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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筆記+點評:「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

會議摘要

  1. 本次會議歷時約四個半小時,本次議題就「檢討反貪腐法制」、「強化追錢制度」、微罪(著作權法、妨害名譽罪)除罪化之檢討做出不少決議。另外也就第二次會議的「獄政制度改革」補充做許多決議。

  2. 下次開會時間為4月20日周四,討論的主題為5-2。「物質濫用、精神疾病犯罪等刑事政策檢討」,議題包含緝毒政策與毒品重刑化政策檢討、施用毒品者與酒駕者多元處遇之改良、精神疾病犯罪者之預防等等。

  3. 5月4日周四第5次會議將繼續討論「有效打擊犯罪」這個議題中,還沒討論完的子議題,包括法人犯罪、強化防逃、妨害司法罪、量刑等四個議題,另外就偵查管理的部分也會繼續討論。

  4. 5月11日周四增開會議,討論5-4「犯罪預防與管理」。

  5. 主席提到,關於籌委會同意增列的「兒少與性別友善司法制度檢討」議題(5-5),必要時甚至可開聯席會議。但本次會議尚未決定何時召開聯席會議。

討論子題及討論意見

  1. 關於貪污罪的討論,並未見法律人與非法律人熱烈討論,約略在盧映潔、林志潔委員、蔡秀娟委員、余麗貞委員各表示其專業意見之後,就做成許多關於貪污罪的決議了。討論之中,只有就是否要成立比法務部廉政署更有效之機構一案無共識,故未做成關於專責機構之決議。其中,林文蔚委員有提醒法律人應儘量用非法律人熟悉的字眼來說明,讓非法律人聽懂,然而林文蔚委員的意見未受重視。

  2. 關於追錢的部分,因邱欽庭委員強調,假扣押的要件在最高法院不明確,故本分組決議請司法院轉知最高法院,應儘速統一見解。也因為邱欽庭委員強調民事訴訟法的追錢方式,並無法讓證券投資人迅速取得賠償金,故本次決議中,要求對於民事訴訟法應有修正。因余麗貞委員強調,沒收制度還欠缺專人專責機構,故本次會議也做成「要求政府優先補充檢察機關員額、建立專人專責之相關機制」之決議。

  3. 關於部分微罪應除罪化,主席提到自己是今周刊社長,長期體會到妨害名譽罪對於新聞記者產生的寒蟬效應,也就是指會使新聞記者不敢動筆寫新聞。黃旭田委員則提到濫訴的問題,應該要透過增加某些微罪的刑事訴訟裁判費,來遏止刑事濫訴。陳宏達委員則以民眾關於詐欺罪之提起,有許多只為了民事糾紛,而為刑事上的濫訴,也應檢討詐欺罪的濫訴問題。但本分組會議目前僅決定先就妨害名譽罪做成「建議妨害名譽犯罪予以除罪化,以民事訴訟處理妨害名譽行為可能造成之損害。」的決議。

  4. 關於偵查管理的問題,刑事局主張關於司法文書寄存警局、通緝犯長途解送、地檢署與法院應增加法警人力,而非借調警察,而且應廢止訓政時期訂定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刪除關於通聯記錄調取的限制;增加警察在緊急搜索的權限。然而主席認為這些議題都涉及重大的修法問題,故本次會議做成「由於多處涉及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令之修改,影響人權重大,建議向內政部再次確認後回報」之決議。

會議決議

一、確認3月16日「獄政制度改革」議題的會議記錄:

所有議案皆為18位出席委員全員投票支持通過,紀惠容委員請假,主席未參與投票。

(一) 關於「收容人超收問題」、「獄政人力,如戒護、教化、技訓人力等與設備之強化與擴充」、「監所醫療現狀與改進」建議:

