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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供應之罪:越重越有效?

在4月20日的司改國是會議中,有報導指出,盧映潔委員提議修訂刪除「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宅神朱學恆臉書發文批評連販毒也除罪化、好棒棒。亦有報導指出,林文蔚委員在政策意見書中的毒品應正名為藥物以及除罪化等引發爭議,緝毒檢察官今天感嘆「做得這麼辛苦,似乎白忙」,網路名人朱學恆則說「歡迎毒犯移民」。

毒品供應與毒品施用,在目前越來越明顯有分流處理的傾向。針對毒品施用,實務界逐漸有共識,要往除罪化的方式發展,這具體展現在論述上更加傾向以病人來看待藥物成癮——雖然目前在實務作為上一直遲遲無法跟上腳步。而針對毒品供應,則傾向往更為加重的方向前進。

 

毒品供應之罪為何需要調整?

 

本文主張,毒品供應與其說應該一概往更為加重的方向發展,不如說更應該往多元區分刑度與處理模式的方向發展。基本方向是:降低最低刑度,同時又具體規範哪些供應毒品的行為應拉高刑度。

這麼說是因為:

  1. 部分的人涉入小額販賣毒品是因為成癮

    有些人自己就是成癮者,涉入小額販賣是為了籌錢買毒。針對這樣的人,比較好的作法是透過多元處遇模式,協助他處理成癮以及其他生活層面的問題。重判的意義有限。

  2. 較符合比例原則

    國際研究顯示,意圖供應毒品相關的犯行其實有很多不同的類型。實際上被重懲者絕大多數是底層的吸食、交易者,嚴罰不僅不利於改善這些底層者的生活處境,無法合理地對真正的嚴重犯罪與較不嚴重的犯行作出差別對待,也是不平衡的資源投注方案:執法者及刑事司法花了太多資源在處理這類較輕微、底層的毒品相關犯行,而沒辦法專注於處理像涉及暴力、貪汙賄賂、組織犯罪及洗錢這類較嚴重的毒品相關犯罪。因此國際研究提出以下建議:

    • 涉及於親友圈內作小額販賣毒品,利潤有限者,建議採取替代監禁的作法,以減輕刑事司法系統及監獄的負擔。
    • 於跨國毒品運輸、買賣中,擔任底層的交通(drug mules),也就是僅負責夾帶毒品出入國境者。此類於毒品交易市場的底層負責夾帶毒品者,多半有著脆弱社會背景,獲得的代價極低,但可能冒生命危險(因為有人會把毒品藏在身體內),有些人可能是被強迫或遭剝削。建議採取替代監禁的作法。
    • 涉及嚴重或組織性犯罪,以此賺取高額利潤者;在毒品生產或交易中扮演高層角色;組織犯罪網絡,經常使用暴力並涉及貪汙賄賂者。涉及這類犯行者,才應該投入資源追訴並施以較重的刑罰。

涉及供應毒品者,刑度加重減輕建議考量以下要素:

減輕 加重
  • 行為人出身脆弱和貧窮的社區社會經濟環境,監禁可能使其之後更難求職,使其子女家人生活陷入困境。
  • 行為人負有照顧責任,特別是女性負有照顧子女、失能長輩的情形。
    並非由高額利潤驅動犯行。
  • 第一次的犯行。
  • 沒有涉及組織犯罪或暴力。
  • 由高額利潤驅動犯行。
  • 捲入未成年人。
  • 涉及暴力活動、貪汙賄賂或洗錢。
  • 涉及組織犯罪。

在台灣,供應毒品之罪的規範很不合理,實有修正必要,這顯示為:

  1. 最低法定刑太重

    台灣製造、運輸、販賣之罪刑度如下:

