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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敬鎧案二審判決爭點逐項整理

陳敬鎧,前手球國手,因為一場車禍導致視力嚴重受損。之後,陳敬鎧努力讓自己的行為表現與正常人類似,卻被法院認定為了詐取保險金而詐盲…。

看了陳敬鎧案的二審判決,覺得有諸多疑問?建議您可先閱讀陳敬鎧案Q&A,此篇是針對二審判決的爭點逐項回應及整理。

 

儀器無法判斷陳敬鎧的視力?

二審判決

被告至多家醫院進行Pattern ERG與Pattern VEP檢查固可認被告視力與常人不同且弱於常人,惟上開儀器均無判讀被告之視力是已經達到萬國視力0.01標準以下全盲狀態。醫學上之很多檢查結果須和臨床症狀相互配合加以綜合判斷,並非所有疾病均可以單一檢查或單純依賴儀器檢查結果(報告)即可判定。

爭點回應

  1. 在本案中眼科的檢查報告大致可分兩類「視覺誘發電位」及「視野圖表」,Pattern ERG與Pattern VEP檢查可判斷視覺誘發電位是否正常,再配合視野圖表經過專家判讀後,來判定視力是否為0.01以下。本案自2009年陳敬鎧出車禍起有多份檢測報告,請參相關鑑定事紀
  2. 若認為眼科的視力檢查無法客觀的判斷視力是否在0.01以下,本案有請台灣大學心理系陳建中教授協助鑑定,使用功能性核磁共振造影fMRI、腦波儀EEG、心理物理學行為衡鑑等方式,並且實驗設計己排除受測者詐盲的可能,並鑑定陳敬鎧的視力為0.00055。
  3. 關於鑑定可參陳敬鎧案Q&A的Q5至Q8。
 

儀器測試視力需要受測者配合?

二審判決

以科學儀器測試視力仍存有受測者配合度、施測者之經驗等因素而影響其正確性。視覺誘發電位檢查仍有可能受到受檢者故意闔眼或刻意不專心看眼前螢幕影響最後結果,所以檢查時需要密切注意受檢者的行為。

爭點回應

  1. 照片/Burian Allen
    事實上,檢方及判決中從未明確說明究竟陳敬鎧是使用什麼樣的「詐術」及「特定的不配合方式」,而這個「不配合」可以一連通過多家醫院及專業醫師的檢測。並且,其中振興醫院的檢測方式是使用Burian Allen撐開眼皮,受測者無法「故意闔眼」。開庭時振興醫院的趙醫師也認為,即使很有經驗的玻璃體視網膜專業醫師去做檢測,也難以假造出來這樣的資料。但判決仍以檢測「有可能」受到受測者影響,而認定陳敬鎧有能力詐盲。可參陳敬鎧案Q&A的Q6至Q8。
  2. 同前項,若仍認為眼科檢查皆無法客觀的判斷,本案有請台灣大學協助鑑定,以fMRI與EEG直接量測神經反應,無法改變視覺刺激與神經反應的客觀對應關係;而心理物理學行為衡鑑之施測過程全程錄影且有人在旁觀看,亦可以偵測受試者是否配合,實驗設計已排除受測者詐盲的可能。可參陳敬鎧案Q&A的Q5。
 

陳敬鎧在保險專員面前描述與日常生活不同?

二審判決

陳敬鎧在陳珊霓醫師與保險專員面前描述6項表徵與日常生活不一致:

  • 兩眼無法對焦(對外界刺激無任何反應)。
  • 雙眼呆滯無神(只剩些微光感,只有一團黑)。
  • 眼前10公分只見手指動、無法看清手指數目。
  • 需使用輔具(需手持柺杖、他人推坐輪椅才能外出)。
  • 需賴他人輔助(飲食、浴廁、穿脫衣服需他人協助方能完成、日常生活需人照顧而無法自理)。
  • 於宅中及學校走路緩慢,需用單杖摸索行走,要四處探摸。

爭點回應

陳敬鎧車禍前在校園是風雲人物,因為不想讓外界覺得自己己經看不見,車禍後的陳敬鎧在學校許多時候是相當勉強的,花費許多時間透過大量的練習及試誤才能勉強讓自己看起來像以前一樣,但仍大不如前。

而面對醫師和保險專員時,在復健及就醫中的陳敬鎧必須讓對方能準確評估自己的視力狀態,以獲得正確的診斷及治療,因此自然會以自己車禍前後的差異來比較及描述。

 

陳敬鎧不願意在法庭戴眼罩接飛盤?

