,起了一個提醒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