    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警政署所提供的〈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犯罪裁判確定刑度研析〉來看,可發現近10年來販賣一級毒品罪多數是判7-10年未滿(最低法定刑度為無期徒刑)、販賣二級毒品罪多數是判3-5年未滿(最低法定刑度為7年)、販賣三級毒品罪多數是3年未滿(104年以前最低法定刑度為5年,之後為7年)。也就是對法官來說,目前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罪的最低法定刑度並不合理,才會導致他們必須不斷利用刑法第59條來酌減刑度。固然可以說,法官可以自己依法酌減刑度,因此沒有修正的必要,但這明顯顛覆了刑法第59條在刑法中應該是作為例外來使用的情形。一個法條的刑度規定,不合理到讓使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從例外變成原則,難道不正突顯了相關條文規定的不合理嗎?

    另外,從理性選擇理論來看,最低法定刑的不合理,也會使得很難藉由刑度區分,來讓行為人知道,哪些行為的社會非難性更高,更不應該做。以販賣一級毒品罪為例,涉及組織犯罪者和僅是小額賣給親友者,法定刑都是死刑或無期徒刑,這樣的法律規定是不是反而在向行為人暗示,只要涉嫌販賣都至少是無期徒刑,要幹的話就要大幹特幹?

    是誰讓法官成為恐龍?

    台灣運輸毒品之罪,法定刑度如前述。但用這條來處理跨國毒品中,底層實際夾帶毒品出入境的人其實有刑度過重的問題。特別是初犯、獲得的代價極低、被跨國運毒集團利用者。有些人其實自己也不是很清楚幫忙夾帶的是什麼,但總之被招待出國就去了。將這樣的人關到監獄裡面而且關那麼久,對他來說,除了人生毀了之外沒有其他意義,對打擊跨國運毒集團也沒有意義。

    有法官將這樣夾帶安非他命出國的人處以緩刑,結果檢察官就提供消息給媒體修理法官。這邊有兩個問題,第一是法定刑度的不合理設定,陷法官於不義。第二是我國真的沒有好好討論過,供應毒品之罪行為類型的多樣性,與合理的刑度區分。

    參:聯合報,〈情可憫恕?運4公斤毒品竟緩刑 檢拍桌〉。

  2. 各種乍看可明確區別,刑度落差又大的罪名,在審判時實際上卻難以區分

    台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別訂有施用毒品罪、持有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轉讓毒品罪、販賣毒品罪,刑度輕重不一。以一級毒品為例:

    罪名 刑度
    販賣毒品 死刑及無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轉讓毒品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毒品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毒品(若協助他人施用毒品,則以幫助犯論)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些罪名乍看可以清楚區別,但實際上卻是一系列的行為。這些行為到底應該適用哪個罪名,出現很難判斷的狀況。

    • 我不是賣毒品給別人,是朋友買毒品,他先給我錢,我去幫他拿貨而已。──販賣與幫助吸食的區別?
    • 一次買進比較多的毒品會比較便宜,我是糾團當合購主,和其他人一起買,不是賣毒品給其他人。──販賣與幫助吸食的區別?
    • 一次買進比較多的毒品會比較便宜,我先買起來之後慢慢吸,不是因為打算要賣給別人才買那麼多。──持有、意圖販賣而持有、販賣未遂的區別?
    • 我買毒品是自己要吸,朋友有需要我才以原賣/成本價賣他。──轉讓和販賣的區別?

    目前實務上比較能客觀證明過程的證據大概就是監聽譯文,但是從監聽譯文中,其實也不容易判斷一個小額交易毒品的人,究竟是販賣、轉讓還是幫助吸食。因為監聽譯文裡有時候就是雙方用暗語交談,或是約地點見面。而若從人的供述著手,又常見供詞反覆的情形。

 

供應毒品之罪到底要怎麼修正?

