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檢舉證據?《法官法》教戰手冊之閱卷篇
2014-9-07
《法官法》中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個案評鑑機制,已於2012年1月6日正式施行。依據《法官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檢舉不適任法官、檢察官需要具體事證。如果欠缺事證,法官評鑑委員會就會依同法第37條為「不付評鑑」之決議,或依同法第38條前段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為此,申訴中心撰文分享實際案例,介紹取得事證的可行方法,以協助民眾提出檢舉。
審判必需公平、公正、公開,嚴格遵守訴訟法的程序規定,是《法官法》對執法人員最基本的要求。但在書面的筆錄中,是無法顯現「態度」的問題,只有透過訊問時同步的錄音、錄影,才能讓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現出原形,證明其惡形惡狀、預斷偏私。
有關辦案態度不佳的檢舉類型中,法庭、偵查庭訊問錄音、錄影光碟是最關鍵的證據。以下是二則真實的法庭訊問錄音譯文,說明其重要性:
阿美是從中國嫁來台灣的新住民,她來申訴時只帶了一審判決書和撤回上訴聲請書,哭著說法官很不公正,欺騙她撤回上訴。在申訴中心的協助下,她回頭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了錄音光碟和筆錄,並自行製作了錄音譯文(逐字稿),才證實她所言不虛。
關鍵在於,阿美被起訴的是最重本刑7年的犯罪,依法不得易科罰金,一審判決書中也沒有宣告得易科罰金;但是承審法官卻一再以上訴不如賺錢繳罰金來得實在,誘騙阿美撤回上訴。這是赤裸裸的謊言,希望未來法官評鑑委員會可以調查清楚,還阿美一個公道。
阿嬌是法院傳喚來作證的證人,依法需先告知據實陳述義務和偽證刑責,然後簽名具結,才能開始作證。從錄音譯文得知,承審法官急著罵人,卻忘了履行法定程序,從訊問開始至結束都沒有命阿嬌具結,涉及《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5款:「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之情形,可以請求個案評鑑。其實阿嬌來申訴時,只是覺得法官態度很差,但不知道有沒有違法?還好她也順利申請到錄音光碟,申訴中心才能就證據內容作出判斷,檢舉不適任者。
前述二例可以知道取得訊問錄音的重要性。不過,訊問錄音、錄影光碟其實只是「卷宗」的一小部份而已,還要加上筆錄、傳票、書狀、鑑定、公文、電話記錄、辦案進行單和外放證物箱…等資料,才構成完整的卷宗。總而言之,卷宗就是法庭活動的全記錄。要準備檢舉法官、檢察官的事證,最好的方式就是取得卷宗。
取得卷宗,法律上專有名詞叫閱覽卷宗,簡稱「閱卷」。閱卷不僅是看卷,還包括影印書面資料(如筆錄)、複製拷貝影音(如錄音)、攝影測量證物(如照片)……等保存卷證資料的措施。前述取得訊問錄音、錄影光碟的方法,就是閱卷。
由於《法官法》是全新的法律,目前法令中尚無以「請求個案評鑑」為由,聲請閱覽卷宗的規定,但民眾還是得依各種訴訟法的規定聲請閱卷,以取得檢舉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證據。下表整理了幾種常見的訴訟程序身分,在哪種情形下得以閱卷的規定:
身分別 | 閱卷的條件 | 得閱卷的法律依據 |
民事原、被告 | 皆可閱卷 |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 |
行政訴訟案件原、被告 | 皆可閱卷 | 行政訴訟法第96條 |
刑事告訴人 | 在被告獲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情形,僅限於交付審判時,始得委任律師閱卷。 | 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 |
被告遭起訴後,即得委任律師閱卷。 | 刑事訴訟法第271-1條第2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 | |
刑事被告 | 遭起訴後,即得委任律師閱卷。 | 刑事訴訟法第33條 |
有罪定讞後,得以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為由,委任律師閱卷。 | 刑事訴訟法第33條、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2點 |
除了訴訟法上的規定外,現行閱卷法令整理如下,若有問題請詳各法院網站,或去電法院便民服務中心洽詢:
民眾最應注意的是時效問題。以《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為例,其規定請求交付法庭錄音,須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逾期不准聲請。其他類型的卷證也都有保存期限和閱覽限制,類繁難以詳述。簡言之,建議民眾在訴訟進行中就積極閱卷,完整地保留卷證資料,以免日後想檢舉法官、檢察官時,欠缺事證。
其次,應力求卷證完整。閱卷時,不要覺得這份筆錄不重要就不印,也不要覺得這次開庭沒什麼內容,就不複製錄音,儘量要完整的將卷證保存下來,最好是法院的卷宗長什麼樣子,閱卷閱回來就是這樣。此外,就算證物(如:兇器)拿不回來,也要拍照存證。因為,魔鬼都藏在細節裡,有時最不起眼的資料,卻成為最關鍵的證據。
第三,現行刑事訴訟對於非律師者閱卷多所限制,其禁止非律師者閱覽筆錄以外的卷證。如果只是單純聘請律師閱卷,可參閱地方律師公會章程所訂的酬金標準,聘請律師。如果沒有錢聘請律師,則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義務律師。如果仍然無法聘請律師,刑事案件被告尚有特別規定,說明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這是刑事被告閱卷的特別規定。但是無辯護人之被告仍然無法閱覽全部卷證,非常不足以保障其訴訟防禦權。聲請閱卷的範本可到司法院網站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刑事訴訟部分」網頁,下載第8項「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聲請狀」
另外,如果是有罪確定的案件,雖然已經不是在「審判中」了,無辯護人之被告另可引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90號裁定,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為理由,作為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的依據。
最後,目前關於法庭錄音光碟的調閱,限制相當嚴格,縱使是委任律師,也不見得調得到。按照目前的實務見解,民眾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必須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與本案有關之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法官仍有相當的裁量空間可以駁回聲請。
《法官法》開放人民檢舉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就應配套開放「請求個案評鑑」得聲請閱卷,以取得檢舉事證,否則只是騙局一場。個案評鑑制度實施在即,前述不合理的規定,司法當局應立即改革,才能實質保障人民監督法官、檢察官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