  1. 檢討刑罰制度,降低收容人數。

  2. 成立外部監所訪查委員會,定期訪視監獄,提出矯正機關相關事項報告書,如醫療、處遇、改善基本生活條件等。

  3. 監所人員專業化要求:(1) 監所人員的考試、任用升遷應予改革,增加在職專業訓練,加強輔導能力、法律知識及人權觀念;(2)法務部應比照公務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訂定監所人員作業及管理準則。(3)詳盡受刑人的調查分類,監獄區分低、中、高度之管理模式,配置合理人力。(4)修法統一將「監獄管理人員」職稱改為「監獄官」,給予工作尊嚴。

  4. 建立符合基本生活需求的矯正環境:(1) 矯正機關年度業務預算應依照實際收容人數編列,基本生活需求諸如用水用電等事項不得以作業基金支付。(2)管理及懲罰方面,不得以剝奪受刑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為手段,如限水、限電,並檢討限制通信及接見制度作為管理及懲罰措施。(3)儘速達到一人一床基本需求。(4)建立違規房、獨居房、鎮靜室施用標準(包括進入標準、期限及輔導措施)。(5)完善人道處遇,如改善舍房之通風、照明設備。

  5. 監獄一切措施,不得有損於受刑人之人性尊嚴,如送餐口位置、如廁設施、水電供給等。

  6. 醫療環境之改善:(1)各監所之醫療服務提供應均衡,監所應訂定「戒護外醫、保外就醫之評估流程與戒護外醫時之人道措施」。(2)另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分區增設矯正機構附設醫療院所」及「於矯正機構附近之醫療院所設置醫療專區」提供書面評估(含成本、經費、效益、利害關係人等感受、戒護送醫時之人道處遇等)報告,以供政策參考。

(二)收容人處遇、假釋透明化

  1. 受刑人假釋審查:
    1. 增加假釋審查準確性,特定犯罪如影響社會治安重大、性侵害犯罪、暴力犯罪,落實專家的專業評估。
    2. 建立本土性的假釋評估基準。
    3. 矯正機構於服刑或假釋期間應提供受刑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達成關係修復的機會與程序,並考量納入假釋審查事項。
    4. 慎重考量廢除累進處遇制度,以其他制度如善時制 ,作為調整受刑人所服刑期,連結刑法中的假釋審查門檻。或者將累進處遇制度與提報假釋脫鉤。(文字主席會另外修正)
  2. 現行監獄的假釋審查雖經委員會,但委員會的委員並沒有接觸受刑人,不宜只根據教誨師的意見即做決定;為求周延,假釋的程序建議採行類似聽證模式,並且有受刑人的參與及諸如律師的輔佐,被害人或家屬的意見與受告知是否參與假釋審查程序亦應重視。

  3. 假釋中再犯微罪即遭撤銷假釋,不合比例原則。建議修正刑法第78條,使假釋撤銷容有裁量空間。

  4. 建立受刑人的個別式處遇計畫,以達教化可能,且有助於假釋時審查其處遇計畫的完成度。特定犯罪諸如性犯罪、家庭暴力犯罪的處遇內容,必須要融入性別意識的觀點。

  5. 有關少年分監之處理,因係法律保護的未成年,請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能逕發陽明中學執行,而非暫時安置於成人監獄,希望法務部能勇於任事立即執行。若入監時未逾23歲者,應允其完成學業,不受上限23歲限制,建議修正監獄行刑法第3條第3項。另,少年的假釋實務常見不能於執行刑罰三分之一即提出假釋,建請實務能落實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此列為紀錄,5-5議題會議時,當成5-5之討論議題。

 (三)刑事執行程序之司法救濟管道檢討

  1. 矯正署之報告提到修法部分(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羈押法修正草案),請加速修法程序。有關假釋駁回、涉及收容人權益的監所部分(諸如懲戒)應給予申訴與司法救濟的機會,制度設計上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聽審權的要求,給予監所收容人表達意見的權利,並且有專業代理人。至於司法救濟是否設立專庭處理假釋駁回、監所處分的訴訟,保留彈性於司法裁量。