 

如前所述,應往降低最低刑度,同時又具體規範哪些供應毒品的行為應拉高刑度的方向發展。至於具體條文要長什麼樣子,刑度區間要怎麼訂,建議的作法如下:

  • 進行比較法研究:應了解比較法參考國的社會條件與犯罪控制需要,該法在當地又有什麼爭議。比較法是作為討論的參考,但非直接引用。

  • 由研究者及利害關係人組成修法討論小組,提出修法建議。
    應有研究者類型化台灣本土毒品市場各種行為模式,由法官、檢察官、用藥者代表、曾經涉入毒品供應市場者、人權團體代表等等,共同討論、確認構成要件與刑度區間是否合理,適用上是否會出問題。如果不知道怎麼規範比較好,可參考比較法。在參考各國制度的同時也要注意,該制度在適用於台灣時會不會產生預料之外問題。

  • 修法後應有嚴謹的政策成效追蹤評估機制。例如刑度降低,對犯罪率、再犯率有怎樣的影響?是否有調整政策的必要?

或許基於媒體壓力,司改國是會議不太敢碰毒品供應之罪的問題,擔心只要一改就會打擊緝毒的士氣。甚至有委員表示,這個提案和民眾沒有什麼關係,改這個民眾無感。但是本文必須指出,司改會申訴中心很常接到毒品供應之罪的喊冤案件,其中一個常見的問題就是各種罪刑適用上的混亂與不合理。如果我們承認被告也是有人權的,合理的罪刑規定也是人權的一環,那我們其實有必要認真面對這個議題。

而縱使司改國是會議不敢碰這個議題,我還是懇切地期待大家好好想一想:目前毒品供應之罪的設計合理嗎?一律那麼重真的有效嗎?到底多重才有效?不斷的加重處罰,增加刑事司法系統的負荷,也毀了一些人的人生,這樣的作法為何可以在欠缺嚴謹成效評估的狀況下持續發生?

跟男友開心出國,竟然一生都被毀了—真的不用思考刑罰邊際嚇阻力的問題嗎?

有一位女性(判決書記載為庚○○)交了一個男友(丁○○),男友受人邀請到泰國遊玩,但是條件是要幫忙帶東西回台灣。這位女性受男友邀約也一起去了泰國。兩人下塌旅館後,有兩名男子拿了標示善存等看似藥品外包裝的數個紙盒交給丁○○。在交貨時,庚○○並不在場,事後庚○○看到行李箱放置了罐裝物,詢問男友,男友表示是人家託他帶的,會給他五千元。庚○○曾表示,這些藥可能怪怪的,與男友討論是否要丟棄,但最後兩人還是帶著些紙盒回國,於入境時就被查獲是一級毒品海洛因。這批海洛因純質淨重為3203.86公克。

法院認定該名女性庚○○明明已經與男友討論這些藥怪怪的,是不是要丟棄,但卻沒有把紙盒打開檢查內容,顯見男友後來應該有告訴她盒內所裝之物是毒品,而她明知卻仍協助夾帶回國。此外,庚○○測謊沒過(測謊題目:回臺灣前有跟任何人討論帶毒品的事情嗎?。答:沒有)法院也採為補強證據(測謊作為證據的問題,另可參監察院調查報告)。

法院斟酌庚○○並無任何前科,又是在泰國旅遊時,看到行李箱有罐裝物詢問男友,男友告知為毒品後才協助夾帶回國,處最低法定刑無期徒刑仍太重,因此寬減至15年有期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97 年上重更(一)字23號刑事判決

本案庚○○在審判中一路喊冤,先不論冤案的可能性好了,將一名因為交男友不慎,無法拒絕男友請託而將可能是毒品的東西(因為沒有拆開,其實也無法確定是什麼東西)夾帶回台,判15年有期徒刑,到底有何必要?

而最低法定刑是無期徒刑,這卻沒有嚇阻一位女性,拒絕受男友所託,夾帶可能是違禁品的東西回台,大家是不是應該要想一下,大家所期待的重刑嚇阻力,是不是真的有想像中的預防犯罪的效果?(在本案,或許在教育中強化兩性交往的觀念和技巧,或許可能還有效一點?)