二審判決

原審於準備程序中就被告有無意願戴上可透光之眼罩(以模擬被告自述自己現視力如同塑膠袋一層層蓋住之霧樣)而重現附件中之運動動作如跳接飛盤、球類教學等,被告於長時間之法院審理期間均無意願一試,實有可疑。

爭點回應

法庭空間並不是陳敬鎧熟悉的場所,無法呈現陳敬鎧所能具備的運動能力。此外,開庭時陳敬鎧已脫離學生時代,忙於職業重建及生計,原培養的運動手感已失去大半,因此,陳敬鎧未回應法官的要求。

雖原審時未於法庭空間進行,但開庭時,曾當庭播放105年6月14日陳敬鎧戴眼罩不靠視覺活動的影片。

 

重建前陳敬鎧就無法從事運動?如重建前就可從事運動,為何還要重建?

二審判決

在99年、100年間未接受任何中途失明之盲人重建訓練下,被告竟毫無中途失明者所需之銜接過渡期,而表現依舊與正常人並無二致,例如從事各種運動活動,躲避球、網球教學、飛盤跳接、跑步、桌球教學等,例如教導坐在草坪之小朋友(靜態)運動技能時,走動間不會踩踏到小朋友,與小朋友玩追逐折返跑可以閃躲小朋友之手避免被小朋友抓住,亦無發生碰撞意外;教學妹打球時未緊靠近學妹之手即可看見並說出學妹錯誤之揮拍動作並矯正之等等。

被告未受重建前即已具備上開高難度行為之施作能力,則又有何與普通中途失明者一般,而有進入盲人重建院接受重建訓練之必要? 

爭點回應

失明前的陳敬鎧本身即為優秀的運動員,並且全盲並不是「一片全黑」,陳敬鎧仍具有「光覺」及「色塊覺」,透過練習及試誤仍可以完成許多行為,雖然已不可能回復到明眼人的競技運動,但一般的休閒運動仍是可以達成的。

並且,盲人重建院的專家也說明了陳敬鎧進入重建院時的狀況。重建老師在陳敬鎧入院時進行了評估,認為他使用「視覺的效率」非常低落,因此針對他的行為特徵做了訪談及觀察,並將他的行為依效率進行分類,並解決其中「沒有效率」的行為。而專家也說明了失明者若未進行重建,失明者仍然可以依他自己找到的策略來生活,但可能部分行為的效率不佳。

但法官依然認為這些專家都被陳敬鎧所欺騙,堅持重度視障者在重建之前不可能做到這些事情。

 

為何重建後運動能力下降?

二審判決

又被告在本案遭偵查後選擇進入盲人重建院,接受一年真正專業之重建訓練,惟何以其「重建」之結果,卻反使其先前一切原擁有之「全盲下可從事明眼人運動之傑出能力」竟遭剝奪喪失?不但無法再從事上開所有明眼人運動,而全改從事修改規則及用具之「盲人棒球」、「視障路跑」(附件編號57事件),連平日行動能力更下降至「需倚賴輔具及旁人輔助始能挪行」之程度,被告接受重建訓練後之運動及行動能力,猶比不重建訓練更下降許多,顯不合常理。

爭點回應

「競技運動」與「休閒運動」的強度與速度並不能相比較。透過反覆的練習,失明者可能做到一般明眼人的休閒運動,但己不可能恢復到陳敬鎧原本身為手球國手,與明眼人同場進行競技的程度。而盲人棒球是不使用視覺的「競技運動」,陳敬鎧從「休閒」到能「矇眼」進行「競技棒球」,實際上在棒球競技運動中是進步了

使用輔具並不表示運動及行動能力下降,而是提升「行動效率」。陳敬鎧重建前必須花費大量時間及試誤才能熟悉陌生的場地,甚至曾在熟悉的按摩課教室中,因無法判斷按摩床位置移動了而撞到。另外,可參考上題的說明,未經過重建的失明者仍可以依自己找到的策略來生活,但可能有些行為效率不佳,而重建專家會就效率不佳的行為進行輔導。

 

陳敬鎧為何能在無輔具亦無人扶助的情形下走路?

