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點評:「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增開會議

  1. 本次會議歷時約六個半小時,本次會議為第五分組最後一次會議,本次議題就新增議題「兒少與性別友善司法」做出22個決議。

  2. 本次會議未做出初步決議,而全部均做成「最終決議」,包括確認上次會議之初步決議與暫予保留事項。

  3. 本次會議僅「妨害性自主罪章之重建」,委員們意見較不一致,也未做成決議,否則其他提案,均有做成決議。

討論子題及討論意見

  1. 關於「監所醫療現狀與改進建議」,討論約20分鐘。余麗貞委員、黃旭田委員、許仕楓委員均提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已要求性侵害加害人應送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結果現行操作上都變成送入監獄,不符該法之精神。衛福部則認為,若把性侵害加害人送入醫療機構,醫療機構附近的居民、村里長都一定會抗議的! 但在場委員們認為衛福部應該要善盡溝通責任。

  2. 關於「緝毒與毒品重刑化政策檢討」,討論約15分鐘,在場委員們均有共識要對於毒品之防治,擴大緩起訴處分。對於毒品犯罪是否要硬性地廢除「吸毒一次罰一罪」之「一罪一罰」的問題,在場委員則未形成共識。

  3. 關於「酒駕之多元處遇」,討論約20分鐘,在場委員們注意到立法院曾於101年有審議酒害防制法草案,但因屆期不連續原則,現在立法院則無審議鐘之酒害防制法草案。黃旭田委員、主席等委員另外特別提醒,在台灣,酒類飲品實在太容易取得,難怪酒駕難以預防。

  4. 關於「偵查管理」,討論約25分鐘,多數的時間花在討論「解送通緝犯,改以異地訊問」的議題。本議題原本要處理的是,為合理化警察工作負擔,在異地查獲的通緝犯是否不必解送至原通緝機關,到採用科技設備遠端訊問即可。本議題在5月11日第二次增開會議曾因為警政署尚未提供相關通緝犯解送之數據,而暫予保留。本次會議警政署表示,其所建置之查捕逃犯系統無異地解送的資料,於是以通緝犯解送人次,以及警察機關解送至嘉義地檢署通緝犯人數和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聲押人數代之,並強調聲請羈押人數占緝獲人數僅約占2 %,根本微乎其微,卻運用大量警力解送通緝犯,實在是不合理的人力運用耗費人力阿。李明鴻委員質疑數據引用與要支持的論點無關,因為本議題是在討論異地解送通緝犯的勤務到底有多大,是否有必要改採異地訊問的方式,但警政署提供的數據卻是所有的通緝犯解送數。余麗貞委員、李明鴻委員、許仕楓委員均強調,警政署應檢討的是,為何發拘票,警察都不認真去拘提被告,直到發通緝書,警察才願意逮捕通緝犯? 這樣是否是因為抓通緝犯有績效,而拘提被告沒有績效呢?

    另外關於「偵查管理」還有續行討論由黃旭田委員及周愫嫻委員提案之「警政績效改革」及「警察教育改革」。該提案的文字主要由周愫嫻委員提供,但本次會議周愫嫻委員請假,主要由黃旭田委員說明。因為完整提案在轉化為決議的過程中被簡化,因此有部分重要內容被刪去。在「警政績效改革」中,原本要求要有基層警察討論績效可執行性的會議但在決議文中消失。而在「警察教育改革」的提案中,黃旭田委員要求決議文字應補上原完整提案中的文字「檢討類軍事教育訓練模式(含隊職官系統跟精神教育系統)的問題」,但是遭章光明委員反對,章光明委員強調,類軍事教育是警察教育訓練的本質,沒有檢討的必要,梁永煌召集人並附議認同。而在場旁聽會議的許玉秀委員則補充說明,大家會認為應檢討類軍事教育的問題,除了形式也包含思想,但不被梁永煌召集人所採。

