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制度廢除後的憲法保障空窗期
201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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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一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司法院強力推動的「大法庭制度」,上週經立法院審查,這會期可能三讀通過。一旦生效,大法庭做成的中間裁定,將取代現在的判例及決議制度,有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判例、決議制度將走入歷史,已經存在的判例,地位不再崇隆,就成為一般的最高法院判決。
同樣也是司法院長許宗力矢志推動在《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其目的則是讓大法官可以審查確定判決中的法律見解是否違憲,但立法進度卻遠遠落後於前述大法庭制度。而且,司法院版的草案縱使今天就三讀通過,也還要再等兩年才會正式實施。
看似不相關的兩個制度,立法進程一快一慢的結果,卻將會導致最高法院的判決,至少會有好幾年完全無法讓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的狀態。尤其是前述將統一最高法院見解的大法庭裁定,效力非常強,倘若違反憲法又無法被審查,將形成憲法保障的空窗期,令人擔憂。
現行制度下,「判例」效力強大到可拘束各級法院,事實上已經相當於抽象的法律或命令,因此大法官實務發展也將違憲審查的對象擴及到判例、決議,使人民還是有機會請求大法官審查「判例」有沒有違憲,進而間接影響個案的結論。
然而,一旦大法庭制度先通過,因為判例及決議制度也廢除了,大法官自無從藉由判例審查最高法院判決所持的法律見解是否違憲。同時,卻因為沒有同時通過「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大法官不能審查大法庭所採的法律見解,就會成為憲法保障的空窗。
以徐自強案為例,2000年,最高法院引用判例,只憑著共同被告黃春棋、陳憶龍不利的供詞,就認定徐自強犯下擄人勒贖故意殺人案件,判處他死刑定讞,徐自強隨時都可能被執行槍決。義務律師團認為該判決引用的最高法院判例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
2004年,大法官做出釋字582號解釋,宣告該最高法院判決中引用的二則判例違憲。大法官認為共同被告本質上是「證人」,依法必須經過具結及交互詰問的程序,證詞才能成為判處被告有罪的依據。因此黃春棋、陳憶龍沒有經過詰問的證詞,不能作為判決徐自強有罪的證據。徐自強的案件才有機會再審,最終洗刷冤屈,無罪確定。
大法官之所以可以受理徐自強的釋憲案並做成違憲宣告,最後使徐自強案得以平反,正是因為死刑判決引用的「判例」是大法官能進行審查的客體。然而一旦廢除判例決議,卻沒有同時通過「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讓大法官可以審查判決中的法律意見,類似徐自強的案例將不能聲請大法官解釋,也沒有機會獲得重新審理。人命關天,憲法的保障豈容空窗,又豈能等待?
在衡量憲法保障人民權利與法律見解統一的必要性後,我們認為大法庭制度不應先於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生效。否則在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生效前,至少也應該讓人民對於曾經具有判例地位的最高法院法律見解,以及大法庭的法律意見(也就是適用大法庭裁定的終局判決)可以聲請釋憲,以免急於通過大法庭的善意反而讓人民遭受到憲法保障的漏洞,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 本文刊於2018.05.03公視新聞議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