二審判決

苟其雙眼視力均達只能看到自身手指動、萬國視力0.01下之全盲狀態,則其當無在時刻變動之環境中、又無輔具亦無人輔助之情形下,從事合於正常人行動舉止之可能性,然今被告卻能夠自若任意為之,毫無猶豫、停頓、或發生碰撞意外;更能在從住處到陽明國中走路路程約10分鐘之距離,不須正確之輔助,直行或過馬路均無視一路上所遇見之行人、車輛或突發之任何狀況,只有一種可能,就是被告之視力並非只有萬國視力0.01標準以下至明。

爭點回應

全盲並不一定是「眼前全黑」,陳敬鎧仍有光覺及色塊覺。開庭時許多專家學者也說明了多數CVI患者仍有剩餘視力,在部分情況下能完成很多行為。此外,陳敬鎧也並非是每次都能順利行走而未發生碰撞。該影片是由肇事者提供,如有拍到碰撞的影片,很難想像肇事者會主動提供給法院。

 

如何能以「那一撇」和「力」猜出來是「運動」兩字?

二審判決

被告於法院審理時如何能閱讀考卷上密密麻麻之文字,解釋甚多,例如有光感與色塊覺,我只知道我看到那個圖形那個顏色的輕重,然後來判別云云;例如題目先找一坨、一坨的,一球黑黑的,找到之後,譬如說運動的「運」,我可能會找它那一撇比較,我會去找它其中一邊。怎麼猜測它其中一邊,是隨機猜到的,去找尋那個邊,假設找到那個邊後,我再去找第二個字,譬如說運動的「動」,我可能會找到那個「力」,那我可能就會猜測這個字是運動云云;惟國字有「那一撇」的字體何其之多,如何從「那一撇」猜是何字?被告又稱是隨機猜,則又如何能猜對?要猜錯幾次才能猜對,如何知道自己猜對或猜錯?如何與下一個字的形狀產生連貫?又國字中有「力」部邊字形的亦不少,「運」字都容易猜錯了,又如何從動字的「力」部邊去猜是個「動」字而串聯成有意義的「運動」二字?

爭點回應

部分出題老師有幫陳敬鎧準備放大字體的考卷(A3大小),與法官在開庭時看到影印縮小版(A4或比A4還小)不同。並且,寫試卷的時間也長於其他同學。陳敬鎧能猜出是「運動」兩字,是因為課名為「運動生理學」,在猜字的時候,會限縮可能出現在試卷上的字詞範圍,盡量猜與課堂所學相關的文字。實際上陳敬鎧也並非每次都猜對,也無法知道自己猜對或猜錯,閱讀對陳敬鎧而言仍相當吃力。

 

陳敬鎧的辨字方式無法在時間內完成作答?

二審判決

100年1月14日通識教育「台灣的植物」,是非題20題、選擇題15題、簡答題3題;其中是非加選擇題之題目更有1000個以上國字,密密麻麻充滿整張考卷。如以被告於本院所稱:是用自己摸索出來的辨字方式,每辨認1個字需要20秒到1分鐘之時間,單看完選擇題題目最少就需要4、5小時以上時間,何況還要思考與下筆作答,又依其所述之寫字工整對齊方式(捨棄用尺評估試卷格子上下行之間距,而用手指作尺固定試卷之格子線,再用筆固定,以防書寫字體時行與行間歪斜不工整云云)所需時間更加耗費,豈是多一點考試時間即能達成。

爭點回應

陳敬鎧不需要把題目每個字都看懂,只要能夠掌握題目中幾個關鍵字,回想老師上課的主要內容來猜。但即便如此,閱讀對陳敬鎧仍相當吃力,考試分數並不理想,填答內容文不對題。實際上,在「台灣的植物」試卷中3題簡答題,陳敬鎧雖有作答,但都答非所問,顯然猜錯題目的意思,考試分數並不理想,可參考通識課「台灣的植物」試卷(37分)。

 

陳敬鎧對閱讀寫字方式曾回答「我忘記了」,前後陳述不一?