而15年的刑罰,和運輸毒品的汙名,對這位女性來說,就是人生被毀了。請問一下,在汙名和嚴重的社會隔絕後,她的人生會如何?縱使是要嚇阻她再犯,真的有必要用到那麼重的刑罰嗎?

 

毒品市場的規制:毒品供應合法化可能嗎?

 

毒品政策如何有效介入毒品市場,是個重要議題。大致分三大類作法:全然禁止毒品市場的存在、由法律介入規制毒品市場、完全不規制毒品市場。採哪類作法,要看各國對健康、人權、安全問題的評估,以及怎麼做才更有助於維護公眾健康。全然禁止毒品市場的作法最常見的問題是出現毒品黑市。在政府無法消滅毒品黑市的情形下,毒品黑市多半由犯罪組織把持,而且構成犯罪組織的重要經濟來源。用藥者基本上必須從黑市購買毒品,黑市毒品品質很可能參有雜質,更容易傷害用藥者的健康。若全然不規制毒品市場會則會使毒品市場高度商業化,商人可能會用各種方式鼓勵人們用藥,也會損害民眾健康。由法律介入規制毒品市場是一種新的嘗試,可能可以減低毒品黑市帶來的問題,也避免過度商業化帶來的傷害。

法律介入規制毒品市場大致可分成五種基本模式:

  1. 醫療模式:高風險的藥物及行為,例如注射海洛因、安非他命,必須有醫療處方及特定的施用處所。
  2. 專門的零售藥局:受有訓練並取得執照的販賣者可賣定量配給的管制藥物給登記有案的使用者。適合中度風險的藥物,如粉末狀的古柯鹼。
  3. 特許零售:適用低風險的藥物,如大麻。
  4. 特許賣買或使用藥物的處所(licesed premises for sale and consumption):類似荷蘭的大麻「coffee shops」。
  5. 無需特許的販賣:適用最低度風險的產品,例如含咖啡因的飲料。此外,也可參考菸酒管制方面的好作法。

從這樣的脈絡下來理解林文蔚委員毒品(應正名為藥物)合法化的提案,就可以知道,藥物供應的合法化其實是承認,國家權力有限而無法完全根絕藥物黑市交易。究竟該怎麼面對這個事實?到底要不要走藥物供應合法化,大家可以再討論,但是這個提案背後其實更需要思考的是,我們到底可不可以真誠面對國家權力有限的事實?是不是可以不要再虛偽地假裝我們只要持續強力掃蕩,藥物黑市就會逐漸消失,而我國境內從此再也不可能非法取得具成癮性的藥物?

另外這個提案還點出了一個大家不願面對的問題。是否要在乎用藥者於黑市取得藥物時可能造成的身體傷害?黑市的藥物品質可能參差不齊,劣質藥物會傷害用藥者的身體。而且因為黑市藥物品質不一,也可能因為換了一個藥頭,買到的藥量一樣,但買到的貨變純了,導致用藥過量死亡。當然,有人認為用藥者是自己選擇用藥,公眾不必在乎他們的健康。但是根據研究顯示,走向成癮是多元成因,其中一部分是社會性因素(家庭疏於照顧或虐待、與學校及社區關係疏離)。另外,我也不認為成癮跟自己,或是周遭的家人或朋友毫無關係,因為成癮不只有前述的社會性因素,還有心理健康因素。我們真的不知道哪一天,我們的親友甚至我們自己會不會因為重度憂鬱等心理健康問題而接觸藥物,陷入成癮困境。

藥物供應的合法化,背後談的是這個。再次強調,要不要合法化,合法化是不是好的解決方案,當然要有充分的辯論。但,直接把這類的討論貼上「歡迎毒民移居鬼島」的標籤,其實非常可惜,也忽視了問題的真正核心。這只是屈服於毒品之名所召喚來的恐懼,躲在刑罰所構成的虛假安全網中,無視問題,讓問題更進一步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