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增開會議
2017-6-06
本次會議歷時約六個半小時,本次會議為第五分組最後一次會議,本次議題就新增議題「兒少與性別友善司法」做出22個決議。
本次會議未做出初步決議,而全部均做成「最終決議」,包括確認上次會議之初步決議與暫予保留事項。
本次會議僅「妨害性自主罪章之重建」,委員們意見較不一致,也未做成決議,否則其他提案,均有做成決議。
關於「監所醫療現狀與改進建議」,討論約20分鐘。余麗貞委員、黃旭田委員、許仕楓委員均提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已要求性侵害加害人應送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結果現行操作上都變成送入監獄,不符該法之精神。衛福部則認為,若把性侵害加害人送入醫療機構,醫療機構附近的居民、村里長都一定會抗議的! 但在場委員們認為衛福部應該要善盡溝通責任。
關於「緝毒與毒品重刑化政策檢討」,討論約15分鐘,在場委員們均有共識要對於毒品之防治,擴大緩起訴處分。對於毒品犯罪是否要硬性地廢除「吸毒一次罰一罪」之「一罪一罰」的問題,在場委員則未形成共識。
關於「酒駕之多元處遇」,討論約20分鐘,在場委員們注意到立法院曾於101年有審議酒害防制法草案,但因屆期不連續原則,現在立法院則無審議鐘之酒害防制法草案。黃旭田委員、主席等委員另外特別提醒,在台灣,酒類飲品實在太容易取得,難怪酒駕難以預防。
關於「偵查管理」,討論約25分鐘,多數的時間花在討論「解送通緝犯,改以異地訊問」的議題。本議題原本要處理的是,為合理化警察工作負擔,在異地查獲的通緝犯是否不必解送至原通緝機關,到採用科技設備遠端訊問即可。本議題在5月11日第二次增開會議曾因為警政署尚未提供相關通緝犯解送之數據,而暫予保留。本次會議警政署表示,其所建置之查捕逃犯系統無異地解送的資料,於是以通緝犯解送人次,以及警察機關解送至嘉義地檢署通緝犯人數和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聲押人數代之,並強調聲請羈押人數占緝獲人數僅約占2 %,根本微乎其微,卻運用大量警力解送通緝犯,實在是不合理的人力運用耗費人力阿。李明鴻委員質疑數據引用與要支持的論點無關,因為本議題是在討論異地解送通緝犯的勤務到底有多大,是否有必要改採異地訊問的方式,但警政署提供的數據卻是所有的通緝犯解送數。余麗貞委員、李明鴻委員、許仕楓委員均強調,警政署應檢討的是,為何發拘票,警察都不認真去拘提被告,直到發通緝書,警察才願意逮捕通緝犯? 這樣是否是因為抓通緝犯有績效,而拘提被告沒有績效呢?
另外關於「偵查管理」還有續行討論由黃旭田委員及周愫嫻委員提案之「警政績效改革」及「警察教育改革」。該提案的文字主要由周愫嫻委員提供,但本次會議周愫嫻委員請假,主要由黃旭田委員說明。因為完整提案在轉化為決議的過程中被簡化,因此有部分重要內容被刪去。在「警政績效改革」中,原本要求要有基層警察討論績效可執行性的會議但在決議文中消失。而在「警察教育改革」的提案中,黃旭田委員要求決議文字應補上原完整提案中的文字「檢討類軍事教育訓練模式(含隊職官系統跟精神教育系統)的問題」,但是遭章光明委員反對,章光明委員強調,類軍事教育是警察教育訓練的本質,沒有檢討的必要,梁永煌召集人並附議認同。而在場旁聽會議的許玉秀委員則補充說明,大家會認為應檢討類軍事教育的問題,除了形式也包含思想,但不被梁永煌召集人所採。
關於「少年觀護所」之鑑別功能,矯正署署長認為要做到鑑別少年身心狀態,實在耗費人力,認為此項業務應由少年調保官來作,而非少觀所。李明鴻委員提到,<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6條即規定設有鑑別組,業務即含鑑別少年身心狀態。矯正署代表即反擊,稱依<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7條即規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於矯正署組織法施行時,未及配合廢止或修正者,其涉及第五條矯正機關組織事項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李明鴻委員引用的是已廢止的舊法,目前少觀所已改為總務科、訓導科、輔導科,已無鑑別組。但李明鴻委員再次提出新修訂的<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第2條有規定少觀所掌理少年之鑑別輔導,此一直是少年所之業務,無從推託。
關於「強化防逃制度」,委員們討論到是否要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12條,並強制要求被告於判決宣判時,應到法庭。在場委員們則認為,因本案法務部已修法中,故不予以討論。
關於「檢討反貪腐法制—民意機關與政務官之陽光透明」,就國會助理納入遊說法之討論範圍,政治獻金法之加強揭露會計報表內容,無人提出其他意見。對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廉政署意見中認為,依據釋字第716號: 「惟於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部分,若因禁止其參與交易之競爭,將造成其他少數參與交易者之壟斷,反而顯不利於公共利益,於此情形,苟上開機關於交易過程中已行公開公平之程序,而有充分之防弊規制,是否仍有造成不當利益輸送或利益衝突之虞,而有禁止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交易之必要,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 」,應容許關係人在一定金額以下之投標,蔡秀涓委員認為廉政署之改革方案有過度放寬之虞,且未顧及一班人之感受,廉政署則反駁說沒有。最後關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決議內容,新增關於「主管機關應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16號,當前社會政治經濟背景、人民觀感與期待、國家人才延攬等,審慎評估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文字。