二審判決

警察問:「經調查你期末考試卷等資料,發現被告正常簽到出席表且修習課程並『參與手寫考試』,無異於一般學生,以你視力經醫療專業醫師鑑定為萬國視力0.01以下之重度視障程度,你如何能從事上述靜態性活動?」對於自己每天練習閱讀寫字到眼睛腫脹不已、如此深刻之體驗,被告竟稱:「我忘記了」。面對考卷文字時如何閱讀與作答書寫之練習方法、經過,竟能有如此南轅北轍之回答,其所稱自己摸索出的閱讀看字方法,顯無可信。

爭點回應

在當時,許多老師為因應陳敬鎧的情形而採用了不同的考試或評分方式。有些老師提供了放大的試卷;有些老師改用口試,不用紙本試卷測試;有的科目使用播放影片的方式出題,不用完整閱讀紙本也可以填答;有的科目甚至改用服務學習的方式進行評分。考試的方式及狀況各科不一,難以憑記憶一一對應。

 

陳珊霓醫師診療紀錄記載陳敬鎧不排除裝病?

二審判決

證人陳珊霓醫師歷次於儀器檢查中所得結果中,被告眼睛器官均屬正常,僅係因從被告歷來主訴及可人為控制之檢查項目中表現很差,陳珊霓醫師遂基於醫病互信而診斷認為被告視力似在萬國視力0.01標準以下。惟陳珊霓醫師亦自起疑,遂於100年2月21日、3月7日、7月6日、8月8日之診療紀錄記載不排除裝病之字句,此有其診療紀錄可查,可認證人陳珊霓醫師開具前開4張診斷證明書,主係因基於被告就診時之臨床表現及主訴內容,被告主訴之內容及臨床表現因未合於其真實視力狀況應有之表現,此自有誤導陳珊霓醫師致使其產生誤信之可能。

爭點回應

陳敬鎧在彰基所做的視野功能檢查時間為98年12月25日,在該次檢測中並無任何「不配合檢查」、「malinger can’t be ruled out(不排除裝病)」等註記。且在高雄榮總測視覺誘發電位PVEP不正常,視野圖表雙眼全黑。並於99年4月社會局核發重度視障身心障礙手冊。

假若陳敬鎧是裝盲,根本無須在取得診斷證明及申請理賠後仍持續回診。除了彰基之外,也至高雄榮總、瑞容眼科診所、高醫、台大醫院、蔡瑞芳眼科診所、成大醫院等醫療院所尋求治療。陳敬鎧自98年11月24日車禍起至102年1月29日期間,共計就診133 次,如從100年8月22日向保險公司領取105萬元之殘廢保險金起算,亦就診55次,如從與肇事者達成調解起算,亦就診38次。

而陳醫生有註記的時間為100年2月21日、3月7日、8月8日。「malinger can’t be ruled out(不排除裝病)」只能說明該次檢查結果可能不具有參考意義,並無法反推「裝病」。這與DNA鑑定中的「不排除」情況相似,「不排除」並不能反推「有」,而是「可能有可能沒有」。

在過去社會對視覺損傷的認知多以「眼球結構受損」為主,因「大腦皮質或視神經傳遞路徑」受損所造成的視覺障礙,了解仍不普及。在這類視覺障礙被認識前,患者經常被認定是故意裝病。而在台灣眼科醫師的專業是以「眼球結構」為主,而陳醫師是視網膜專科醫師,涉及「大腦皮質或視神經傳遞路徑」相對並不熟悉。

依開庭筆錄中陳醫師的證詞。起初,陳醫師依眼科檢測的流程,曾開立陳敬鎧「萬國視力在0.01以下」的證明;並因陳敬鎧眼球結構正常,但腦部血液灌流檢查出他大腦視覺區「雙側枕葉血液灌流相較其他部位明顯減少」,故陳醫師也曾提出「疑似視皮質盲」的診斷意見。

100年12月,彰化地院檢附陳敬鎧運動影片及寫字考卷給陳醫師,陳醫師認為陳敬鎧的運動能力不像全盲者。

雖然在彰基所做的「腦部血液灌流核子醫學Tc-99m」檢查,發現了陳敬鎧的大腦視覺區「血液灌流相較其他部位明顯減少」,但陳醫生在二審開庭時表示這「僅供參考」,和視力沒有直接關係。簡單來說,陳醫師排除了「功能性」檢測出的視力受損結果,認為嚴重的視力受損,在「結構」上不可能檢測不到。但實際上,結構性的檢查並不能完全排除因腦部病變造成的視覺障礙,例如弱視、皮質盲。

 

陳敬鎧檢查時不配合眼睛張大,且眼睛時張時閉?

