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二次增開會議
2017-5-18
本次會議歷時約五個小時,本次議題就5-4-4警察犯罪預防策略、5-3-6法人犯罪、5-4-1更生人復歸社會及其配套措施、5-4-5成人觀護制度之檢討等議題做出決議。
本次會議邀請警政署報告「偵查管理,偵查作為與困境」、矯正署署長參與討論5-4-1更生人復歸社會及其配套措施、5-4-5成人觀護制度之檢討等議題。矯正署署長也提供許多關於決議之意見。
本分組曾於5月4日決議邀請章忠信老師報告「違反著作權法微罪除罪化」,但本次會議改由章忠信老師提出約2頁的電子郵件回覆「違反著作權法微罪除罪化」之意見,並包括章忠信老師以前有關「違反著作權法微罪除罪化」之分析與網路連結。主席另外裁示,請智財局提供本組著作權法之修法草案。
就決議5-3-1檢討反貪腐法制的第二點「民意機構與政務官之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與資訊揭露,請廉政署分析現行法令之執行成效與問題」本分組決議希望廉政署於6月8日提出改革方案(框架)供委員討論。
5-3-2強化防逃制度初步決議第三點「主管單位應就審判中被告逃亡案件、現行應執行未到案案件請就102~104年間未到案執行之罪名予以分析,提供本會參考。」,因法務部已準備、司法院尚未準備,故下次討論。同時上次會議緩議之「應研議刑事訴訟法第312條,於判決宣告時法院應重新審酌被告是否有羈押必要或以其他替代處分防止被告逃亡。」也來不及於本次會議討論。
5-4-4警察犯罪預防策略之議題,本組曾於3月30日作成決議「建議內政部再次確認後回報」,而從本次刑事局報告可見,似乎內容未有改變。刑事局仍堅持司法文書寄存警局、解送通緝犯、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三大議題。本組會議則認為該三大議題,跟司法改革關聯度較低,故未做成相對應的決議。但是關於警察對於犯罪預防之績效,主席則裁示「(一) 請警政署針對績效制度之內容提出說明。(二) 請法務部說明與警政單位合作時,有無制度性問題導致無法落實司法社會安全案件。 (三)、請提案委員(周愫嫻委員)提出具體數據 」
關於更生人創業貸款等事項,主席裁示請法務部更生保護會提供近三年更生貸款。
第五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的內容為參訪明陽中學,相關資料未提供於網路,僅由主席口頭說明。
下次會議將於5月18日舉行,將討論本次會議尚未討論完畢之議題,以及兒少及性別友善之司法制度等相關議題。
關於5-4-4警察犯罪預防策略,討論約140分鐘。警政署對於「司法警察調度條例」這個訓政時期的規定,該條例第9條規定「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者,應即照辦,不得藉詞延擱。」第12條規定: 「依前條逕行獎懲之事件,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除應通知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外,應陳報法務部或司法院,並分送主管銓敘機關登記。」使警察成為檢察官、法官得任意指使,甚至能以獎懲控制之對象,認為與時代不宜,故希望本分組能做成決議廢除之。也希望警察不要再忙於解送通緝犯、存放司法文書。因為關於解送通緝犯,常使得警察們疲於南北、東西奔命,刑事局也提到現行科技發達,檢察官、法院應多考慮科技偵訊、審判。就司法文書,刑事局則希望郵局即能承達司法文書寄存之任務,不應交由警察局負擔。
關於廢止「司法警察調度條例」,余麗貞委員提到這是有修法討論的事情,且司法院、法務部均反對廢止「司法警察調度條例」,本提案似乎不須在本次會議討論,蔡秀娟、劉淑瓊、盧映潔委員則提到廢止「司法警察調度條例」屬於過細的議題,不須由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