  5. 關於「少年觀護所」之鑑別功能,矯正署署長認為要做到鑑別少年身心狀態,實在耗費人力,認為此項業務應由少年調保官來作,而非少觀所。李明鴻委員提到,<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6條即規定設有鑑別組,業務即含鑑別少年身心狀態。矯正署代表即反擊,稱依<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7條即規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於矯正署組織法施行時,未及配合廢止或修正者,其涉及第五條矯正機關組織事項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李明鴻委員引用的是已廢止的舊法,目前少觀所已改為總務科、訓導科、輔導科,已無鑑別組。但李明鴻委員再次提出新修訂的<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第2條有規定少觀所掌理少年之鑑別輔導,此一直是少年所之業務,無從推託。

  6. 關於「強化防逃制度」,委員們討論到是否要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12條,並強制要求被告於判決宣判時,應到法庭。在場委員們則認為,因本案法務部已修法中,故不予以討論。

  7. 關於「檢討反貪腐法制—民意機關與政務官之陽光透明」,就國會助理納入遊說法之討論範圍,政治獻金法之加強揭露會計報表內容,無人提出其他意見。對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廉政署意見中認為,依據釋字第716號: 「惟於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部分,若因禁止其參與交易之競爭,將造成其他少數參與交易者之壟斷,反而顯不利於公共利益,於此情形,苟上開機關於交易過程中已行公開公平之程序,而有充分之防弊規制,是否仍有造成不當利益輸送或利益衝突之虞,而有禁止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交易之必要,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 」,應容許關係人在一定金額以下之投標,蔡秀涓委員認為廉政署之改革方案有過度放寬之虞,且未顧及一班人之感受,廉政署則反駁說沒有。最後關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決議內容,新增關於「主管機關應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16號,當前社會政治經濟背景、人民觀感與期待、國家人才延攬等,審慎評估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文字。

  8. 關於「兒少安置機構之設置」,討論約35分鐘,本議題屬於5月18日第5分組第6次會議暫予保留之議題。李明鴻委員、許仕楓委員抱怨,當法官要裁定安置兒少時,因安置機構過少,連法官都找無法替兒少找到好的安置機構了…劉淑瓊委員則反映,經估算,兒少的安置費一個月至少約60000元,結果法院才給18000元…,實在過少! 司法院則主張,安置費過少之問題,確實沒有在制度上與時俱進。主席則憤怒地表示: 「你們怎麼會只讓法官自己去找,難道行政院跟司法院是分割的嗎? 都沒有政府一體的概念嗎?」

  9. 關於「用毒品兒少司法處遇改良之可行性」,本議題屬於也屬於5月18日第5分組第6次會議暫予保留之議題。王以凡委員、紀惠容委員均提到,勞動部對於施用毒品兒少的處遇方式,因無法使兒少在學校上課,但勞動部提供的課程內容又不足以讓施用毒品兒少能習得一技之長,故提案希望勞動部能檢討關於施用毒品兒少的技能課程。

  10. 關於「兒少在司法程序特殊性,提供必要之保護與協助」,討論約30分鐘,賴芳玉委員、李明鴻委員、許仕楓委員、司法院均提到現在家事法院之兒少聘請的律師都不一定專業,故希望此提案能有助於協助兒少的律師能夠更專業一些。關於律師的專業培訓,則跟5月8日第2分組第6次會議決議「律師的考選、職前及在職訓練應參照第四分組決議檢討、改進,以提升律師的專業能力,並研議建立律師專業分科制度。」有關。

  11. 關於「妨害性自主罪章之重建」,討論約30分鐘。紀惠容委員提案希望,「妨害性自主」之證明,不需要是被害人要證明他沒有同意為性行為,而只要被害人「沒有積極同意」,被告與被害人之性行為即可評價為「妨害性自主罪」,然而在場許仕楓、邱欽庭、余麗貞委員均持保留意見,又礙於會議時間,本案經表決,僅4票同意。