二審判決

101年1月17日被告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送往彰基醫院鑑定,鑑定記載:「左眼、右眼均見手動10公分(此為主觀檢查)。左眼、右眼均全黑(視野報告結果為全黑,若病患不配合,則此報告不具任何可信度)。角膜、前房、視網膜、瞳孔反應正常。視網膜電圖檢查(ERG)及視覺誘發皮質電位檢查(VEP),檢查報告之波形均為正常,只是波形幅度稍低,病患不配合眼睛張大,故影響檢查結果。鑑定結果:檢查時眼睛時張時閉,導致檢查結果略比正常數值低,加上眼睛解剖學結構上正常,瞳孔光照反應正常,視力不良僅為病患自述,無法證明病患視力不良」

爭點回應

陳醫師二審到法院作證時,法庭上播放了陳敬鎧101年1月檢測左眼視覺誘發電位VEP時的監控影片,檢察官也同意影片中陳敬鎧是偶而眨眼沒有閉眼。

照片/Burian Allen

即使認為彰基的檢測因為受測者不配合而不可信,陳敬鎧仍有其他多家醫院開立診斷全盲的報告證明。其中,振興醫院的檢測方式是使用Burian Allen撐開眼皮,受測者根本無法「故意闔眼」。開庭時振興醫院的趙醫師也認為,即使很有經驗的玻璃體視網膜專業醫師去做檢測,也難以假造出來這樣的資料。

但判決仍以檢測「有可能」受到受測者影響,而認定陳敬鎧有能力詐盲。

 

陳敬鎧於車禍後視力好轉?

二審判決

證人即被告姊姊陳絹馥於原審固證述被告始終看不到云云,惟附件編號5事件,係證人陳絹馥於99年2月24日在自己無名小站貼文「這是奇蹟。簡單的說今年虎年最棒的紅包是....我的弟弟敬鎧他看的見了,希望他能繼續堅持,讓自己日漸健康....」
被告於99年2月15日、17日、22日於自己之無名小站亦貼文自白自己之視力狀況而發文:「視、聽力及身體的行動成長恢復中...眼睛好酸,越打(文章)越過癮!!」「新年快樂!這是敬鎧本人在跟您拜年,虎年行大運,近況非常好…近況持續在進步...肢體的靈活度、眼力、聽力等各方面將持續恢復...」「您好~~抱歉讓您擔心了,現在的狀況恢復的越來越好!」

爭點回應

當時的車禍陳敬鎧傷勢相當嚴重,診斷有腦震盪,腰、胸、頸椎骨折,右邊顴骨骨折、下頷骨脫臼,除了視力有狀況外,聽力及記憶都出現問題。

車禍後,陳敬鎧只具備微弱的光覺,眼前只出現顏色。後來復健期間,色塊從模糊漸漸變得較集中明顯,當時的他認為視力略有改善,也期待視力可能會越來越好。處在治療及復健中的陳敬鎧與家人,對於任何的進展或變化都會抱持樂觀的期待。並且隨著其他傷勢的好轉,積極復建中的陳敬鎧認為視力也有機會改善。

並且99年2月(2010年)過後,陳敬鎧仍有持續就醫,在2014年6月24日經振興醫院趙效明醫師診斷陳敬鎧為「皮質性失明」,並開立甲種診斷書(參陳敬鎧案Q&A的Q6)。其間也有其他家醫院的診斷證明,請參大事紀。

 

陳敬鎧進入盲人重建院是因臨訟害怕?

二審判決

被告遭警調查後,向陳珊霓醫師自承自己視力已有變好,而同月間,被告又將對施志佳之刑事告訴撤回及1,384萬元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改以30萬元和解結束訴訟,惟隔月又以全盲重度視障為由申請進入盲人重建院等事件以觀,應係臨訟害怕所致。

爭點回應

  1. 選擇和解結束訴訟,除了因為肇事者長期跟蹤偷拍外,還曾有兩位男性自稱是肇事者的朋友到學校來找陳敬鎧,發現陳敬鎧不在學校後,對系上同學罵髒話,並放話表示會再來找他。在人身安全備受威脅下,長輩說就當是上輩子欠的這輩子來還,為了讓事情早點結束才會達成和解。
  2. 陳敬鎧遭警調查後才申請進入盲人重建院是因為大學畢業後才有時間進去。並且在2012年4月時,南院重建中心主動聯繫陳敬鎧,告知可提供視障重建服務,並再轉介至盲人重建院進行住宿型訓練。
 

台灣大學的鑑定結果與陳敬鎧能閱讀和接飛盤的行為不符?