關於解送通緝犯、司法文書寄存,黃旭田、賴芳玉委員則提到這屬於連動的問題。因為司法文書寄存在警局,仍有被告未收到司法文書的情形;因為被告未收到司法文書而遭通緝,而產生許多通緝犯要長途解送之疲勞議題。所以反過來說,警察局不應排除掉「司法文書寄存」之任務。李明鴻、許仕楓委員則提到如果警察不將通緝犯解送到管轄法院,而期待遠地以科技偵訊、審判,容易使檢察官、法官資料不足,而難以偵訊、審判。
最終,委員們投票決定,關於廢止「司法警察調度條例」之議題不討論。關於解送通緝犯,主席則裁示「為兼顧當事人權益,減少警察長途解送通緝犯風險,並避免耗費過多警力,影響本身治安維護工作,對於通緝案件,區分案件性質、輕罪案件研議以科技設備視訊等方式解決長途移送問題。解送通緝犯部分,請警政署提供異地通緝解送,輕罪之數據資料(人次)即提出相關法律修正意見、司法院刑事廳會後提供(本案暫時保留)。」保留此提案。
關於警政績效的議題,章光明委員和刑事局認為,這是警察內部行政管理的問題,沒有必要在國是會議中討論。周愫嫻委員、余麗貞委員、王以凡委員都認為,部分積效計算方式,扭曲警察的辦事方式,確實影響司法運作。但刑事局當場否認有這種績效扭曲的事。主席則因而裁示「(一) 請警政署針對績效制度之內容提出說明。(二) 請法務部說明與警政單位合作時,有無制度性問題導致無法落實司法社會安全案件。 (三)、請提案委員(周愫嫻委員)提出具體數據 」。
至於廢除警校中的軍事化教育,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是否要合併的議題。周愫嫻委員提到軍事化教育訓練不利於要求警察依據民主、人權理念執法,這已不符社會期待。刑事局則表示,不知道社會對警察的期待是什麼,但目前都是依警察相關教育法規來作。至於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是否要合併的部分,周愫嫻委員除了重述原提案內容外,還補充了在警大、警專的區分下,警專畢業生升遷受限的問題,以及部分警大畢業生一進入職場就是資深基層員警的長官,不容易帶人的問題。章光明委員則強調,正是因為有警大的存在,所以警察才有多元性,也才有許多重要的警政改革。此部分最後表決,不在司改國是會議中,作成決議。
關於5-3-6法人犯罪,僅由林志潔委員報告擬定初步決議的理由,報告約7分鐘,在場委員則未表示不同意見。
關於5-4-1更生人復歸社會及其配套措施,討論約60分鐘。林文蔚委員、劉北元委員關心監獄內有無充足之職訓措施,能幫助更生人復歸社會;蔡秀娟委員、劉淑瓊委員則提到,大家應考量在政府以外的機構成立社會企業,以提高更生人進入職場的可能性;劉淑瓊委員則關心更生人創業貸款的核定情形,關於這個事項,主席則裁示請法務部更生保護會提供近三年更生貸款。
5-4-5 成人觀護制度之檢討,討論約50分鐘。法務部書面報告提到105年度觀護人案件量共有 104,611件,而觀護人預算員額僅有 225 名,人力嚴重不足,現有案件已疲於奔命、不堪負荷。且觀護人欠缺編制心理師專業人員,不利於處遇成效。觀護人除專司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外,亦辦理司法保護工作,如法治宣導、反賄選、反毒、修復式司法等多項業務。導致各地檢署觀護人為執行科技監控案件,現行需於平日與假日輪值監控業務,恐因業務負荷過重,無法即時處理性侵犯之監控及違規問題,容易造成執行延誤之風險。
陳宏達委員也同意觀護人案件量過多、過於龐雜,欠缺一個《觀護專法》;盧映潔委員也認同觀護人案件量過多、過於龐雜;王以凡委員則說,觀護專法跟司法人員調度條例類似,像個不斷出現的殭屍議題,且少年事件處理法於86年修正時,為符合該法立法目的,已將觀護人職稱修正為「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少年觀護業務」亦改為「少年調查保護業務」等,104年2月4日修正法院組織法,更正式將觀護人職稱修正為「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又司法院曾於86年及97年間分別調查司法院所屬少年業務相關人員意見結果,達8成5以上之人員亦均主張維持現狀,反對一元化,並強調少年觀護跟成年觀護是不同事務,不應合併在一個觀護專法下。許仕楓委員也認同少年觀護跟成年觀護是不同事務。