  12. 「犯罪預防之研究及教育」和「建立研究機制,活用司法統計資料,提升司法實務運作品質」,兩議題合併成一題,討論約15分鐘。在場委員對於研究機構是否需如提案,直接訂為「中央三級機構」,較有疑慮,故不決議該研究機構之級別層次。另外對法務部犯研中心提案設立「社區法律學院」一事,因主席認為沒有委員有興趣討論而直接刪除。盧映潔委員並建議應建置犯罪資料庫,將犯罪資料去識別化後公開供研究使用,章光明委員則認為法務部犯研中心應與警大既有的刑事政策研究資源進行整合。

會議決議

  1. 研議司法院跨廳會成立兒少及性別友善委員會

    司法院應於半年內設立跨廳會「兒少與性別友善司法委員會」,以落實少年及家事事件相關法令執行之檢討,及專責性別相關政策之檢視與執行,執行司法人員性別意識培訓,處理家暴、性侵、性騷、性別工作平等、性剝削、人口販運及其他涉及性別之議題。上述委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1/3,外聘委員不得低於1/3。委員會有權調取上開相關案件可公開之相關判決書及性別統計資料。(15票通過)

  2. 兒少人權政策應為國家最優先政策,政府應優先寬列兒少保護預算。(15票通過)

  3. 通盤檢討兒虐防治政策

    1. 政府應積極保護兒少權益,寬列兒少預算,並建請評估在行政院下設「兒少保護辦公室」之可行性,參考日本兒童相談所制度,整合社政、警政、醫療、教育、檢察體系等相關資源,協助地方政府建置專責處理兒童、失依、虞犯少年及施用毒品少年等鑑別、篩檢與輔導等機制。
    2. 比照現有「家暴安全防護網」之高危機案件網絡會議,就「重大兒虐案件」研議建構以檢察體系為主導之網絡,強化現行兒童保護機制。
    3. 請法務部研議建構「兒童死亡檢視」(Child Death Review)機制,並修正相關法規就涉及6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之可行性。
    4. 請主管機關研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6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就「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關於第一級兒少緊急保護、安置事件、第二級第一類安置及評估事件,在訪視顯有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時,有聲請調取該照護兒童人之通聯紀錄、健保或就醫等紀錄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調取或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並請研修刑事訴訟法第131條,必要時賦予司法警察(官)得逕行搜索之可行性。(15票通過)
  4. 廢止刑法第239條,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15票通過)

    理由:
    1. 刑法通姦罪之存在,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我國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惟現今我國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篇內,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之標準,並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是以,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之通姦罪,目前存在之正當性已屬薄弱。
    2. 與通姦罪有關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依此規定,配偶得僅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之原則,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之實質不平等。
    3. 何況曾有實際案例,主張受性侵害之告訴人,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致實務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
  5. 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

    建議相關主管機關參酌其他國家立法例,檢討目前「兩小無猜」間合意性行為之相關刑罰與通報規定,以教育輔導取代訴訟程序、以服務供給取代刑責。(15票通過)
  6. 優生保健法第9條條文修正案

    建請修正優生保健法第9條關於未成年人與有配偶婦女之人工流產決定權相關規定,俾落實女性自主權,並在意見不一時,適度引入司法及行政爭端解決機制。(15票通過)

    理由:

    1. 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中,關於未滿20歲之人一旦懷孕而欲實施人工流產,無任何例外均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為之,將迫使未成年人若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欲進行人工流產,只能尋求密醫或其他違法管道,違反兒童少年身心保護與國際規範,主管機關應即刻研議,滿18歲以上之未成年得自行決定,未滿18歲者與法定代理人於人工流產決定意見不一時,應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介入之機制,以協助未成年人決定之作成與身心健全之保護。
    2. 據現行優生保健第9條第2項,已婚婦女欲以第9條第1項第6款(懷孕或生產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施行人工流產時,均需得配偶同意,無例外條款,亦完全不考慮該婦女在婚姻中是否遭受家暴或有其他婚姻無法維持之情事,迫使受暴婦女或已經進行離婚程序之婦女,可能因此規定無法實施人工流產或遭受其他不利之壓迫,亦應一併修改。建議應增設不需得配偶同意之例外條款,以及縱使無例外情況,當已婚之懷孕婦女與其配偶就是否符合第6款情狀意見不一致時,應設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之爭端解決機制,俾使已婚懷孕婦女之生育自主權獲得保障。
  7. 為使性侵害被害人保有司法主體性,落實性侵害防治法及其民國104年新增條文新增條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建請相關單位研議,於訴訟程序中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判、刑罰執行等各階段,設計各項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15票通過)

  8. 收容少年、執行少年有期徒刑及感化教育等機構(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應歸屬法務部矯正署或教育部

    收容少年、執行少年有期徒刑及感化教育等機構維持隸屬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機構少年之教育應受教育基本法保障,其教學、輔導及人事經費等應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編列之教育經費支應,並建請主管機關(如法務部、教育部)研擬編列獨立預算之可行性。(14票通過,此時有委員離席)

  9. 評估少年輔育院全面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

    建請法務部落實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儘速完成少年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並研擬矯正教育相關措施。

    1. 調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結構,納入司法院、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機關及民間代表,並落實矯正教育內容及教材研究等功能。
    2. 建立少年矯正學校專業教師(含校長)與輔導人員之遴聘、淘汰機制;另建立矯正人員之專業訓練及激勵制度。
    3. 請行政院研議於相關部會成立「少年矯正教育研究中心」之可行性。
    4. 少年輔育院改制前,建議教育部等主管機關應提供充裕資源。(14票通過)
  10. 通盤檢討少年在上開機構(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執行之內容及輔導方法,暨各行政部門之配合,兼完善復歸社會之建制

    1. 有關受機構式處遇女性少年之處遇平等方面:

      建請行政院提供足夠資源,協助法務部設置專門之女性矯正學校;基於性別平權,女性受刑及感化少年職業訓練應辦理多元課程(如汽車修護、油漆、木工等)。

    2. 有關少年觀護所方面:

      建議司法院參考韓國多元收容制度,研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多元收容措施之可行性;另為落實少年觀護所鑑別功能,法務部矯正署應增加醫療、心理及社工等專業人力。

    3. 有關少年矯正學校方面:

      • (1) 建請行政院協助法務部矯正署依收容少年特質與需求分類設置少年矯正學校,並發展少年處遇成效評估機制(包括定期評估、調整處遇內容及目標等),以及研擬於校內設置家庭合宿設施及中途專區、辦理多元處遇措施之可行性。
      • (2) 建議法務部儘速研擬修正監獄行刑法第3條及相關法規,讓執行期滿前已屆23歲之受刑少年,依其教育需要,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至該級教育階段完成為止。
    4. 有關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方面:

      • (1) 為強化收容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建議司法院研擬修正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27條規定,於法院受理少年矯正學校,提出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聲請時,均應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查證之可行性。
      • (2) 請衛生福利部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8條精神,協助有需求出校少年入住自立宿舍或提供相關津貼;建議更生保護協會協助已滿18歲出校受刑少年入住更生人中途之家,及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機制等服務。
    5. 有關觸法兒童之保護方面:建議政府應儘速設置觸法兒童之收容處所,在未設置該處所前,請司法院與行政主管機關(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會商觸法兒童處遇方式之調整,改以福利服務與教育輔導方式處遇。

    6. 有關收容少年隱私及輔導品質之保障方面:建議法務部制訂民間團體及志工入校(所)輔導之審查機制,妥顧收容少年私,並確保輔導及服務品質。(14票通過)

  11. 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學生(學員)代表及非警政人員(例如成人教育、心理學家、人權專家、體能訓練專家、社會科學專家)一同協助規劃、監督課程與訓練,改革警察教育制度,提升執法品質,符合現代社會對執法者之期待。