二審判決

依台大心理系教授陳建中鑑定意見,被告殘餘視力並無法支持高階的視覺認知處理,如物體辨識、閱讀等,以及被告之視覺敏感度只相當於可在3公尺處偵測到一個175公分大小的物體如此之低視覺狀態而已,則被告以其只能在3公尺開外之距離察覺到一個175公分大小的物體之視力,是如何能在飛盤快速飛來時,確定其方位並跳接,而不會跳錯方向、漏接甚至被飛盤打中?其如何能看得到由遠處快速飛至之飛盤並立即手眼協調反應抓住?又被告對於微小之文字及該字之字體間距更小之密密麻麻之考卷,能閱讀、能作答,已如前述,亦與上開鑑定所指:被告殘餘視力並無法支持高階視覺認知處理,如物體辨識、閱讀等之結論不符。

爭點回應

「全盲」並不等於「眼前一片漆黑」,仍可能有「對光的感覺」(想像閉眼面光的情況)。再者,「失明」不等於「完全失能」,陳敬鎧是中途失明,具有寫字及運動的記憶,而且陳敬鎧還存有光覺、色塊覺及左下角視野的邊緣視覺,透過策略學習,做到這些事情,並不奇怪。

閱讀的部分如前幾題所述,當時出題老師有幫陳敬鎧準備放大字體的考卷(A3大小),與法官在開庭時看到影印縮小版(A4或比A4還小)不同,並且為了配合陳敬鎧的視力障礙,有些老師改用口試,不用紙本試卷測試,有的科目使用播放影片的方式出題,不用完整閱讀紙本也可以填答;有的科目甚至改用服務學習的方式進行評分。但法官並沒有詳細調查了解老師出題狀況。

寫字的部分,陳敬鎧以左手食指及中指的間距作為量尺,寫完一行後,以右手食指觸摸字跡,再移動左手找到下一行的位置。丟飛盤的部分,陳敬鎧會挑選顏色鮮明的飛盤,飛盤照光時會產生「色塊」,移動中色塊會更加明顯。所以,陳敬鎧能感覺到「會動的色塊」,經過反覆練習,就能掌握色塊變化與距離的關係,即時做出回應。

 

三總鑑定的檢查結果為正常?

二審判決

假設陳員真的是因為視力不良造成pattern VEP結果異常,則flash VEP慮該也會異常,但其flash VEP latency和amplitude正常,因此代表pattern VEP波形可能因沒有固視機器所導致之誤差。陳員檢查之主觀視力很差,與flash VEP檢查結果正常,兩者落差很大。Multifocal ERG及Multifocal VEP雜訊波很多,代表干擾甚多,也可能是其眼球沒有固定注視目標造成,因此無法作為判斷之依據。視野檢查也是屬於較主觀的檢查,結果中的False negative error:N/A可能是測不到或者是完全沒反應造成,而沒反應可能是視力不良而無法反應,但也可能是病患自主不反應,這種主觀檢查容易有人為的誤差。

爭點回應

張寅教授認為,三總所做的Pattern ERG、Pattern VEP、Flash VEP、Multifocal ERG、Multifocal VEP等客觀檢查所作的「正常」判斷缺乏學理依據,難以贊同,並認為圖表結果顯示陳敬鎧的視覺功能為不正常,並出具兩份意見書。張寅教授鑑定意見簡單整理如下:

  1. Pattern ERG鑑定結果:
    三總對陳敬鎧所作的Pattern ERG 結果,(P50-N95)/(N35-P50) 比值小於1.1,表示N95不正常,並顯示為問題出在視神經
  2. Pattern VEP鑑定結果:
    三總對陳敬鎧施測的Pattern VEP圖形無N75、P100及N135標示,也無明顯的N75、P100及N135可辨,不易判讀,無法當作正式的測試報告。縱勉強嘗試,仍可發現陳敬鎧的數值都較正式值偏低許多,PVEP顯不正常。
  3. Flash VEP鑑定結果:
    三總對陳敬鎧施測的Flash VEP波形並不正常,與正常的Flash VEP有明顯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