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二次會議

本次會議決議

  1. 增列「檢討政治與司法之關係」、「設立司法政策研究機構」議題。

  2. 小組一致決議通過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但需有配套措施,配套措施委請司法院研擬,例如選案方式、議決方式、可否自為判決、聲請權人等,並提出到下次會議討論確定。
  3. 小組決議司法政策權歸屬,雙元司法政策系統歸屬議題(包含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司法行政一元化),司法院應於分組第四次會議前五日,提出報告供分組委員參考。

  4. 由主席林子儀擔任發言人,在小組會議結束對外發表會議討論之結論。

  5. 下次會議將討論「關於大法官解釋制度透明化、效能提升」、「言詞辯論常態化」、「關於終審法院成員、員額、選任程序」及「民刑事上訴程序之改革等議題」。

  6. 本組議題討論可邀請有關專家列席、報告,但需要先經過委員半數同意,為節省時間,就人選部分可在電子郵件群組中討論。

  7. 議題討論之排序在下一次會議前由各委員提出,由幕僚統計後,於下次會議報告。

討論過程摘要

  1. 許宗力委員發言,是否讓憲法法院審查終審法院判決之合憲性,此純粹是政策考量,雖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目前不允許,但過去曾有釋字242號解釋,宣告最高法院判決違憲,開啟過法律沒有開的門,但而後門隨即關上,終審法院憲法意識是否夠高,已經提供人民足夠的憲法保護,為是否需要這個制度的關鍵點。

  2. 林志忠委員表示,以他處理訴訟的經驗,跟普通法院法官談論憲法仍很遙遠,在兩公約施行法通過後,律師經常引用權利保障事項,但普通法院對憲法保持遙遠距離,在裁判上對此論述仍然缺乏,如果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普通法院就會開始去思考憲法,否則可能會在將來被挑戰,此可有效強化法官憲法意識。美國最高法院賦予大法官有選定案件之裁量權,我國亦應有此配套,讓大法官選擇有重要憲法意義案件審理,就不會有案件量癱瘓大法官的狀況發生。

  3. 鄭玉山委員表示,基於人民權利保障,贊成此制度,但須注意應使制度合於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對此許宗力委員則回應,憲法78條中解釋憲法權限,當然包含可解釋裁判有無違憲,是否採用裁判憲法制度,純粹是政策考量,要引進只需要修法即可達成,不需要修憲。

  4. 黃怡碧委員提問,2015年司法院曾發新聞稿回應民間團體訴求,表示反對此制度,委員提問當時反對的理由是否都不存在?希望院長可以仔細說明。

  5. 許宗力委員回應,助理人數不足(目前每位大法官只有一位助理),需要修法(司法院組織法明定助理一名)增員,大法官決議門檻2/3也過高,都導致過去解釋無法產出,應該比照他國將門檻降到1/2,使得作成決議或解釋的數量增加。又為了避免此制度變成第四審,也要仿造他國訂立審查標準,在原審法院沒有意識到案件中的基本權衝突,或最高法院雖有意識,但衡量有原則重大錯誤時,大法官始得審查,德國受理數量僅佔聲請的1-2%,雖德國有討論此制度有無存在必要之意見,但委員強調德國通說仍認為此制度有存在之價值及必要。

  6. 范立達委員提問,最高法院判決可能有違憲疑慮,才需要審查其判決,但未來若採行金字塔的審判制度,司法院會最高法院化,那時就不會有大法官會議,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又該如何操作?

  7. 許宗力委員回答,未來若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就不再會有裁判憲法制度,因此制度是在現行有數個審判系統下,才需要存在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可以先試行此制度,再做進一步評估,是否達到目標以及成本效益。

  8. 吳崇禮委員認為,若只選1-2%受理,社會反應可能會不佳,此制度亦可能會造成新的訴訟階級,有權或有資力者才有辦法通過大法官選案,擔心此制度有資源者較有可能有機會使用此制度。林志忠與黃怡碧委員對此則回應,此制度建立後,將會有很多公益團體協助弱勢朋友近用此資源。

  9. 何飛鵬委員認為,法官陷於法律窠臼中,法官判案時離憲法太遠,也很少思考人性與基本社會常情,若三級審都陷於此窠臼中,就需要超脫體制的憲法裁判審查制度予以救濟。

  10. 張菊芳委員表示,法官憲法意識的養成也是重點。

  11. 吳巡龍委員認為,最高法院自我糾正效能不彰,贊成設立裁判憲法制度。

  12. 張升星委員認為,此制度不是完全增加人民權利保障,會增加人民訟累,訴訟有兩造,當一造勝訴時,表示另一造制度敗訴,因為此制度而敗訴的一造一定會不信任此制度,不希望大家把此制度講得太美好,引進制度時要把利弊分析跟社會講清楚。