    • (二) 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基層警察代表、人權專家、社會科學研究者等警政署以外之外部委員組成,以合理績效制度(包括公開績效管考項目之計算標準、計算方式及理由),檢討相關工作職掌,提升執法效能,提高移送案件品質,貫澈維護社會安全,增加民眾對司法之信心。(14票通過)
    • (三) 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1條之1,輕罪用遠端科技設備訊問,並請警政署逐年檢討拘提到案比率。(13票通過,此時黃旭田委員已離席)
  12. 監所醫療現狀與改進建議—「監所內附設醫療院所或監所附近設置醫療專區」

    • (一) 建請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合作落實監所醫療照顧工作。
    • (二) 有關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收容與執行,促請中央與地方相關主管機關考量各種因素後,協商建立適當場所。(13票通過)
  13. 緝毒政策與毒品重刑化政策之檢討

    • (一) 建請法務部檢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關於單純施用毒品五年內再犯之規定,適度縮減年限之可行性,並研擬調整觀察勒戒使用時機及次數限制,檢討一罪一罰之合理性,再犯者並適度併用保安處分與刑罰。擴大檢察官對於多次施用毒品者得為附條件 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 (二) 檢視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刑度與罪責不相當之罪名規定,並檢討該法與藥事法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處罰規定之競合規定。(13票通過)
  14. 施用毒品者戒癮治療多元處遇模式之改良,整合司法、醫療與社工資源,矯治勒戒(戒治所)回歸衛福部醫療體系

    建請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研擬建制社區成癮與處遇評估機制之可行性,建立觀護人及醫療院所於社區中對單純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進行社會調查與醫療評估,供檢察官參考以選擇處遇方式。(13票通過)

  15. 酒駕之多元處遇

    • (一)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與立法院,儘速制定酒害防制法,使國人遠離酒害。
    • (二)落實有關販賣酒類給兒少之處罰。(13票通過)
  16. 檢討反貪腐法制—「民意機關與政務官之陽光透明」

    • (一)遊說法:國會助理納入遊說法之規範範圍。
    • (二)政治獻金法:
      1. 政治獻金法第5條有關得收受政治獻金主體之規定,擬增列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並配套增訂是類人員之捐贈、收支記載、運用、定期申報等處理機制。
      2. 政治獻金法第21條有關政治獻金資訊公開於電腦網路之規定,由現行「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修正為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全部內容。(13票通過)
  17. 偵查管理

    • (一)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學生(學員)代表及非警政人員(例如成人教育、心理學家、人權專家、體能訓練專家、社會科學專家)一同協助規劃、監督課程與訓練,改革警察教育制度,提升執法品質,符合現代社會對執法者之期待。
    • (二)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基層警察代表、人權專家、社會科學研究者等警政署以外之外部委員組成,以合理績效制度(包括公開績效管考項目之計算標準、計算方式及理由),檢討相關工作職掌,提升執法效能,提高移送案件品質,貫澈維護社會安全,增加民眾對司法之信心。
    • (三)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1條之1,輕罪用遠端科技設備訊問,並請警政署逐年檢討拘提到案比率。
  18. 依收受兒少類型,訂定不同之安置輔導機構設置及人力

    • (一)政府應負安置觸法、難置(例如施用毒品、經盡力矯正無效果或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等)兒少之責任,建請司法院與衛生福利部建立兒少安置協調機制,定期會商,並建議衛生福利部處理下列問題:
      1. 依兒少性質及所需服務分類設置公辦公營安置機構,並積極協助法院裁定安置輔導之兒少。
      2. 為維持民間機構繼續參與觸法兒少安置服務意願,建請研擬分級分類修正相關法規及委託安置費用標準,以解決民間機構營運困境。
    • (二)為維護安置機構觸法兒少接受國民教育之權益,請教育部研議相關機制,必要時,從速檢討修正相關教育法規。
    • (三)建議司法院就安置兒少編列足夠經費。(12票通過)
  19. 用毒品兒少司法處遇改良之可行性(包括重建社會鏈、各行政部門之配合)

