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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將問世:人民均受憲法保障,才能落實司法改革

1958年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在1993年第一次全面修正至今已經25年,立法院預計將於本周二(12/11)進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的黨團協商,未來如順利通過,草案將脫胎換骨,改名以《憲法訴訟法》問世。外界對於大法官身為人權保障的基石期待甚深,本次修法倍受關注。綜觀目前的草案,對於人民受憲法保障仍有未盡周全之處,希望國會可以給我們一部堅定捍衛憲法價值,保障基本權利的《憲法訴訟法》。

首先,草案中規定當法律被宣告違憲「定期失效」時,各級法院原則應適用違憲法律繼續審理。然而,違憲的法律就是侵害人民基本權的法律,只要多存在一天,憲政秩序就多被破壞一天。因此學者多認為,原則上,法院應依憲法法庭判決所表示的見解適用法律,而非繼續適用違憲的法律。

大法官釋字第725號已提到,定期失效是為了「促使主管機關審慎周延立法,以符合本院解釋意旨,然並不影響本院宣告法令違憲之本質。」學者也認為定期失效是對立法機關限期修法的要求,但違憲是針對適用法律機關的宣示,包含行政機關和法院,不得繼續適用違憲的法令。因此,草案規定顯然不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

此外,草案規定人民必須窮盡救濟途徑後,才能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如果有人跑在前面(原因案件),取得定期失效的憲法判決後,可以直接適用判決;但其它仍在審理中的案件,草案規定讓跑在後面的人無法適用判決、繼續適用違憲法律,非常不公平。

再者,草案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使得法院裁判牴觸憲法時,人民可以聲請憲法審查,但此制度無法溯及適用在草案生效前的裁判,讓過去違憲的裁判,尤其侵害人民生命或自由等權益重大的刑事冤案,恐陷入永遠無法救濟的困境。

以邱和順案為例,更11審判決提到:「證物逸失之不利益,不應由被害人及家屬承擔。」明顯違反憲法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下的無罪推定原則,卻因草案不溯及既往,使得被違憲判決判處死刑的邱和順無法救濟。

在法安定性以及人民生命自由等重大基本權利時,法安定性的要求應該要適度的平衡。此外,司法院擔心如開溯及之門,大法官恐無法負擔,但過去溯及既往的立法實務,包含夫妻財產制、婚生子女否認之訴、支付命令等,新法通過後的案件量從未使法院癱瘓。更何況,草案已對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設有高度的門檻以為因應,例如限制2個月聲請期間、強制律師代理、審查庭機制、不附理由不受理等,癱瘓法院的擔心更顯多餘。

台灣目前正積極推動轉型正義,在推翻威權統治時期所做出成千上萬的不法判決時,數量絕非不審理的理由。執意以擔憂聲請違憲審查的判決「太多」為由,而無視該等判決將繼續違憲的存在時,憲法訴訟法保障人民權利恐將也只是流於口號而已。

※ 原文刊於2018.12.10蘋果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