關於會議決議「5-3-4量刑準則之建立」,李明鴻委員提到,量刑程序會增加法官負擔,態度較上次會議轉而保留;許仕楓委員則說,強調量刑辯論,現行是空洞的,實在有必要強化量刑辯論。盧映潔委員則質疑,量刑程序引進法庭之友,應該不妥,因為法庭之友應該僅給法律意見,而非量刑意見;許玉秀籌委則說,法庭之友可以是認識被告、接觸過被告的人,故能夠提供關於量刑意見。就法庭之友之功能究竟為何,其他委員則未幫忙澄清,故主席裁示「請許玉秀委員補充專家證人及法庭之友」於決議「5-3-4量刑準則之建立」。
為確保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發現事實真相,應研議相關妨害司法公正罪,檢討湮滅刑事證據罪及偽證罪,增訂違背依法所發保全權利命令罪與棄保潛逃罪,並增訂干擾證人及報復檢舉人與證人罪,及增訂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以杜絕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妨害執法行為。(16票通過)
為提升警察專業與執法效能,請研修警察法與相關警察法律之任務條款與業務法規,並根據警察教育條例,落實各階層警察人員之教育訓練,以因應時代之變遷。
5-4-4警察犯罪預防策略,主席初步意見「為兼顧當事人權益,減少警察長途解送通緝犯風險,並避免耗費過多警力,影響本身治安維護工作,對於通緝案件,區分案件性質、輕罪案件研議以科技設備視訊等方式解決長途移送問題。解送通緝犯部分,請警政署提供異地通緝解送,輕罪之數據資料(人次)即提出相關法律修正意見、司法院刑事廳會後提供(本案暫時保留)。」
在討論警察績效指數該為何時,主席提到「警察專業的KPI(績效指標)為何? 一直很難決定。縱使我們自己的司改決議的KPI為何,也很難評估啊」。在討論決議內容時,主席則提到「我們的決議應該有即時執行之可能。『中華民國政府應增加行政效率』這個決議即不適合,因為這難以即時執行。」在討論更生保護機制之溝通機制時,主席則感嘆「這個國家就是辦法很多,但大部分都做不到,沒有辦法。」
再以一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將會有將近百個的決議內容,每個都是辦法,但在林鈺雄委員、陳重言委員,退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以示抗議後,也有立法院對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正當性,提出質疑,如同最大在野黨主席,國民黨主席洪秀柱的辦公室提到的「司改召集人瞿海源對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定位表示『比諮詢性多一點』,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憲政體制本有專職司法制度單位,在不具憲法授權下,多一點都為憲法所不許。蔡總統在憲法保障擔任『總統』,應是中華民國憲法的守護者,卻『以身做賊』,竊取憲法不容權利,違憲授權給憲法不存在的黑機關『司改國是會議』,擔任司法改革的執行單位。」、「司改會為貫徹蔡意不擇手段,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只談理想,不談現實。決議過程未考量國內財政困難,難以負擔執行,空談理想,決議品質堪憂。」未來這100多個決議究竟該如何排定執行順序? 哪些決議先做才能解決司法信任的問題? 怎麼避免林鈺雄委員提到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是「放天燈」? 如果立法院決定的方向跟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的方向恰巧相反,會否造成另一種司法不信任?
隨著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進入尾聲,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前途真如主席所感嘆的,不論是否意有所指,也就是「這個國家就是辦法很多,但大部分都做不到,沒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