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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側記|當司法遇上政治——第三場次【國會民主與憲法法庭的拉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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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場次:國會民主與憲法法庭的拉扯

本場次為研討會之第三場次,主題為「當司法遇上政治──國會民主與憲法法庭的拉扯」。由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徐偉群副教授主持、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范秀羽副教授及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倪世傑助理教授報告;台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梁志鳴教授及東吳大學政治學系蘇子喬教授與談。分別從憲法與政治學的角度探討本次憲訴法修法所代表之憲法與國會的拉鋸。

▌范秀羽:認為癱瘓憲法法庭就是懲罰特定政黨的人,心中只有黨派沒有憲法

范秀羽副教授以〈范秀羽─國會說:「憲法法庭判決讓人失望,我要代替月亮來懲罰你!」──論本次憲法訴訟法修法爭議〉為題進行報告,透過動畫作品中充滿自信,卻不知其正當性何在的台詞,對照本次修法看似師出有名,實則不知所云的情形。

報告中選擇同為二元民主的美國進行比較,指出美國憲法採取嚴格的權力分立與制衡,由於國會立法需兩院通過、總統享有否決權,且否決後需要國會兩院三分之二多數決同意的設計,可確保國會立法必然屬於「總統與國會均同意」或「國會加重多數同意」的結果。美國憲法文本並未明定司法違憲審查,但在1803年的Marbury v. Madison案審查「國會制定的司法審理規則」是否違憲,建立了司法違憲審查制度,今採分散式違憲審查;大法官為終身職,任期時常跨黨派。相較之下,台灣僅需立法院相對多數即可通過法律,但憲法明文司法違憲審查,而採取集中式違憲審查制度,使得憲法法庭的重要性更為提高,但大法官有固定任期,且可能一次有半數卸任,給予政治部門更多介入機會,形成明顯的制度差異。

本次修法動機從背景事實觀察非常明確,在於反制憲法法庭的裁判,包括訴訟中對大法官提問的態度和結果發表攻擊性的言論,且最終通過的立法理由只有「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一言,前面場次透過其他版本理由和各種歷史條文的揣想其實都無法包裝此次赤裸的政治意圖。而修法結果以法律明定未來立法院所有的立法,皆享有高度的合憲推定。在「1+1才能大於1的基本原則」,即任一權力組成或權限之終局性根本變動時,應至少有兩個機關的共識,始足當之。但本次修法導致未來通過之立法享有法定之高度合憲推定時,卻僅有立法院相對多數同意,且背景事實中有對憲法法庭在死刑或國會改革法案裁判的不滿進行政治報復的背景,而可能使單純門檻合理性的問題轉向違憲。

▌梁志鳴:黨爭惡鬥成常態,司法者策略的靈活運用更為重要

梁志鳴教授從美國司法與政治長期相互牽扯的歷史經驗切入,討論近年司法權日益成為政治角力對象、甚至直接對其進行攻擊的時代趨勢,例如2016年共和黨技術性杯葛任期仍有一年的歐巴馬總統所提名之大法官人選,或川普總統攻擊推翻其移民驅逐手段的法官,並呼籲彈劾的新聞事件,都是此一趨勢的案例。

接著,梁志鳴教授討論「政治極化」的社會現象,作為上述司法權受到攻擊之時代趨勢的社會背景。所謂「政治極化」,包括政黨相互阻撓議事程度愈來愈強的「政黨極化」,以及選民日益對與自己立場不同者抱持負面態度的「情感極化」,這些現象,使得政黨惡性抵制成為理性策略,因為讓對手無法做任何事沒有風險,反而能獲得自己人的支持,這樣的社會背景,也使得司法的中立性不斷被侵蝕,導致司法被攻擊的機會增加。

台灣面臨的憲法訴訟法修法爭議,一定程度也是類似社會背景的產物。司法者面對來自政治部門的攻擊,在回應上,也需要理解到這樣的社會背景,而思考怎樣的策略,能夠最有效的回應。而在進行策略思考的過程中,司法者也必須思考法院的優先職責為何,如果法院希望發揮捍衛「民主」的功能,那麼「民主」是否等於國會多數?如果不是,所謂「民主」的內涵應如何認定?如果法院的優先職責是捍衛法治,那麼要如何回應司法審查的老問題,也就是司法抗多數決的困境?如果法院對自身的角色更積極的理解,認為其職責進一步涵蓋制度正當性的維繫,確保共同體的長期穩定,那麼這樣的目標具體應如何達成?這些問題,均為後續應繼續探索的議題。

▌倪世傑:當獨裁者掌權時,總是先針對司法機構的效力和獨立性

倪世傑助理教授報告〈台灣憲政的自我政變時刻?毀壞司法是獨裁者奪權的第一步〉一文,比較對象波蘭、匈牙利、斯洛伐克等民主倒退國家,均在過程中發生攻擊或嘗試掌控司法權的情形。在當代民主憲政的理論下,人民的權利限制了國家的權力,而司法機關是保障權利的機關,因此政治部門在擴權時,削弱司法權就成為重要的一步。

詳言之,自我政變的概念在學說上,通常是指總統關閉法院和立法機關,暫停憲法,透過法令進行裁決,直到舉行公投和新的立法選舉以批准更廣泛的行政權力,即一個國家的執政者為了保持、鞏固或擴大權力,脅迫性地干涉或關閉政府的另一個部門。不過台灣憲訴法修法事件並非執政黨自我擴權,而是在野黨在國會發起,但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效果相同,也不禁令人懷疑這樣的計畫是否僅僅是政黨制衡的極化,或者尚有地緣政治中更大規模的角力滲入其中。

接著,報告人指出,台灣人民長期對司法不信任,尤其廣大歷經民主轉型過程的世代,比起法官作為曾經維護威權政府的菁英,更相信街頭衝撞的人民,此或許也提供了政治部門控制司法部門的環境,但在民主轉型後仍應儘可能維護獨立的司法。為此,本文比較15個國家的經驗研究,也發現政治部門介入法官遴選的程度愈低,司法獨立度就會愈高。也因此,本文提出之修法建議為提升推薦名單的透明度與制度效力、以維護司法獨立為中心,壓縮行政與立法在人選方面的裁量空間,以及防止機關失能的制度建立,以避免司法受到政治的控制。

▌蘇子喬:精緻化司法獨立的評估指標,建立健全的權力分立

蘇子喬教授針對倪世傑助理教授的文章提出許多使研究成果更精進的建議,首先,權力分立的理論中希望各機關相互影響制衡的理念,但政治干預司法人員遴選影響司法獨立性的問題,在這樣的互動與制衡過程應如何平衡,確為難題。

其次,以自由之家的報告觀察,匈牙利被歸類在「半自由國家」、波蘭的82分甚至高於美國的81分、斯洛伐克則有89分、台灣94分,因此可見不同國家中,透過影響司法權造成民主倒退的情形是不同的,實際上面臨的議題也不相同,因此借鏡時也能更具體地觀察何種政府體制下,何部門以何種方式干預司法,是最需要防範的情況。

最後,「自我政變」的定義指向行政權執政者的擴權,但台灣是在野的立法院多數黨擴權,且通常立法機關具有多元的組成,如何可能構成獨裁、跨國司法獨立性的指標設定,在經驗研究的方法論上,亦宜增加比較對象並精確化指標,均是本研究在本次研討會基礎上可再精緻化、增加貢獻之處。