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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明村案:成為皮球的冤案

羅明村是前新北市新莊分局刑事組的組長,他被判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法院認定他在1997年任職刑事組組長期間收受賄賂,包庇一件槍擊頂替案。但本案其實是件冤案。

  1. 本案沒有物證,主要是靠不正訊問所得的證詞來定罪

    這個案子定罪的依據主要是槍擊頂替案的相關涉案人的證詞,他們說羅明村收錢包庇槍擊案的真兇,並讓他人頂罪。可是那些涉案人在被帶到調查站問話前,都承認有頂罪之事,但都沒有說羅明村收錢包庇槍擊案。而後來案子進入法院之後,也全都翻供說羅明村根本沒有收賄,也不知頂替的事,他們是遭到調查員的威脅利誘才配合說出那些證詞。

  2. 法院認定羅明村與行賄者見面的時間,他有不在場證明

    明明證詞的取得有瑕疵,法院還是據此認定了羅明村有收賄包庇。更不合理的是,法院認定羅明村與行賄者見面的時間,羅明村還有不在場證明。

    法院認定羅明村於1997年11月7日及9日晚上與行賄者在茶藝館碰面。但1997年11月7日晚上,羅明村在新莊分局有會議,這有會議記錄上的簽名可以佐證。於當晚會議結束後,羅明村還於22時有領槍紀錄。而於11月9日羅明村於16時與另外兩名員警外出查案,回來後也沒有外出的記錄,這有出入登記簿可以證明。

  3. 法院用來當作定罪佐證的測謊報告有瑕疵

    在本案,法院還以羅明村測謊沒有通過為由,認定羅明村辯稱沒有收賄、不知頂替等辯解,不可採信。但當初的測謊過程是充滿瑕疵的。最明顯的瑕疵就是,羅明村因為心臟有問題,根本沒辦法完成整個測謊程序,事後測謊的施測員還幫羅明村代為簽名。

本應無罪確定,卻陰錯陽差變成有罪

羅明村一審被判有罪、二審有罪,三審撤銷發回。更一審時他逆轉獲得無罪。逆轉的關鍵在於更一審勘驗了調查站訊問及測謊的錄影,由此法院正視了訊問及測謊過程的瑕疵。

本案在更一審判決出來後,羅明村原本以為檢察官逾期上訴,自己無罪確定,沒想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而更二審法院完全不採對羅明村有利的事證,再度改判有罪。最後羅明村上訴三審被駁回,確定有罪。

羅明村不甘受冤入獄,就逃亡海外,他的家人也向司改會尋求協助。由於本案瑕疵很多,司改會幫羅明村向監察院陳訴。監察院於2013年4月作出調查報告,認定本案有不正訊問,而且檢察官有上訴逾期的可能。

關於檢察官逾期上訴之事,監察院比對了所有人收到判決書的時點、調閱了相關記錄送達時間的簿冊、並約詢法警,認為本案更一審無罪的判決於2002年1月28日即已送出,法警並將判決置於檢察官的辦公桌上可取得之處,檢察官卻不簽收,拖至2002年2月18日才簽收,並於2月25日始提起上訴。檢察官可簽收卻遲不簽收判決,是台灣早期留置送達判決書之積習,理由為利被害人有充分的時間請求檢察官上訴,但實際上涉及逾期規避法定上訴之不變期間。依法上訴期間為10日,本案檢察官實質上收到判決的時間應為2002年1月28日,因此他應於2002年2月7日前提起上訴,未於期間內提起上訴,本案即應無罪確定。

成為皮球的冤案,我們希望檢察總長勇敢接球!

原本羅明村在逃亡後,就不斷寫非常上訴聲請狀給檢察總長,這是他維持自己求生意志的辦法。在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後,羅明村就再次向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而檢察總長拒絕他的聲請,告訴羅明村他應向法院聲請再審。羅明村依檢察總長的建議向法院聲請再審,而法院雖然認為羅明村所提出的新證據已經足以開啟再審,但卻又認為羅明村早就無罪確定,依法無從開啟再審,而又駁回他的聲請,並建議他應該向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這個案子就這樣像皮球一樣被踢來踢去,讓當事人無所適從。

要理解這個案子為何會這樣被踢來踢去,要先了解有罪確定後的救濟管道為何,怎樣的情形要走怎樣的管道。在台灣,被告被判有罪確定後,有兩大主要的救濟管道,一是再審,另一是非常上訴。

  1. 再審的聲請是由法院受理,主要是處理判決事實認定錯誤。常見的再審聲請之一,是因為發現了足以推翻原判決新事證。
  2. 非常上訴的聲請是由檢察總長受理,主要是處理審判違背法令。特別是不涉及事實認定爭議,單純屬於法律上錯誤,屬於典型由非常上訴處理的類型。

羅明村的案子出現了以下狀況:在判決確定後,發現了證明原訴訟程序有違背法令情形的新證據。這時到底要走再審?還是非常上訴?

當羅明村以檢察官上訴逾期為由,向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檢察總長拒絕他,理由是:檢察官上訴是否逾期,涉及新事證的調查,不應走非常上訴而必須走再審。而當羅明村向法院聲請再審時,法院也拒絕他,理由是:檢察官上訴逾期,本案在更一審就應該確定了,更一審之後的法院根本不應該判決卻判決,這是判決違背法令。而且如果上訴逾期的話,原本的更一審判決早就確定了,後面的判決全部無效,根本沒有再審的對象。在此情形,必須透過非常上訴這個程序去撤銷後來違法、根本不應該存在的判決才對。

對於人民來說,總之就是案子程序有錯,也判錯了,應該要有辦法救濟才對。台灣設計了再審和非常上訴兩種救濟管道,也不是讓法院和檢察總長互相踢皮球用的。而現在法院很明確地指出羅明村的案子要走非常上訴,我們希望檢察總長能重視法院所提出的法律見解,為本案提起非常上訴,別讓本案繼續成為無人願意處理的司法皮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