  2. 本議題之發言及資料涉及兒童少年、性別部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條例草案等併入「(五)兒少及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5-5)」,於討論該議題時一併參考、討論。

二、本次會議討論主題「有效打擊犯罪」之相關會議記錄

本部分之會議記錄未正式表決,仍待委員修正確認。

  1. 檢討反貪腐法制

    原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和施行法來檢視掌握 全球趨勢、興利除弊、具前瞻性與行動力

    1. 公部門
      1. 整併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瀆職罪,構成要件、刑度。
      2. 配合刑度之調整,給予檢察官緩起訴等裁量權。
      3. 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實名制(遊說、利益衝突迴避、申報),請廉政署下次簡要說明。
      4. 盡速推動揭弊者保護法之立法。
    2. 私部門
      1. 為達企業與非營利組織之反貪與廉潔,應增訂私部門反貪與商業賄賂之刑罰。
      2. 為強化財團法人之治理與監督(例如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醫療財團法人、宗教財團法人等),應盡速訂定財團法人法並研修相關法令。
      3. 盡速推動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之立法。
  2. 強化追錢制度

    1. 假扣押制度需平衡兼顧債權人利益之實現與債務人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目前於假扣押最高法院裁判見解不一,釋明的舉證門檻不明,應請司法院轉知最高法院儘速統一見解。
    2. 集體訴訟的債權債務關係之確立,應考量避免債務人惡意脫產。是以,司法院應盡速修訂民事訴訟法,檢討假扣押與集體訴訟債權債務關係之法令,使證券犯罪、食安犯罪、公安犯罪等集體訴訟得以順利進行。
    3. 落實沒收專章、實現司法正義,要求政府優先補充檢察機關員額、建立專人專責之相關機制,以加強犯罪不法所得之追緝與沒收。
  3. 微罪(著作權法、妨害名譽罪)除罪化之檢討

    1. 妨害名譽─基於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之保障,避免以刑逼民、濫用國家訴訟資源,參考妨害名譽之實證統計,103到105共28073件妨害名譽案件偵查終結,僅5745案件起訴,而觀察三年內所有妨害名譽之判決,幾無人受自由刑之處分,顯見本罪之存在可能干擾新聞與言論自由,亦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建議妨害名譽犯罪予以除罪化,以民事訴訟處理妨害名譽行為可能造成之損害。
    2. 就特殊財產犯罪(如假性財產犯罪)之刑事訴訟應有條件採取有償制度,避免因濫訴而使檢察機構成為討債集團之幫手。(主席裁示本意見轉知第二分組參考)
    3. 就著作權刑罰部分,由智慧局之報告可知此議題涉及我國經貿談判與對外貿易協定之應遵守事項,不適合直接予以除罪,建請另請教專家如何調整法制,兼籌並顧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我國對外經貿之需求,再予回報處理。
  4. 偵查管理—偵查作為與困境

    1. 協調第三組雙偵查主體議題,確認由哪一分組處理。
    2. 由於多處涉及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令之修改,影響人權重大,建議內政部再次確認後回報,本組再會請法務部、司法院與律師公會等相關單位就警政署所提之偵查困境與建議予以回應。

點評

本次會議做成非常多決議,然而討論品質看起來並非很好。因待決議事項甚多,故每個決議的討論幾乎都只有2到3位委員發言而已,而欠缺充分討論。其實從2月13日第四次籌委會的會議紀錄可發現,蔡英文總統希望本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重點在於讓非法律人瞭解司法的困境在哪裡,司法哪裡應該批評,哪裡基於司法的先天本質而不應該批評。然而,從本次會議可發現,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變成「背書大會」,當某委員提出他專業領域中非常專業的意見時,他說那是司法問題,其他委員似乎就要跟著「背書」,做成決議,而來不及了解那個專業意見究竟真的能解決司法問題或不能。非法律人不相信司法,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召開的重點,然而「背書大會」,淪為要求非法律人參與聽不懂的專業意見的背書,是否真的能解決「非法律人不相信司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