    • (一) 建請法務部依送觀察勒戒少年之年齡、使用物質習性及治療需求等特性,研擬妥適之少年成癮評估與多元戒治機制。
    • (二) 為協助未繼續升學觸法與虞犯少年習技與就業,建請勞動部強化少年技能訓練及就業輔導,並依少年特性及需求(例如放寬學歷要求),研擬合適多元之訓練課程
    • (三) 為協助戒癮少年轉換環境、就業自立之需求,建請研擬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將未受機構處遇之社區少年納為自立生活適應方案服務對象。(12票通過)
  20. 建立研究機制/機構,活用司法統計資料,提升司法實務運作品質。

    強化犯罪預防之研究及教育,包括犯罪心理學等,進行犯罪者動機、環境等剖析

    • (一) 建議法務部比照衛福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將犯罪相關基本資料去識別後公開,供學術界進行犯罪問題研究使用。
    • (二) 在現況下,請法務部儘速充實犯罪防治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力、經費及設備,以有效提升研究能力,並整合國內既有刑事司法與刑事政策學者,發揮研究功能。(12票通過)
  21.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就主動公告制度,強制信託制度與變動申報制度之修正,參酌政府透明、標竿國家作法、人才延攬及社會期待等相關因素,進行檢討與提出修法方向。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主管機關應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16號,當前社會政治經濟背景、人民觀感與期待、國家人才延攬等,審慎評估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公職人員監督機關為交易行為限制之例外必要性與利弊評估。(12票通過)

  22. 更生人復歸社會謀生困難與再犯率等問題—「更生人貸款協助」

  23. 建議更生保護協會對更生人創業貸款,以從寬核貸為原則,提供更充分之協助。(12票通過)

點評

本次會議對於兒少之機構安置、兒少之律師專業、性侵害之積極同意均討論較多,對於性侵害之積極同意,則因為紀惠容委員給的資訊較難以馬上說服委員們,致使委員們產生積極同意會任意使人入罪之疑慮。不過,德國最近對於性侵害之防治,亦有修法,對於「未經被害人同意而為性行為」,德國也未採取紀惠容委員提案的「被害人未有積極同意」,被告即構成性侵,反而是對於「被告是否為同意為性行為」,增加「驚嚇不及抗拒」、「因為害怕導致未反抗」等二種類型,這是未來關於「性侵害防治」的修法,可以參考的。不過,第三分組李佳玟委員也曾經在網路上撰文支持「被害人未有積極同意」,被告即構成性侵之概念這顯示本議題其實是值得討論的,本次會議囿於時間,未詳為釐清,實在可惜。

關於反貪腐制度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是否要對於關係人之交易自由、契約自由為一定程度的放寬,其實參考到羅昌發大法官、蘇永欽大法官在大法官釋字第716號的意見書,均可發現到那些大法官思考的是,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也對於關係人交易有一定程度的放寬: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以因應過度限制的反效果,故那些大法官認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也應有一定程度的放寬,可惜的是,會議中廉政署並沒有提到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

對於即將到來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會,總統即將召集所有的100位委員們一同討論國家未來的司法改革方向。然而在每組議題都非常專業的情形下,究竟各組該如何溝通? 分組未通過的提案,如何重新於大會提出討論? 紀惠容委員的「性侵害防治」提案有可能重新於100位委員面前提出在討論嗎? 本分組關於毒品、兒少、反貪腐等專業議題,有可能短時間內讓其他80位委員加總統理解那些決議的重要性嗎? 究竟那些決議要先做,哪些後做? (相關擔憂,參許玉秀/對司法改革總結會議的想像)在每個決議都是不同背景委員們心中的理解決議,這是即將到來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會所要面對的困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