關於「兒少安置機構之設置」,討論約35分鐘,本議題屬於5月18日第5分組第6次會議暫予保留之議題。李明鴻委員、許仕楓委員抱怨,當法官要裁定安置兒少時,因安置機構過少,連法官都找無法替兒少找到好的安置機構了…劉淑瓊委員則反映,經估算,兒少的安置費一個月至少約60000元,結果法院才給18000元…,實在過少! 司法院則主張,安置費過少之問題,確實沒有在制度上與時俱進。主席則憤怒地表示: 「你們怎麼會只讓法官自己去找,難道行政院跟司法院是分割的嗎? 都沒有政府一體的概念嗎?」
關於「用毒品兒少司法處遇改良之可行性」,本議題屬於也屬於5月18日第5分組第6次會議暫予保留之議題。王以凡委員、紀惠容委員均提到,勞動部對於施用毒品兒少的處遇方式,因無法使兒少在學校上課,但勞動部提供的課程內容又不足以讓施用毒品兒少能習得一技之長,故提案希望勞動部能檢討關於施用毒品兒少的技能課程。
關於「兒少在司法程序特殊性,提供必要之保護與協助」,討論約30分鐘,賴芳玉委員、李明鴻委員、許仕楓委員、司法院均提到現在家事法院之兒少聘請的律師都不一定專業,故希望此提案能有助於協助兒少的律師能夠更專業一些。關於律師的專業培訓,則跟5月8日第2分組第6次會議決議「律師的考選、職前及在職訓練應參照第四分組決議檢討、改進,以提升律師的專業能力,並研議建立律師專業分科制度。」有關。
關於「妨害性自主罪章之重建」,討論約30分鐘。紀惠容委員提案希望,「妨害性自主」之證明,不需要是被害人要證明他沒有同意為性行為,而只要被害人「沒有積極同意」,被告與被害人之性行為即可評價為「妨害性自主罪」,然而在場許仕楓、邱欽庭、余麗貞委員均持保留意見,又礙於會議時間,本案經表決,僅4票同意。
「犯罪預防之研究及教育」和「建立研究機制,活用司法統計資料,提升司法實務運作品質」,兩議題合併成一題,討論約15分鐘。在場委員對於研究機構是否需如提案,直接訂為「中央三級機構」,較有疑慮,故不決議該研究機構之級別層次。另外對法務部犯研中心提案設立「社區法律學院」一事,因主席認為沒有委員有興趣討論而直接刪除。盧映潔委員並建議應建置犯罪資料庫,將犯罪資料去識別化後公開供研究使用,章光明委員則認為法務部犯研中心應與警大既有的刑事政策研究資源進行整合。
研議司法院跨廳會成立兒少及性別友善委員會
司法院應於半年內設立跨廳會「兒少與性別友善司法委員會」,以落實少年及家事事件相關法令執行之檢討,及專責性別相關政策之檢視與執行,執行司法人員性別意識培訓,處理家暴、性侵、性騷、性別工作平等、性剝削、人口販運及其他涉及性別之議題。上述委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1/3,外聘委員不得低於1/3。委員會有權調取上開相關案件可公開之相關判決書及性別統計資料。(15票通過)
兒少人權政策應為國家最優先政策,政府應優先寬列兒少保護預算。(15票通過)
通盤檢討兒虐防治政策
廢止刑法第239條,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15票通過)
理由: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
建議相關主管機關參酌其他國家立法例,檢討目前「兩小無猜」間合意性行為之相關刑罰與通報規定,以教育輔導取代訴訟程序、以服務供給取代刑責。(15票通過)優生保健法第9條條文修正案
建請修正優生保健法第9條關於未成年人與有配偶婦女之人工流產決定權相關規定,俾落實女性自主權,並在意見不一時,適度引入司法及行政爭端解決機制。(15票通過)
理由:
為使性侵害被害人保有司法主體性,落實性侵害防治法及其民國104年新增條文新增條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建請相關單位研議,於訴訟程序中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判、刑罰執行等各階段,設計各項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15票通過)
收容少年、執行少年有期徒刑及感化教育等機構(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應歸屬法務部矯正署或教育部
收容少年、執行少年有期徒刑及感化教育等機構維持隸屬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機構少年之教育應受教育基本法保障,其教學、輔導及人事經費等應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編列之教育經費支應,並建請主管機關(如法務部、教育部)研擬編列獨立預算之可行性。(14票通過,此時有委員離席)
評估少年輔育院全面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
建請法務部落實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儘速完成少年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並研擬矯正教育相關措施。
通盤檢討少年在上開機構(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執行之內容及輔導方法,暨各行政部門之配合,兼完善復歸社會之建制
