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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法官監督機制

簡介

在英國,一共有五個與法官監督有關的機制:

  • Judicial conduct investigation office ("JCIO")
  • nominated judge
  • investigating judge
  • disciplinary panel ("DP")
  • Judicial Appointment and Conduct Ombudsman ("JACO")

他們都負責協助LC/LCJ調查被申訴法官的不當行為(misconduct)並提出建議,最終的決定權在 Lord Chancellor / Lord Chief Justice ("LC/LCJ") ( 司法機關首長)。

JCIO, nominated judge 和 investigating judge 有點類似層級的概念。首先如果有人想要投訴不正當行為的話,他必須要在事件發生後的三個月內向JCIO申請。JCIO 調查後如果覺得沒有不正當的行為,這件案子就會被撤銷。在撤銷前,JCIO會讓申訴人有機會補充資料;如果最後的決定還是撤銷的話,會把理由提供給申訴人。另外一方面,如果JCIO覺得的確有不正當行為的話,JCIO有兩個選擇,一是它們可以透過summary process 的方式處理申訴,另外一個則是把案子轉交給nominated judge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如果是summary process的話,JCIO會將他們的調查結果和懲處建議 (e.g. 撤職,停職,或是其他懲處) 及理由寫成報告提交給 LC/LCJ 做最後的裁決。

如果是轉給nominated judge的話,nominated judge就會接著再繼續調查。根據調查的結果,nominated judge可以(1) 撤銷案子, (2) 給被申訴人非正式的申誡, (3) 向 LC/ LCJ 提出懲處建議 或是 (4) 如果nominated judge覺得案子很嚴重或複雜,可以將案子轉給investigating judge再更進一步的調查。

如果nominated judge的建議是撤職或停職的話,被申訴人有權利要求讓disciplinary panel介入調查。DP會review調查的文件以及建議等,必要時也會詢問證人。最後DP會對於撤職或停職這樣的建議是否合適提出意見,如果nominated judge覺得案件太嚴重且複雜的話,可以將案子轉給investigating judge做更進一步的調查。

不管是任何機制 (JCIO, nominated judge, or investigating judge) 的調查過程中,被申訴人都有權利做出聲明,告訴調查單位為何他不應該收到懲處,或是對調查結果發表意見。另外,申訴人也可以提供證據和資料讓調查單位進行調查。

上述幾個機關的調查結果報告都會送到LC/LCJ 做最後的裁決。就算已經有懲處提議了,LC/LCJ 還是可以要求另外的調查機關介入調查。舉例來說,如果JCIO提出建議給LC/LCJ,LC/LCJ可以要求其他的調查機關,例如nominated judge, investigating judge或甚至是DP介入調查 (LC/LCJ可以有第二或第三意見)。LC / LCJ 的決定就會是最終的結果 (i.e. 沒有其他上訴的管道)。

除了上述幾個調查機構外,還有一個JACO。JACO比較像是一個監督單位。他們的角色不是調查被申訴人是否有不正當行為,他們反而是監督那些調查機構是否有依法調查以及那些機構是否有濫權的行為 (簡單說來就是administrative 的角色)。所以不管是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如果對於調查的結果不滿意的話,都可以請JACO介入。

機關介紹

  1. The Lord Chancellor(LC)&The Lord Chief Justice(LCJ):

    司法機關首長,作成終局的懲處決定,沒有其他覆議的管道。

  2. The Judicial Conduct Investigation Office(JCIO):

    JCIO在第一線負責接受針對法官的申訴,並審核其是否成立。

    • 成立:將案件移交給Nominated Judge
    • 不成立:駁回(Dismissal)

    同時提供申訴人和被申訴之法官完整的調查資訊,並告知雙方若對審核結果持有異議,可以進一步將案件提交到JACO。

  3. Nominated Judge:

    成員由LCJ提名並經LC同意,且位階至少與被申訴法官相同。其角色為LC、LCJ提出建議,針對申訴是否為不當行為及若為不當行為則採何種紀律處分較為適當。

    • 若調查結果認無不當行為,將駁回申訴。
    • 得做成非正式的建議(informal advice)。
    • 可將此申訴交給investigating judge做更多調查。
    • 民眾並未正式申訴,但知悉有關法官涉有不當行為,可轉給JCIO調查。
  4. Investigating Judge:

    因以下兩者要求而調查申訴案件。

    • LC、LCJ:成員由LCJ提名並經LC同意,且位階必須高於被申訴法官。
    • Nominated judge:做完調查後,其必須負責為LC及LCJ準備有關指控是否為不當行為及其可能所須受之適當紀律處分的報告及建議。
  5. The Disciplinary Panel (“DP”)

    受以下兩者之召集。

    • LC、LCJ
    • The office holder concerned 

    當nominated judge 發現司法上的不當行為並建議停職處分(removed or suspended)。由四個成員組成→2個司法專業人士及2個業外人士。

    • 現任或前任的office holder且位階高於office holder concerned
    • 現任或前任的office holder且位階同於office holder concerned
    • 另外兩個組成成員並無擔任過(1)office holder 或(2)實習中或已聘用的律師

    負責再度審查證據、報告、nominated judge的建議即其由office holder concerned所採納的口頭證據是否適當。為LC及LCJ準備有關指控是否為不當行為及其適當處分的報告及建議。

  6. The Judicial Appointment and Conduct Ombudsman (“JACO”)

    申訴人或office holder concerned 可申請JACO再次審查不當行為或紀律處分是否不符合規定程序或其他行政失當。向JACO的申訴必須在收到申訴結果後的28天內做成。JACO不能對於任何決定做出評論,但若其認為申訴結果為公正的,其可向LC及LCJ做出建議。若JACO認為決定因行政失當而不可信任,其可擱置決議並使JCIO重新開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