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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持有公克數:調高調低都不對?

4月20日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修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持有第1、2級毒品「純質淨重」改為「淨重」。並研議調降持有第3、4級毒品「20公克」之持有標準。

之所以會有這個決議是因為法務部提案:

  1. 持有一、二級毒品的加重條件是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持有三、四級毒品的處罰條件則是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法務部指出,「純質淨重」之規定,造成實務查緝檢驗之成本過高,而影響司法警察單位查緝之意願,而各國持有毒品以刑事處罰之部分,亦多無「純質淨重」之概念,因此擬修法修正純質淨重之規定。持有第一、二級毒品部分,由法院依持有之淨重量處適當之刑度。

  2. 現行持有3、4級毒品須20公克以上才受刑事處罰標準應調降,理由是未滿20公克者沒有刑責,而販賣毒品之行為舉證不易,因此毒販會參考此刑罰標準攜帶毒品四處兜售,造成毒品氾濫,為使小毒販無法逃避刑事法律之制裁,宜將公克數調降。

關於「純質淨重」修改為「淨重」,本文無特別意見。本文想討論的是到底持有量訂在多少,是否處罰,罰多重,要怎麼決定?

關於以毒品持有量來定刑度,意義最重大的區分在於:區別基於自用而持有毒品,以及為了應供毒品給他人而持有毒品。前者盡量走除罪化、以刑罰為後盾的多元處遇模式,而後者原則上就是要受刑事處罰,因為有高度可能是要提供給他人使用。

在目前的討論中,法務部認為持有20公克以上的三、四級毒品,主要指的是K他命,已經不太可能是自用,而可能是攜帶大量的毒咖啡包。因此應該要調降持有公克數,以將更多的藥頭繩之以法。

關於這個討論,在此必須要指出的是,如果是為了區分出特定持有量到底個人使用還是販賣,其實不應該用這麼粗糙的方式來處理。

合理的處理方式應該是要依不同的毒品類型,來訂個人施用的持有量,因為不同毒品類型個人施用所需的持有量是不同的。這個問題在既有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就存在。而由於持有一、二級毒品反正是全部入罪化的,問題顯得較不重要。但在三、四級毒品中,確實有依據實際個人自用的持有量,來訂定持有公克數。只是從這個邏輯來看,比較合理的方式是針對不同種類的三、四級毒品,作用藥社區用藥模式的經驗研究,基於這樣的研究再訂個人自用的持有量。而對用藥模式的研究,一定要考量到不同使用方式所需要的藥物量不同(口服、注射、鼻吸);多次使用藥物後,耐受性提高,持有量也會提高;用藥者為了較便宜的取得藥物,可能一次大量買進,而這種一次大量買進的狀況,可能是幾公克。

在這樣的修法模式中,因為自用而持有毒品的情形,不會被入罪化。而針對使用K他命到底不要入罪的問題,還是應該回到整體藥物濫用對策來考量。

期待政府針對三、四級毒品持有量的修訂,能夠立基於嚴謹的經驗研究,而不再只是憑著感覺來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