建請行政院提供足夠資源,協助法務部設置專門之女性矯正學校;基於性別平權,女性受刑及感化少年職業訓練應辦理多元課程(如汽車修護、油漆、木工等)。
建議司法院參考韓國多元收容制度,研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多元收容措施之可行性;另為落實少年觀護所鑑別功能,法務部矯正署應增加醫療、心理及社工等專業人力。
有關少年矯正學校方面:
有關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方面:
有關觸法兒童之保護方面:建議政府應儘速設置觸法兒童之收容處所,在未設置該處所前,請司法院與行政主管機關(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會商觸法兒童處遇方式之調整,改以福利服務與教育輔導方式處遇。
有關收容少年隱私及輔導品質之保障方面:建議法務部制訂民間團體及志工入校(所)輔導之審查機制,妥顧收容少年私,並確保輔導及服務品質。(14票通過)
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學生(學員)代表及非警政人員(例如成人教育、心理學家、人權專家、體能訓練專家、社會科學專家)一同協助規劃、監督課程與訓練,改革警察教育制度,提升執法品質,符合現代社會對執法者之期待。
監所醫療現狀與改進建議—「監所內附設醫療院所或監所附近設置醫療專區」
緝毒政策與毒品重刑化政策之檢討
施用毒品者戒癮治療多元處遇模式之改良,整合司法、醫療與社工資源,矯治勒戒(戒治所)回歸衛福部醫療體系
建請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研擬建制社區成癮與處遇評估機制之可行性,建立觀護人及醫療院所於社區中對單純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進行社會調查與醫療評估,供檢察官參考以選擇處遇方式。(13票通過)
酒駕之多元處遇
檢討反貪腐法制—「民意機關與政務官之陽光透明」
偵查管理
依收受兒少類型,訂定不同之安置輔導機構設置及人力
用毒品兒少司法處遇改良之可行性(包括重建社會鏈、各行政部門之配合)
建立研究機制/機構,活用司法統計資料,提升司法實務運作品質。
強化犯罪預防之研究及教育,包括犯罪心理學等,進行犯罪者動機、環境等剖析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就主動公告制度,強制信託制度與變動申報制度之修正,參酌政府透明、標竿國家作法、人才延攬及社會期待等相關因素,進行檢討與提出修法方向。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主管機關應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16號,當前社會政治經濟背景、人民觀感與期待、國家人才延攬等,審慎評估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公職人員監督機關為交易行為限制之例外必要性與利弊評估。(12票通過)
更生人復歸社會謀生困難與再犯率等問題—「更生人貸款協助」
本次會議對於兒少之機構安置、兒少之律師專業、性侵害之積極同意均討論較多,對於性侵害之積極同意,則因為紀惠容委員給的資訊較難以馬上說服委員們,致使委員們產生積極同意會任意使人入罪之疑慮。不過,德國最近對於性侵害之防治,亦有修法,對於「未經被害人同意而為性行為」,德國也未採取紀惠容委員提案的「被害人未有積極同意」,被告即構成性侵,反而是對於「被告是否為同意為性行為」,增加「驚嚇不及抗拒」、「因為害怕導致未反抗」等二種類型,這是未來關於「性侵害防治」的修法,可以參考的。不過,第三分組李佳玟委員也曾經在網路上撰文支持「被害人未有積極同意」,被告即構成性侵之概念這顯示本議題其實是值得討論的,本次會議囿於時間,未詳為釐清,實在可惜。
關於反貪腐制度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是否要對於關係人之交易自由、契約自由為一定程度的放寬,其實參考到羅昌發大法官、蘇永欽大法官在大法官釋字第716號的意見書,均可發現到那些大法官思考的是,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也對於關係人交易有一定程度的放寬: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以因應過度限制的反效果,故那些大法官認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也應有一定程度的放寬,可惜的是,會議中廉政署並沒有提到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
對於即將到來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會,總統即將召集所有的100位委員們一同討論國家未來的司法改革方向。然而在每組議題都非常專業的情形下,究竟各組該如何溝通? 分組未通過的提案,如何重新於大會提出討論? 紀惠容委員的「性侵害防治」提案有可能重新於100位委員面前提出在討論嗎? 本分組關於毒品、兒少、反貪腐等專業議題,有可能短時間內讓其他80位委員加總統理解那些決議的重要性嗎? 究竟那些決議要先做,哪些後做? (相關擔憂,參許玉秀/對司法改革總結會議的想像)在每個決議都是不同背景委員們心中的理解決議,這是即將到來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會所要面對的困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