  13. 孫友聯委員贊成此制度,但如何收案及審查,以及避免人民把他當翻案工具,是技術性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14. 蔡碧玉委員支持此制度,但表示過去司法院曾發布反對新聞稿,依據憲法553號解釋,表示裁判憲法審查不在該號釋字容許範圍內,是否能夠釋疑?委員建議在不到兩年時間內,司法院重大決策改變,應該對外有正式說法,讓人民能夠瞭解。大法官是政治任命,此制度通過後,再加上可決門檻降低,應注意選擇性辦案之質疑,應嚴肅面對政治介入的問題。林明昕委員對此回應,釋字第553號解釋有其脈絡,該號解釋是在審查里長延選處分是否違憲,大法官審查應不及於具體處分是否違憲,與現在討論議題有所差距,司法院當時的見解有問題,將兩件事混為一談,許宗力委員亦表示贊同此看法。

  15. 李念祖委員認為此制度不是增加第四審,而是在減少第五審,讓人民直接受大法官裁判,可少跑一次法院,認為也不能從憲法中推倒出,大法官不可以審個案之見解,且憲法解釋先天上就會負擔政治風險,大法官亦可決定不受理政治問題,認為不需為大法官擔憂。

  16. 許玉秀委員認為如有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則非常上訴制度可以取消。

  17. 許宗力委員表示,德國是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理並不自為判決。

  18. 林明昕委員認為,此制度確實可以減少人民訴訟勞費,因為現行釋憲最高法院可以不撤銷原判,但若採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則原判決會被大法官廢棄,但若要大法官自為判決方式,他則會有所存疑。張升星委員表示,若不能自為裁判,個案仍不能得到救濟。李念祖委員表示,美國最高法院制度,大法官可決定自為判決或發回更審,兩者都能夠減少審級。

  19. 張升星委員表示,德國制度在最高法院判決被撤銷後,最高法院法官曾公開反對此制度,如此反而會讓民眾對於司法公信力降低,認為司法界意見分歧,贊同此制度可以增加法官憲法意識,但引介此制度時應把利弊得失說清楚,不能給人民錯誤想像。

  20. 李建良委員說明,德國的憲法訴願是先有法律規定,而後才寫入憲法,故不會有違憲的問題,林明昕委員亦同意此看法,認為憲法訴願寫入德國憲法是宣示作用。

  21. 范立達委員表示,若同意此制度,希望大法官被賦予自為裁判權,否則對人民來說又增加訴訟煎熬。

  22. 許宗力委員表示,此制度通過後將試行4-5年,施行一段時間後研究成效。

  23. 黃怡碧委員表示,若選案標準可供檢驗,就算1-2%被受理仍是可以被人民接受的。王文玲委員表示,為防止政治力介入,也可以設計周全配套,例如要求大法官要秉持中立審案等。王金壽委員表示應給弱勢者機會,而不是一開始就以此反對憲法訴願制度,而是要建立訴訟協助的配套。

  24. 許玉秀委員表示,就算在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也應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接著表示,若有憲法訴願制度,也能透過憲法上廢棄,規訓普通法院法官信仰憲法。

  25. 何飛鵬委員提問,未來憲法訴願制度究竟是否可自為判決?林明昕委員表示,自為判決要很小心,否則全部的判決都給大法官來做就好了,就權力分立觀點來看,一般法院與大法官、立法權、行政權,如何維持平衡都要考量,不宜貿然全面自為裁判,應該就訴訟種類去做區分。

  26. 蔡碧玉委員提出配套建議建議,首先,調派候補法官當大法官助理,新派任法官被質疑年輕無經驗,或基層法官被質疑沒有憲法意識,若去當大法官助理可解決這些問題,將來也可使一審法院裁判有憲法意識,使得所作裁判不會在將來被撤銷,這將會是一個好的循環;其次,為了防止濫行聲請,要律師強制代理,律師也要具備特定資格。

會議附件

  1. 建立裁判之憲法審查制度:議題說明(資料編號-2-2-討2)
  2. 美國最高法院言詞辯論之介紹(吳巡龍委員)(資料編號-2-2-討2)
  3. 擁抱憲法,人民需要「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林志忠委員)(資料編號-2-2-討2)
  4. 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意見(鄭玉山委員)(資料編號-2-2-討2)
  5. 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司法院意見)(資料編號-2-2-討2)
  6. 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委員所詢事項補充說明(司法院)(資料編號-2-2-討2)
  7. 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委員所詢事項補充說明附件(司法院)(資料編號-2-2-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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