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請保護公務體系的良心!戴立紳揭弊免職案聲請釋憲記者會
2018-1-10
2005至2016年間,戴立紳任職於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和多數苦讀考上公務員的人一樣,以為生活從此能夠安定下來。但當他發現長官不斷要求他作假帳、公費私用時,他開始按捺不住內心的罪惡感。受到良心所驅使,他透過政風室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並提出有力的證據,協助檢警調查,讓貪腐的共犯結構有機會被揭露並受到司法追訴。
而審理戴立紳貪污案件的法官認為他不懼壓力勇於檢舉,免除他個人的刑責,但在判決確定後,戴立紳卻因為這個「免刑判決」,在2016年時,遭新竹縣政府核定「免職」,且「永不任用」。在窮盡一切司法訴訟之後,戴立紳終究無法改變這一紙永不任用的免職令。
戴立紳勇於揭弊卻反而喪失公務人員資格,司法有責任彌補國家對人民基本權利所造成的侵害。聲請大法官解釋,是戴立紳唯一、也是最後的救濟希望。公務體系中的「良心」需要被保護,今日(10日)民間司改會於司法院前舉行記者會,將為戴立紳聲請大法官解釋,請求大法官宣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前段,對公務員吹哨者保護範圍適用部分違憲,應立即失效。
為了健全國家體制發展,打造更廉能的政府機關,國家有義務對勇於檢舉貪污行為的公務員,給予必要的保護,才能藉由體制內公務員吹哨,揭發內幕,制止違法行為繼續發生,並淘汰不適任、操守不佳的公務員。
為鼓勵體制內的揭弊者勇於揭發弊案,《貪污治罪條例》中設計有讓法官能夠對揭弊者的刑度「減輕或免刑」的規定,立意良善,但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卻規定:「只要曾服公務且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就應免職且不得再任用」。
在法律上,「免刑」是「有罪判決」的一種,只是免除「刑之執行」。因此,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雖然公務員被判免刑,仍然屬曾被判有罪判決,不論原因為何,一律不得再被任用!
這樣的制度設計,對揭弊者的保護,只給予刑罰上的減免,卻會讓揭弊者無法繼續保有公務員的身分,無疑成為變相懲罰,顯然與國家鼓勵公務員自首揭弊的精神相衝突,而不論有罪判決的原因為何一律免職的規定,也違反比例原則的要求,對於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利,顯有不周,也將直接造成公務員可能會為了保全工作,而不敢揭弊的結果。
戴立紳為著一股正義感,希望藉由檢舉中斷所內長年的積弊,但在檢舉後他的檢舉人身份竟遭曝光,長官與同僚不諒解,在工作上更是百般刁難,讓他飽受壓力煎熬,而法官基於戴立紳揭弊的勇氣,所給予他的免刑判決,卻不幸的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中不得再任用的「有罪判決」,因此戴立紳依法「不得再任用」。
戴立紳的遭遇,正是現行法制陷揭弊者於不義的明證。當潛在的揭弊者,發現站出來揭弊可能遭遇如同戴立紳的下場,還能有多少人願意站出來揭發機關的黑幕?
為此,今日我們將協助戴立紳先生聲請大法官解釋,針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前段,對公務員吹哨者保護範圍適用部分之規定,期盼大法官能夠保護公務體系內的良心,宣告該條文違憲,讓戴立紳先生能回到他熱愛的工作崗位上,也才能讓更多有良心的公務員因此受鼓舞,在未來,能為揭發機關的黑幕勇敢站出來!
戴立紳先生/釋憲聲請當事人
周宇修律師/民間司改會釋憲組召集人
林志潔教授/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
黃冠偉律師/民間司改會釋憲組律師
張凱婷律師/民間司改會釋憲組律師
陳雨凡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陳雨凡律師(02)2523-1178
日期 | 內容 | 相關案號 |
2007.07~2011.04 | 戴立紳被其直屬長官要求作假帳、公費私用 | |
2012 年底 | 戴立紳向政風處揭發弊案,並自首 | |
2015.11.25 | 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免刑 | 103 年度訴字第 65 號 |
2016.01.30 | 新竹縣政府核定免職 | 府人力字第 1050019480 號 |
2016.02.23 | 戴立紳向保訓會申請復審 | |
2016.05.10 | 保訓會復審決定—駁回 | 105 公審決字第 0102 號 |
2016.07.13 | 戴立紳提起行政訴訟 | |
2017.01.05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105 年度訴字第 1075 號 |
2017.03.17 |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 | 106 年度裁字第 295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